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8-04280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08-10-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08〕172号 | 有效性 | 无效 |
统一编号 | CLCD01-2008-0007 |
统一编号:CLCD01-2008-0007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区残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鹿城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细则 (区残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推动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浙民低〔2008〕14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温政发〔2008〕60号)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温鹿政发〔2008〕8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对象 持有鹿城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实施对象。重度残疾人指日常起居、衣着、饮食等基本生活能力丧失的残疾人。 二、保障内容 (一)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二)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三、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进行;收入核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和《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的规定执行。 (一)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村(居)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鹿城区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社区、村(居)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象的条件,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残联。 (三)街道(乡镇)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后上报区残联。 (四)区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报送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无异议后,转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及时将审定结果告知有关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基本生活保障手续。 区残联在审核重度残疾人在申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材料时,对申请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如不是第二代《残疾人证》,需要重新鉴定、核发证件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区民政局在审批重度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前,应先经同级残联审核。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由区民政局发放《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持证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等救助政策。 各街道、乡镇和区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四、资金渠道 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低〔2008〕141号)规定,区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低保金和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发放形式和发放周期统一发放。 低保金和补助金从批准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 五、工作分工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残联要建立联席制度,形成合力。 (一)区民政局负责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发放管理《低保证》和《重度残疾人救助证》,发放低保金和补助金等工作。 (二)区残联负责做好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定时上报工作。并要做好残疾等级的鉴定和《残疾人证》的管理及申请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监督管理 区民政、财政、残联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区残联要将完成情况的数据资料及时录入。区民政、财政和残联要建立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街道、乡镇的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力量对各街道乡镇、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既实现应保尽保,又严格把关。如发现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将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将开展核查并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鹿城区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2.鹿城区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登记表 附件1 鹿城区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街道 (乡镇) 社区(村)委员会
注:本表一式5份,个人、村(社区)、乡镇(街道)、区残联、民政局各一份。 附件2 鹿城区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登记表 街道 (乡镇)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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