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丧葬礼俗管理的通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丧葬礼俗管理的通告 温鹿政告〔2002〕2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切实巩固火化率100%的成效,结合鹿城区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加强丧葬礼俗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通告如下: 一、积极推进文明、节俭办丧事,制止丧事大操大办、出大殡歪风,丧事活动应集中在殡仪馆举办。在东至物华天宝、南至火车站、西至太平岭、北至瓯江的重点区域内,严禁在住宅区和广场、公路、街道等公共场所设置灵堂和举办丧事活动,严禁在沿街道路吹吹打打,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凡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城管、环保、民政、林业、土地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违者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凡未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并未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的丧葬用品商店,一律予以取缔;经批准许可销售的丧葬用品商店,必须依法经商,明码标价,公平竞争,不得将花圈、花篮悬挂在沿街店面和摆放在人行道上,影响市容市貌。 三、加强骨灰存放登记管理,提倡不保留骨灰。遗体火化后骨灰可存放在骨灰公墓、骨灰墙或采用树葬、海葬等形式。严禁将骨灰装棺再葬(原保留的寿棺由殡仪馆折价回收)。若发现骨灰装棺再葬事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民政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严禁在鹿城区行政区域内建造、扩建或修复坟墓,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组织平毁。平毁坟墓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及时向区移风易俗办公室(电话:88361479、88350645)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并给予保密。同时,对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