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03-00580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03-03-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02〕58号

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鹿政发〔2002〕58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我区教育现代化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基础教育作为科教兴区的奠基工程,确保适度超前发展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基础教育作为现代化新鹿城的奠基工程,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确保适度超前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现代化建设中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二)根据《鹿城区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1999-2015年)》提出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区现阶段的实际,今后几年基础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是:到2005年,基本普及从学前3年到高中段的15年教育;到2007年,高水平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基础教育总体水平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到2015年,逐步缩短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
    (三)“十五”期间,继续坚持把“普九”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开展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向高质量、均衡化发展,基本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高标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达到90%以上;提高幼儿教育普及程度,提高保教质量,幼儿学前3年入园率达到95%以上,发展0-3岁幼儿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加快推进“托幼一体”的学前教育进程。继续开展创教育强乡(镇)活动,力争所有的乡(镇)达到教育强乡(镇)标准。
    二、完善教育管理体制,确保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四)认真贯彻落实基础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理顺区、乡(镇)教育管理体制,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
    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实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校建设和布局调整规划;对乡(镇)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统筹管理基础教育经费,统一发放教师工资(包括地方性财政补贴),统一管理中小学校长、教师;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依法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企业缴纳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扶持经济欠发达乡(镇)发展教育;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支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承担九年制义务教育办学责任。负责实施本地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规划;负责组织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控制辍学;负责本地学校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或标准落实新建扩建校舍所需的土地;负责排除危房,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公用经费足额投入,提高教师福利待遇;负责学校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维护学校师生安全。
    根据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并确定副乡(镇)长、干事各一名对辖区中学和中心学校具体教育事务实行管理,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指导。
    继续发挥村委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依法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五)区人民政府将全区教师工资(包括地方性政策补贴)纳入财政预算,依法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师工资总额,区财政通过“教师工资资金专户”直接将教师工资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
    三、保障教育经费投入,提高基础教育投资效益
    (六)依法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两个提高”,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基础教育特别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投入。从今年开始,每年保持2%的增长速度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比例,争取2-3年达到35%左右的水平。人均预算内教育经费、人均教育经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区、乡(镇)财政预算超收部分,应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区、乡(镇)统筹财力应分别按不低于20%、30%的比例用于教育。教育经费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科学调度安排资金,杜绝铺张浪费和不必要开支,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七)落实责任制,依法征足用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向企业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要按标准征收,不得减免。督导、审计、财政、教育、监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并建立健全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的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监测制度。
    (八)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公用经费达到或超过省定标准。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杂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乡(镇)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提留和挪用农村中小学杂费。公用经费以省定标准为基数,除从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区、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九)盘活存量资产,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学校建设。组建教育发展公司,制订教育资产重组优化规划,利用多种途径和市场化手段,盘活存量,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效益。也可用教学设施以外的资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区财政要根据财力可能,安排贴息资金、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特别是城镇居民向基础教育捐赠。对贡献较大、捐赠较多者实行优先满足其子女入学意愿等奖励政策。
    (十一)加大教育扶贫力度。对经济欠发达的乡(镇)在经费投入方面,做到优先安排,重点保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教育对口扶贫。
    建立扶困助学制度。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温政办〔1999〕91号)精神,从今年开始,区、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扶困助学基金会,扶助贫困家庭学生。区财政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按每年每人5元安排专项经费,提取城乡教育费附加总额的1%,以及区人民教育基金可用资金中提取不少于5%的比例等办法,设立助学金用于统筹安排资助经济欠发达地区贫困生。同时,鼓励和发动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结对帮扶、对口支援、自愿捐资等形式筹集资金,按规定的范围向贫困生提供资助。
    实施教育对口扶贫支援工程。动员企业和教育强镇,帮助经济欠发达乡(镇)中小学改造危房和破旧校舍。继续动员区示范性学校和学区所在地学校,为经济欠发达乡(镇)中小学、教师和学生提供对口支援。
    (十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除省、市统一规定的基础教育收费项目外,各中小学均不得擅立收费项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可利用自身的教育资源与社区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学生自愿参加的以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业余培训活动。严禁以办“小班”“实验班”等各种名义收取费用。严禁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委托学校收取任何费用,不准以各种名义向学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四、加快校网布局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十三)根据城市化发展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实际,结合危房和薄弱学校改造,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统筹规划并合理调整学校布局。老城区现存的历史名校要在布局调整中通过适宜的改建、扩建或者迁建,改善其办学条件,提升其学校档次;一批有一定特色,发展后劲足的学校要通过布局调整,优化其发展环境,扩大资源效应,争取做大做强。到2005年,城区小学校均规模达到18个班以上,初中校均规模达到24个班以上,城区新建中小学校规模应达到24个班以上;各乡(镇)中心小学规模达到18-24个班,初中校规模达到24个班,村完小校均规模达到6-12个班,人口较少的地方鼓励跨乡(镇)联合办学;建制镇建好一所中心幼儿园,其它乡设置一所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和进行小班化教育。
    (十四)城区中小学要采取土地置换、合并重组等措施,尽快改变学校占地面积过小状况。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土地等校产,应通过置换全部用于学校建设。
    (十五)提高教育教学装备水平,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十五”期间,全区所有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置要达到省定标准;建成区教育信息网管中心,形成区、学校二级教育信息网络系统,区属初中、城区学区所在小学及有条件的学校均要建成校园网,各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学校实行“校校通”;建立和完善教育网络信息资源库。
    五、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各方面办学积极性
    (十六)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共同办学的新格局,以适应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新要求。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兴办各类学校,有条件的公立学校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国有民营等方式的改制。义务教育阶段要充分利用名校优质资源和社会资源,在校网调整和新区配套建设中,大胆进行改制的试点;学前教育要加速社会化进程,到2005年30%公办幼儿园改制为国有民办幼儿园,新建的国有配套幼儿园均实行国有民办体制办学。
    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社会力量办学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引导力度,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宏观调控、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在土地使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在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下,民办学校有招生自主权、专业及课程设置权、教职工招聘权、经费支配权。民办学校有权自主设置教师职务岗位,不受指标限制自主评聘教师。
    全日制民办学校按年度结算办学费用,分别按当年办学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学校公益金、发展基金和风险保证金,政府对重点支持的民办学校可以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开展国际和地区学校之间的教育交流和合作办学。
    (十七)把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我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落实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的原则,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公办中小学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工子女学校,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女要实行减免学杂费等优惠政策。
    六、以课程改革为核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十八)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导向,以教育内容、方法和教学模式改革、考试评价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为载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十九)不断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并贯穿于教育全过程。以“绿色学校”的创建为载体,培养学生的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育人环境,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提高学生的体质和健康水平。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开展面向全体学生、小型多样的经常性学生体育比赛,培养团队精神和顽强意志。加强传染病预防工作和学校饮食卫生管理。按规定开设艺术课程并因地制宜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加强劳动与劳动技术教育,广泛开展科普活动,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科学精神。
    (二十)积极推进课程改革。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实施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及浙江省《省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实验方案》,在保证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中小学学校课程的开发和指导工作,逐步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三级课程体系。推广应用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强化外语课程、信息技术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小学从三年级开始开设英语和信息技术课程,探索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促进信息技术与其他学科课程的整合。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会实践活动和劳动与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中小学研究性学习。积极探索和创造适应学生发展的教育教学模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积极开展幼儿教育课程改革的实验工作,努力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幼儿教育课程新体系。
    (二十一)改革评价制度。不断完善小学生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加强中小学教学质量监测研究,制定适应新课程改革需要的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办法,逐步完善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学校办学水平提高的评价体系。
    (二十二)加强社区青少年教育活动基地建设。积极筹建一个能满足全区青少年综合实践课程需要的实践活动中心。农业观光园区、中国鞋都、轻工特色园等,均要为青少年综合实践活动提供场所和基地。各街道、乡(镇)要建立健全社区青少年教育机构,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组织实施社区青少年教育活动。加强学校和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教育活动,营造有利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区环境。
    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二十三)以课程改革为核心,以提高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加快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名师名校长培养和青年骨干教师培训工作。重视信息技术、外语、心理健康教育师资的配备和培养培训。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水平。到2005年,小学、初中教师具备高一层次学历的人数比例均达到50%左右。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名校长以及优秀骨干教师的培养,“十五”期间,我区再培养小学名教师100名,中学名教师20名,幼儿园名教师20名,名校(园)长20名。积极探索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新路子,为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提供新的经验和典型。
    (二十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学校教职工编制,中小学要严格控制编制,清理超编人员,积极选派优秀教师到缺编薄弱学校任教,实现教育资源均衡化。制定政策,吸引全国优秀人才、优秀外籍教师及非师范院校优秀毕业生来鹿城任教。
    (二十五)进一步推进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制的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和不能履行教育职责的人员,清退在编不在岗人员,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
    (二十六)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完全中学校长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公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加强校(园)长交流和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逐步建立校(园)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经考核对办学水平高、思想素质好、教育成果显著的校长可以连聘连任,积极开展校长职级制的试点工作。
    八、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
    (二十七)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切实加强对基础教育的领导,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新措施,经常深入中小学,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基础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基础教育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和政绩的主要内容。教育、计划、财政、税务、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卫生、交通、工商、文化、科技、体育、农业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党工委要建立相应的教育工作责任制,共同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十八)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和完善“两基”年审、高标准“普九”、扫盲工作、职工和农民培训以及社区教育的全面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发挥教育督导在推进依法治教、筹措教育经费、实施素质教育等工作中的保障监督作用。
    (二十九)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注重防范,严格管理,狠抓落实。要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交通、溺水等事故。重视和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行。各职能部门要恪尽职守,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群防群治,警民合作,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十)坚持依法治教。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改进和完善对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充分调动学校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积极性。要提高依法治教意识,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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