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0-00020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00-09-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00〕70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CD01-2000-0001 |
统一编号:CLCD01-2000-0001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 0 0年九月四日 温州市鹿城区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方针,在经济建设中更好地贯彻国防要求,进一步做好国防动员准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防交通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境内以任何投资方式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主要是指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器材设备制造、购置以及产品生产、科技开发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国防需要,以增强战备效益。 第四条 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平战结合、同步建设和建管并重的原则,确定国防要求应当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技术政策相一致。 第五条 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是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也是认真贯彻平战结合方针,做好国防动员准备的重要措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各办公室,乡(镇)、街道和负责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使之切实落到实处。 第六条 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工程设施方面:道路、桥梁、隧道、站(场)、港口(码头)、单独修建的地下防空建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可用于战时防空的地下室、仓库(油库)、通信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设备、器材方面:装卸载机械,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各类通信、警报设备等。 (三)产品生产和技术开发方面:机械、制造、修理、化工等军民通用企业,电信、网络、气象等军民通用技术。 (四)其它与国防动员建设有关的方面 第七条 区国防动员委员会要根据国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协调全区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工作,制定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划与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八条 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交通战备、人民防空、科技动员、信息动员办公室要掌握本行业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相关的工程设施、设备器材和其它方面提出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内容,监督、检查和指导各自相关行业贯彻国防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区计委要掌握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政策规定,在制定经济建设规划、计划和建设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方案会审时,充分考虑国防要求,并负责督查落实。 第十条 区经济、交通、科技、规划、建设等主管要掌握各自相关行业贯彻国防要求的政策规定,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贯彻国防要求。 区建设局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审批,颁发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全区及本行业建设规划、计划和含有国防要求内容的建设项目审查、实地勘察、设计鉴定、竣工与交工验收时,必须有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关办公室人员参加,并取得协调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对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工程可行性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应当单列设计文件,并抄送提出和批准该项国防要求内容的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办公室。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承建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程序、时限和质量标准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工程建筑质量监理部门对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把施工质量关,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关办公室视情参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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