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6-00077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06-06-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人民政府令第10号 | 有效性 | 无效 |
统一编号 | CLCD00-2006-0001 |
统一编号:CLCD00-2006-0001 (2006年6月22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率,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联合办理是指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区审管办和主办部门共同牵头开展的并联审批、联合踏勘、联审会议和联合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联合办理要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总体要求,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服务。 第四条 联合办理实行区审管办和主办部门共同负责制,审管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主办部门负责统一意见、印发纪要和后续工作衔接。 参与联合办理的其他部门和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为会办部门,会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工作。 第五条 联合办理的主办部门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予以确定: (一)外商投资项目为区外经贸局。(涉及基本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由区发改局召集有关部门先进行协调。) (二)各类内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项目为区工商分局。 (三)各类建设工程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别确定主办部门: (1) 立项阶段为区发改局; (2) 建筑方案审批阶段为区规划分局; (3) 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为区建设局。 (四)其他联合办理许可事项的主办部门是具有最终审批权的部门,最终审批权部门不能确定的,由审管办协调后确定主办部门。 第六条 联合办理过程中能够同时进行的审批环节均应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并联审批由主办部门将联系单和申报材料通过传真、网络传输等形式发给各相关会办部门,限时反馈。 第七条 联审会议和现场踏勘由区审管办会同主办部门共同组织。 (一)联审会议和联合踏勘的议题、时间及参加对象等相关事项由主办部门提出,同区审管办商定后,由区审管办印发通知。联审会议一般在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召开,由主办部门主持。 (二)主办部门应当向区审管办递交需要协调事项的书面意见,相关会办部门也应当根据协调内容向区审管办递交联审会议材料。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列席联审会议。 (三)参加联审会议和联合踏勘的相关部门要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委派负责审批的分管领导或经领导书面授权的科室负责人、业务骨干参加并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无故不参加或虽有人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联审会议或联合踏勘后,主办部门要汇总各部门意见,于当日出具项目的修改意见,并随后印发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申请人和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确定的内容。 (五)对必须提前验收或验收工作量特别大的,有关部门经区审管办和主办部门同意后组织单独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区审管办和主办部门。 (六)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议题,由区审管办和主办部门报区政府专题协调。 第八条 联合办理中涉及市级部门的,由区政府邀请市级部门参加区联审会议,或者由市审管办牵头,组成市、区两级联审会议进行协调。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在联合办理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方便申请人,主动做好部门之间、上下环节之间的协调,不得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上一许可环节的主办部门在完成该环节的许可工作后,应主动告知申请人下一环节的许可程序,并主动与下一环节的主办部门搞好衔接。 第十条 联合办理实行超时默许制度。主办部门以联系单形式告知会办部门,同时传送相关资料,会办部门超过规定时限没有反馈意见的,视为默许,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前置条件。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审管办要加强对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造成许可项目的办理超出法定期限等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通报;对被通报后仍不改正,或者在项目办理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涉及未进入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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