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08-37049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08-1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08〕189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2008年冬季义务兵优待政策和退役货币化安置规定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8〕189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城区2008年冬季义务兵优待政策和退役货币化安置规定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8〕189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2008年冬季义务兵优待政策和退役货币化安置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9日七届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2008年冬季义务兵优待政策和退役货币化安置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2008年我区冬季进藏义务兵、高原义务兵、普通义务兵优待标准和退役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根据中央、省、市退役义务兵安置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关于进藏义务兵、高原义务兵、普通义务兵界定问题。进藏义务兵是指为常年驻守在西藏高原部队输送的兵员;高原义务兵是指为训练和执行任务在西藏高原或其它高原的部队(非常年驻守)输送的兵员;普通义务兵是指为除上述进藏义务兵、高原义务兵以外的部队输送的各类兵员。其中,进藏义务兵和高原义务兵每年均由省、市人民政府征兵办明确通知。

  二、关于优待金标准问题。按城乡一体化要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普通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相同。2008年度各类普通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15809元/年。2008年度冬季高原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普通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1.5倍,即23713.5元/年;冬季进藏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普通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2倍,即31618元/年。进藏义务兵、高原义务兵、普通义务兵优待金在同一时间发放。

  三、关于营养补助费问题。进藏义务兵、高原义务兵给予一次性营养费补助,具体标准为:高原义务兵5000元;进藏义务兵10000元,该补助经费在新兵启运前一次性发放。

  四、关于农转非户口办理问题。征集的进藏义务兵和高原义务兵如属农业户口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农转非”手续,《户口簿》随《新兵入伍通知书》一并发放。

  五、关于退役货币化安置问题。进藏义务兵和高原义务兵退役后,与非农户口普通义务兵一样实行货币化安置。非农业户口普通义务兵退役后一次性货币化安置补助金为2万元/人;高原义务兵一次性货币化安置补助金为非农户口普通义务后兵的1.5倍,即3万元/人;进藏义务兵一次性货币化安置补助金为非农户口普通义务兵的2.5倍,即5万元/人。

  六、其它相关规定。进藏义务兵、高原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犯错误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取消进藏义务兵、高原义务兵享受的一切待遇。在服役期间,因身体状况不适应继续在西藏或高原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及因部队工作需要而调离西藏或高原部队的,以中途退役、调离西藏或高原部队的时间算起,优待金标准按月计算,除农村籍入伍的退役后保留“农转非”外,均不再享受进藏义务兵、高原义务兵的其它优待政策。普通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因部队工作需要调入西藏或高原部队连续服役满一年以上再退役的,凭师以上部队军务部门证明,可享受征集进藏义务兵、高原义务兵的同等优待金政策,时间从调入西藏或高原部队算起,优待金标准按月计算,退役后执行进藏义务兵或高原义务兵的货币化安置政策。

 

  主题词:军事  服役  安置  规定  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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