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山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6〕44号


    发布日期:2006-04-2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字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山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6〕44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山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

    温州市鹿城区山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创建“平安鹿城”,积极化解我区的新老山林纠纷、预防群体与恶性事件的发生,根据《浙江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程(试行)》和《浙江省山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我区山林纠纷调处实践,制定本预案。
        一、排查调处工作原则
        山林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的原则;
        2.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维护稳定的原则;
        5.依法办事、合情合理、调早调小调了的原则。
        二、山林纠纷调处管辖
        (一)乡镇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山林纠纷,由纠纷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有关村协商调处;协商不成的,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调处。
        (二)县(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县(区)际山林纠纷,由纠纷发生地乡镇政府出面协商调处;协商不成的,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政府组织调处。
        (三)市际山林纠纷,由纠纷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职能部门先行出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政府调查核实材料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负责协商调处;市级调处不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材料后报请省政府组织调处。
        二、排查及报告制度
        为了准确、及时地掌握山林纠纷动态、数量,应建立山林纠纷排查及报告制度。
        (一)山林纠纷排查摸底。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4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山林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并将排查结果于5月上旬上报区政府山林纠纷调处机构(以下称区山林办),区山林办汇总全区山林纠纷排查结果于5月底前报市山林办。
        (二)山林纠纷调处统计。各乡镇、街道当年调处的各类山林纠纷案件要在年底12月20日前上报区山林办,区山林办在年底12月30目前汇总上报市山林办。    
        (三)关注山林纠纷动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处山林纠纷工作机构或职能部门,要有高度的敏感性,发现纠纷苗头要及时做好化解工作,特别要注意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林地承包等容易发生山林纠纷的时间段,提早做好预防工作,注意跟踪山林纠纷动态,及时化解引发山林纠纷苗头。
        (四)根据山林纠纷性质及时逐级上报。乡镇级区域内发生山林纠纷,向乡镇政府、街道或职能部门报告;县际、市际的山林纠纷,由乡镇政府、街道或职能部门先行调查核实材料后,主动与友邻同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协商调处,协商不成的,由区人民政府以书面向上级报告。县际山林纠纷,在10日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山林办;市际山林纠纷,在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山林办。
        重大山林纠纷要及时报告。区级区域内有可能引发群体和恶性事件的重大山林纠纷,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区山林办。属县际的重大山林纠纷,应及时逐级上报区政府、市政府,抄报市山林办;属市际的重大山林纠纷,应及时逐级上报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并同时抄报区山林办、市山林办、省山林办。
        区山林办接到一般山林纠纷报告,应及时报告区山林办正副主任,接到重大山林纠纷报告,应立即向区调处山林纠纷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及区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三、山林纠纷处置实施
        (一)受理排查。林业部门作为调处山林纠纷的职能部门,接到山林纠纷报告或接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调处申请后,要及时受理排查,组织人员迅速核实情况,确定纠纷性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纠纷双方的稳定工作,积极化解矛盾,按管辖权限及时上报。
        (二)慎重立案。按管辖权限及山林纠纷立案条件规定认真审查,对权属清楚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或当事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做好签收登记。
        (三)拟定方案。林业部门应根据调处山林纠纷管辖权限和纠纷情况,协商当前急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制定调处工作初步方案。属乡镇际、县(区)际、市际重大山林纠纷的,要及时逐级上报区政府、市山林办、市政府,并与友邻有关部门及时协商沟通,做好稳定工作。同时,制定区山林办调处工作初步方案。
        (四)调查取证。林业部门应根据调处山林纠纷管辖权限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重大纠纷,纠纷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抽调办案力量,组成工作小组,对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复查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后,依法提出调处方案。
        (五)组织调处。对已发生的山林纠纷,当地政府或林业部门要及时跟踪纠纷动态,积极协商调处。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交有关真实证据材料,另一方在接到立案通知后,不按规定的时间提出答辩,不提供合法证据或不参加调解的,经查清事实后,各级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调处结案。山林纠纷处理坚持“协调为主,决定为辅”的原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纠纷,林业部门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组织协调,尽早结案;对“久调不决”且有可能发生群体事件的纠纷,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处理山林纠纷工作的领导,把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对有可能引起群体事件或已发生了群众械斗,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的乡镇、街道内山林纠纷,当地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发挥综合治理的优势,协调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纠纷当地,劝说群众,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稳定群众情绪,以防矛盾进一步激化。对有可能引起群体事件或已发生了群众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市际、县际、乡镇际山林纠纷,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指派有关人员,会同林业、公安及有关部门人员,赶赴山林纠纷发生地,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二)健全机构。各级政府成立调处山林纠纷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调处山林纠纷工作机构,调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三)经费保障。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条件艰苦,调处山林纠纷工作经费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落实好保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明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山林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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