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08-04280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08-10-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08〕172号 有效性 无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08-0007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残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鹿城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统一编号:CLCD01-2008-0007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区残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鹿城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细则

(区残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推动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浙民低〔2008〕14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温政发〔2008〕60号)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温鹿政发〔2008〕8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对象

持有鹿城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实施对象。重度残疾人指日常起居、衣着、饮食等基本生活能力丧失的残疾人。

二、保障内容

(一)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二)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三、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进行;收入核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和《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的规定执行。

(一)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村(居)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鹿城区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社区、村(居)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象的条件,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残联。

(三)街道(乡镇)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后上报区残联。

(四)区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报送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无异议后,转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及时将审定结果告知有关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基本生活保障手续。

区残联在审核重度残疾人在申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材料时,对申请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如不是第二代《残疾人证》,需要重新鉴定、核发证件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区民政局在审批重度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前,应先经同级残联审核。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由区民政局发放《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持证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等救助政策。

各街道、乡镇和区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四、资金渠道

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低〔2008〕141号)规定,区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低保金和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发放形式和发放周期统一发放。

低保金和补助金从批准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

五、工作分工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残联要建立联席制度,形成合力。

(一)区民政局负责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发放管理《低保证》和《重度残疾人救助证》,发放低保金和补助金等工作。 

(二)区残联负责做好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定时上报工作。并要做好残疾等级的鉴定和《残疾人证》的管理及申请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监督管理

区民政、财政、残联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区残联要将完成情况的数据资料及时录入。区民政、财政和残联要建立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街道、乡镇的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力量对各街道乡镇、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既实现应保尽保,又严格把关。如发现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将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将开展核查并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鹿城区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2.鹿城区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登记表


附件1

鹿城区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街道 (乡镇)        社区(村)委员会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残疾证号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是否多重残疾

是□

否□

户口性质

农村□

城镇□

是否低保户

是□

否□

是否为低保

100%-150%户

是□

否□

低保证号码


救助证号码


家庭人均收入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家庭

其他

成员

状况

姓  名

与申请人关系

年龄

工作单位













申请人(监护人) 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村(社区)委员会意见:

经公示并审核,情况属实。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审核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残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 (市、区)民政局意见:

同意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         元。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5份,个人、村(社区)、乡镇(街道)、区残联、民政局各一份。


附件2                        

鹿城区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登记表

街道 (乡镇)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残疾证号码

残疾类别

残疾

等级

是  否

低保户

是否为

低保标准100%-150%户

户籍

村(社区)

委员会

农村

城镇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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