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2-00012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02-06-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02〕3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00-2002-0001 |
统一编号:CLCD00-2002-0001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温州市鹿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鹿城区住房制度改革进程,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制度,切实解决鹿城区干部职工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关于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温政发〔2000〕4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二、 政策界限 (一)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除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外,另由单位按月给予本人工资总额20%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自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由所在单位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二)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一般不再分配经济适用住房,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单位可给予住房补贴。市、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住房补贴由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三)一次性住房补贴总额=670元╱平方米×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 (四)工龄住房补贴额=5.22元╱平方米·工龄×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1994年底前的工龄。 (五)住房补贴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统一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职工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解困房、安居房、集资联建房,在公房拆迁时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享受到货币安置及其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且住房面积已达到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七)以职工本人名义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房或集资联建房转移给子女的,该住房计算在职工本人住房控制标准内。 (八)对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按其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根据当年住房补贴标准计算住房补贴。 (九)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其住房未达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按住房补贴标准乘以未达到住房控制标准面积给予补贴。 (十)职工家庭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购(建)商品住房的,在签订购(建)房合同时,可申领、划转使用住房补贴。 (十一)职工离退休后(包括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不再购(建)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补贴。 (十二)职工亡故的,在亡故的次月,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十三)职工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单位将该职工住房补贴计提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调入单位在计算该职工住房补贴时,应扣除职工在原单位领取的住房补贴。 (十四)申请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具有20年工龄。工龄实满3年未满20年的,可按其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年限部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在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并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如果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0年离开原单位的,其未抵扣的住房补贴款由职工本人偿还原单位,其已支付的住房补贴资料,随工资关系转入新调入单位。职工到新的工作单位可重新计算住房补贴,但已在原单位领取的住房补贴应予以扣除。 (十五)按规定可领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或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有职务变动的,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核发住房公积金补贴或计提住房补贴。 (十六)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规定分别计提和发放。 三、 申请程序 (一)按规定可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购(建)房合同(协议)、身份证、离退休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单位受理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表和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初步核定住房补贴额。职工的工龄、住房情况、享受面积、补贴额等,应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再上报审批。 (三)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后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编制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汇总申请表和分类明细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者,需财政部门拨款的,转报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无需财政部门拨款的,直接审批。 (四)区财政部门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将住房补贴转给职工所在单位,职工直接向单位领取,单位应及时将提取情况反馈到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省住房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职工填写《住房补贴审批表》应真实、完整,提供的材料应合法、有效。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四、工作步骤 我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将采用轮候制方式,用十年左右时间,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批分期逐步落实到位。 (一)差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其补贴资金不在财政拨款范围之内,其工作安排可根据单位各自的可用资金到位情况自行安排,也可参照机关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安排。 (二)机关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作如下具体安排: 1、第一阶段(2002年—2003年):主要解决对象为离退休人员(不包括区民政局代管的市级单位离退休人员,该人员由其原市级单位负责落实,区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同时对自有可用资金充裕,不需财政拨款、基础材料齐全完备的单位,可将解决对象扩大,直至工龄3年以上(工龄算至1998年12月31日止)职工,下述各阶段同样处理。 2、第二阶段(2004年-2005年):主要解决对象为工龄20年以上的(工龄算至1998年12月31日止)职工,确定具体人员名单时,应结合考虑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年龄、住房情况等因素。 3、第三阶段(2006年-2007年):主要解决对象为工龄15年以上(工龄算至1998年12月31日止)职工,同时兑现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确定具体人员名单时,应结合考虑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年龄、住房情况等因素。 4、第四阶段(2008年-2009年):主要解决对象为工龄10年以上(工龄算至1998年12月31日止)职工,确定具体人员名单时,应结合考虑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年龄、住房情况等因素。 5、第五阶段(2010年-2011年):全面落实鹿城区职工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全面解决前几阶段可能遗留的各类问题。 6、对机关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因2002年度机构改革而分流的职工,在落实货币化分房政策时,视同在职职工处理。 7、上述各阶段为我区落实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基本框架,在具体实施时,将根据当年的财政可支配收入、市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职工实际购房数以及市拨经济适用房的分配情况予以适当的调整。 五、配套措施 (一)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时,领取住房补贴和自有资金支付后仍不足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职工及其配偶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二)职工个人领取的住房补贴、公积金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购买的商品住房,发给完全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实施住房补贴。 (五)区属企业职工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法,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 六、本细则由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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