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6-00080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06-09-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告〔2006〕6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CD00-2006-0006 |
为加强戍浦江河口大闸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其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戍浦江河口大闸的管理范围包括:戍浦江大闸工程中挡潮闸、通航设备和江堤等建筑物;大闸上下游建筑物轮廊以外各100m范围;左岸翼墙外缘以外60m;右岸翼墙外缘以外50m;江堤堤防内外坡脚边线以外10m的范围。管理范围以外20米的范围为保护范围。 二、戍浦江河口大闸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有土地,戍浦江河口大闸管理所依法对该土地行使管理权。 三、戍浦江河口大闸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由原使用单位或个人使用,但必须服从鹿城区农林水利部门的统一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的使用不得防碍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四、在管理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破坏工程中的建筑物及通讯、观测、水文、供电等设备和设施; (二)侵占土地或水域; (三)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或其它设施; (四)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物; (五)在行水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六)炸鱼、毒鱼、电鱼等活动或设置拦河渔具; (七)爆破、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八)船只利用闸也通航或停泊;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五、戍浦江河口大闸管理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大闸的管理,并服从当地政府防汛机构的防汛防洪调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由鹿城区农林水利及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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