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5/2008-3904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08-1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关于印发《鹿城区村级财务报账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

  现将《鹿城区村级财务报账规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鹿城区村级财务报账规程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鹿城区村级财务报账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财务报账手续,推动我区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级社区性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 村级财务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街道代理记账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代理记账、核算。村财务印鉴集中代理中心统一保管。

第二章  村级报账流程

  第四条 村级取得收入需按以下流程:

  1、报账员收款

  报账员负责收取款项,其他人员代收款项的应由村委会书面指定且应及时向报账员结清。收款应一律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2、现金收入缴存银行

  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或以个人名义存储。

  3、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签章后报代理中心。

  第五条 村级经济业务支出需按以下流程报支:

  1、经办人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

  2、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

  报销凭证经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后签字(盖章)。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民主理财程序后置的村,必须在向代理中心报账前进行审核。

  3、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村财务负责人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4、报账员办理款项支付

  报账员对于日常零星开支(不需使用村财务专用章的),经审查合规后予以付款;除零星支出外需经代理中心审核盖章后支付。

  第六条 报账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后,应在有关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

  第七条 报账员应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重要事项备查薄(启用账簿需经乡镇、街道农经部门验印,年终交代理中心保管),逐日逐笔登记货币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以便定期与代理中心对账。

  第八条 报账员每月(季)将已办理款项收付的单据进行分类、汇总,编制当期收支结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代理会计办理单据交接手续。

  第九条 报账员按月(季)向代理中心报账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当期收、付款的原始凭证,收支结报表及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2、收款收据存根,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与村级财务有关的土地、生产经营项目、集体资产的发包(招投标、招租、处置)方案、合同(协议)、计算依据、会议记录、备查簿等资料应当于第一笔收、支报账时一并报送代理中心备案;

  4、报支首笔工程款时须附预算书、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施工合同等;工程完工结算时,须附决算书和验收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村财务支出需盖财务专用章时提供上述相应资料。对于先付款再取得相关手续资料的,须提供《资金使用计划单》、《支取大额银行存款申报单》等。

第三章  代理中心审核流程

  第十条 代理中心需按以下程序审核:

  1、代理会计审核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

       (1)结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清晰,经办人、证明人、民主理财小组签章、审批人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限额规定审批,有无相应会议记录;

       (2)结报凭证单位、数量、金额及大小写是否相符,是否注明经济用途;

       (3)结报凭证和记载事项有无涂改现象,签字是否用墨水笔书写;

       (4)结报凭证是否合法,有无用“白条子”充抵“发票”,发票开具金额有无超过发票最大限额,开具时间有无超过发票规定使用期限;

       (5)收款人与结报发票收款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6)村干部报酬、补贴、通讯费用是否超标准,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是否超标准,有无行政招待费支出,商务招待费是否超标准,报刊征订是否已超限额;

       (7)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单笔费用1000元以上没有转账支付;

       (8)有无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及政策。

  2、代理会计将收支结报表与结报凭证及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相符的代理会计签章确认后退回一联;如有不符需查明原因。

  3、代理会计核对收款收据存根,各联是否相符,有无漏报情况,并对已使用整本收款收据存根进行销号。

  4、对于土地征用款的收支、集体资产承包金收取、工程款支付等是否已附相应资料,是否与所附资料相符;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根据合同按工程进度凭合法发票支付款项,有无施工单位向村集体预借工程款。

  5、对于存在不合理、不完整、依据不充分、不相符等问题的结报凭证,由代理会计填制《拒绝入账整改意见书》,提出初审意见,经代理中心主任签署复核意见后,予以退回补办手续。

  6、对于违反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代理中心有权不办理且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代理中心的管理,并对本辖区内各村执行本规程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村财务 报账规程 通知                  

  抄送: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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