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9/2008-40500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生成日期 2008-0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司〔2006〕22号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关于成立街道(乡镇)法律援助维权岗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志愿团的作用,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工作秩序和管理,更好地为弱势群体和新农村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区21个街道、乡镇成立法律援助维权岗。

  法律援助维权岗设在司法所,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团成员和街道、乡镇热爱法律援助事业并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其他工作人员组成。法律援助维权岗主要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对象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参与民事纠纷调解等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法律讲座,法律法规宣传等法律援助服务。

  附: 1、街道(乡镇)法律援助维权岗人员名单;

    2、街道(乡镇)法律援助维权岗职责;

    3、鹿城区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

    4、鹿城区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制度。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 法律援助 维权岗 决定                                                                                                               

抄送: 市局、各街道(乡镇)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06年6月16日印发   

  附件:1

街道(乡镇)法律援助维权岗人员名单

维权岗名称

姓名

性别

维权岗职位

单位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地址

黎明街道法律援助维权岗

南胜国

负责人

综治书记

89897703

13676793939

89897721

学院东路嘉和花园C1—3幢二楼

陈良福

成  员

综治科长

89897719

13857755508

徐创梅

成  员

司法助理员

89897719

13656779615

胡剑秋

成  员

综治科成员

89897719

13626774692

五马街道法律援助维权岗

林鸿麟

负责人

司法所所长

88189720

13738319981

88186392

温州市鹿城区万岁里公寓一幢

王寿松

成  员

综治办人员

88185165

13064573597

陈  丹

成  员

司法所人员

88189720

13456028536

南门街道法律援助维权岗

叶新明

负责人

司法所所长

88232758

13057888827

88223149

小南路46号

陈时春

成  员

综治科副科长

88237194

13353352383

彭作腾

成  员

法律工作者

88838613

13806895355

维权岗名称

姓名

性别

维权岗职位

单位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地址

洪殿街道法律援助维权岗

胡建胜

负责人

司法所副所长

88350667

13506665732

88359115

洪殿北路与洪福巷交叉口

古文兰

成  员

综治办科长

88359600

13736316188

向维新

成  员

综治办科员

88359600

13107757807

孙春华

成  员

政工科

88350390

13626556868

林小洁

成  员

政务科

88350656

13634277703

石朝亮

成  员

团委副书记

88350612

13868880908

南浦街道法律援助维权岗

陈  渊

负责人

司法所所长

88328916

13587623297

88327913

花环路38号

黄  武

成  员

司法所人员

88328916

13305875667

陈志武

成  员

综治科人员

88328916

13868317978

黄龙街道法律援助维权岗

陈开毅

负责人

司法所副所长

88757820

13605775608

88752351

黄龙住宅区四区22幢

周巨标

成  员

劳保所所长

88752359

13968819751

郑  聪

成  员

综治办人员

88757820

13706786097

维权岗名称

姓名

性别

维权岗职位

单位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地址

广化街道法律援助维权岗

胡人昱

负责人

司法所人员

88596707

13957712369

88596612

新桥头集善社区内

颜小海

成  员

综治办主任

88597227

13335871222

吴  灏

成  员

综治办人员

88596707

13968860098

陈冬兰

成  员

综治办人员

88597227

13616638566

蒲鞋市街道法律援助维权岗

朱小若

负责人

司法所所长

88112260

13605778581

88311860

学院中路191号

吕志安

成  员

综治科科长

88111119

13606874038

郑彩华

成  员

禁毒办主任

88114858

81910000

林  艳

成  员

妇联主席

88111107

81278021

林海波

成  员

市容科科长

88111127

81885571

江滨街道法律援助维权岗

雷炳健

负责人

司法所所长

88821235

13806614232

88856810

江滨西路331号

林逸洁

成  员

综治科长

88856721

13706664209

钱美君

成  员

妇联主席

88856716

13506662748

维权岗名称

姓名

性别

维权岗职位

单位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地址

水心街道法律援助维权岗

黄国平

负责人

司法所所长

88537748

13905774913

88537748

清明桥新村

23幢10号

林国强

成  员

综治科科长

88528796

13857750200

周洁清

成  员

劳保所所长

88521008

13706679919

陈依慧

成  员

工会主席

88521008

13806689885

孙鸽鸽

成  员

妇联主席

88520034

81708809

陈  虹

成  员

政务科副科长

88505016

13353300273

莲池街道法律援助维权岗

郑淑萍

负责人

司法所所长

88201675

13858838398

88281850

蝉街商厦F幢三楼

戚益珍

成  员

综治科科长

88201675

13587861885

覃春燕

成  员

妇联主席

88201750

13004716189

庄晓峰

成  员

政务科科长

88281802

13705773050

金大海

成  员

劳保所所长

88281803

13905778940

谢  炬

成  员

团委书记

88281801

13968823009

维权岗名称

姓名

性别

维权岗职位

单位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地址

绣山街道法律援助维权岗

夏微微

负责人

司法所副所长

86060722

13868801685

86060722

站前小区划龙桥综合楼三楼

谢  虎

成  员

团工委书记

86068373

13868806859

潘纯丽

成  员

妇联副主席

86068331

13857716917

王小红

成  员

综治科人员

86060722

13968819526

李晓鹏

成  员

综治科人员

86060722

13957769002

藤桥镇法律援助维权岗

周炳利

负责人

司法所副所长

86471990

13806682914

86480123

藤 桥 镇

南街183号

季学通

成  员

综治办主任

86478148

13587661771

蒋爱华

成  员

综治办科员

86478148

13676775567

周玉龙

成  员

劳保所所长

86479167

13184258876

张云林

成  员

劳保所科员

86479167

13706786085

林  晓

成  员

妇联主席

86477446

13777755005

  

维权岗名称

姓名

性别

维权岗职位

单位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地址

仰义乡法律援助维权岗

陈  翔

负责人

司法所副所长

88795061

13566191168

88795066

仰义澄沙

桥路27号

周显勇

成  员

司法所人员

88795061

13587669889

汤宪利

成  员

乡政法办

88792005

13616615640

南郊乡法律援助维权岗

颜子禾

负责人

司法所所长

88606148

13705882816

88636392

洛河路10号

吴旭东

成  员

政法办主任

86636371

13958943890

马晓玲

成  员

劳保所所长

88636323

13057771238

李杰华

成  员

司法所人员

88606148

13600668842

林温乐

成  员

司法所人员

88606148

13355775600

钟秀芬

成  员

政法办人员

88636372

13806817645

上戍乡法律援助维权岗

杨建勇

负责人

政法办主任

86419707

13004746378

86419704

上戍乡坎上村

叶云潘

成  员

司法所副所长

56878066

13738379717

杨成良

成  员

综治办科员

56878066

81732815

维权岗名称

姓名

性别

维权岗职位

单位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地址

双屿镇法律援助维权岗

刘明远

负责人

司法所所长

89788601

13806554065

88781255

双屿镇人民政府内

温  和

成  员

工会主席

88781039

13968823850

张  博

成  员

团委书记

88781462

13858865626

朱丽丽

成  员

妇联主席

88781046

13705779876

王  引

成  员

老龄委

89788605

13857751187

徐  凡

成  员

司法所人员

88781434

13656777503

七都镇法律援助维权岗

金  坚

负责人

综治办主任

86564077

13906670550

86564077

七都镇政府大院内

蒋金林

成  员

综治办干部

86562452

13968999755

戴忠尧

成  员

老涂村调解主任

86562591

13957730247

七都镇老涂村村委会

临 江 镇法律援助维权岗

项光通

负责人

司法所所长

86455148

13867716608

86458577

临江镇后支村

潘国权

成  员

工会负责人

86459400

13867716158

季  礼

成  员

政法办

86455148

13867716558

维权岗名称

姓名

性别

维权岗职位

单位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地址

双潮乡法律援助维权岗

方学优

负责人

政法办主任

86448009

13857761880

86448242

双潮乡东岙村 

张影敏

成  员

村镇办主任

86449093

13004703037

章永平

成  员

司法所副所长

86448009

13968827778

程胜伦

成  员

党政办主任

86448008

13355878080

岙底乡法律援助维权岗

金忠克

负责人

团委书记兼综治办主任

86476766

13857739675

86470146

岙底乡小岙村

阮金平

成  员

党政办主任

86479239

13777766067

刘天昂

成  员

人武部干事

13757703660

13587636856

  附件:2

   街道(乡镇)法律援助维权岗职责

  一、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根据具体情况,免费为受援对象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等;

  三、对社区群众开展法律讲座,法制宣传教育等活动;

  四、代理受援对象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五、代理受援对象向有关个人、单位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款、国家赔偿款等;

  六、代理受援对象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民事纠纷事宜的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互谅和解;

  七、为受援对象提供其它形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帮助受援对 象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

  附件:3

   鹿城区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应该坚持依法、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非诉讼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以非诉讼形式,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非诉讼法律援助由申请人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维权岗或法律服务所提出非诉讼法律援助申请。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维权岗或法律服务所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报请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

  第六条 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查、决定和指派工作。

  第七条 非诉讼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八条 非诉讼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代理参与调解;

  (二)代理与对方进行交涉;

  (三)代理请求给付;

  (四)其他形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第九条 申请非诉讼法律援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书面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十条 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在该案诉讼(仲裁)时效届满前,不影响受援人提起诉讼(仲裁)的合理时间内结束。受援人如再需要法律援助的,可转为诉讼方式继续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非诉讼法律援助实施程序:

  (一)非诉讼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当事人依法提出非诉讼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维权岗或法律服务所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初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启动法律援助程序,报请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

  (二)非诉讼法律援助的决定和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及时指派办理。

  法律援助维权岗或法律服务所应根据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和当事人的请求,按照便民、专业原则,选任合适的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三)签订非诉讼法律援助协议。当事人应当与法律援助维权岗或法律服务所签订非诉讼法律援助协议,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四)非诉讼法律援助实施。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情及时调查取证,积极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活动。受援人应当积极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工作,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材料。

  (五)结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放弃援助的视为结案。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案的,应当及时终止非诉讼法律援助。转入诉讼程序继续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报告区法律援助中心。

  第十二条 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应当根据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非诉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样式进行装订,并将卷宗材料报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第十三条 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向案件办理机构支付办案补贴,办案补贴标准根据相关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2日起施行。

   

  

  附件:4

 

  鹿 城 区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诉 前 调 解 制 度

   一、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

  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是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经过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询问,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援助中心指派的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调解的活动。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是利民便民服务群众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诉前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诉前调解必须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为原则,不得强迫。

  (二)合法原则。诉前调解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三)及时诉讼原则。诉前调解以诉讼手段为保障,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经调解在1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前调解的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四、诉前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前的准备

  1、熟悉案件基本情况;

  2、了解矛盾纠纷焦点;

  3、查明适用法律依据;

  4、对案件进行分析预测;

  5、判断调解的可能性。

  (二)、当面向双方当事人宣讲调解的作用及原则,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风险,并征求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记录在案并由双方签字同意后即可进入调解程序。

  (三)即时调解。

  1、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各自的主张和理由并举证;

  2、审查案件证据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做适用法律法规的分析;

  3、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就矛盾纠纷的焦点提出调解意见供双方当事人参考,并从中进行调解。

  4、双方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

  (四)立卷归档。按照法律援助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作为非诉案件卷宗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