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9/2008-41012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生成日期 | 2008-04-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司〔2007〕39 号 |
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劳动保障所,人民法院刑庭、少年庭及有关部门: 现将《温州市鹿城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自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编委办 温州市鹿城区委宣传部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鹿城区社保分局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温州市鹿城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保证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浙委办[2004]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基层司法所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鹿城”做出积极贡献。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其他省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三、试点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建立鹿城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相关工作制度;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到其他试点地区参观学习;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的排摸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宣传工作; 2.启动阶段。建立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制定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召开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业务培训; 3.实施阶段。召开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交接仪式现场会;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区各乡镇(街道)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作要求 1.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 2.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乡镇(街道)要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辅助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矫正辅助工作者是指向社会招聘的从事社区矫正及相关工作的非公职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离退休人员、教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等。 3.社区矫正工作者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分工。 (1)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助理员和社区矫正辅助工作者在司法所长领导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实施由街道组织的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接受矫正对象的月思想汇报,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开展矫正对象的帮困解难工作及与相关单位、团体的协调工作,指导和督查社区矫正工作站长及志愿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社区民警应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配合、协助司法所开展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做好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公益劳动、管理监督和考核奖惩工作。 (3) 社区矫正辅助工作者在司法所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协助司法所长或司法助理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4)社区矫正工作站在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实施由社区组织的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协助司法所接受矫正对象的周思想汇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指导和协调志愿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及时向司法所及社区民警汇报矫正对象的异常情况。 (5)社会志愿者在专业和辅助矫正工作者指导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着重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引导教育、心理矫正、帮困解难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站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及时向社区或司法所汇报矫正对象的异常情况。 4.社区矫正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应当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各公安派出所要指派专人,负责移交社区矫正对象材料。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财政部门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四、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个环节、各项措施衔接到位。 1、鹿城公安分局,应在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之前,对已经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按照要求统一集中向区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不齐全的,鹿城公安分局应当设法予以补齐,区司法局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区司法局在接受相关材料时,应认真核对、签收,并及时传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在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中应明确的几个问题:(1) 对于档案材料不齐全的社区矫正对象,经努力仍无法补齐者,只要能明确其确是5类罪犯身份的,司法所应接收为矫正对象,该矫正对象的矫正期限以执行通知书为准,无执行通知书的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为准,若事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依据执行通知书和实际矫正起始日作相应增减。 (2)人户分离的5类罪犯,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开展社区矫正,5类罪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司法所收到档案材料后,应在7日内将档案材料送达5类罪犯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并督促5类罪犯到居住地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3)公安派出所收到5类罪犯档案材料后,应在3日内将相关材料复印后转递至同街道司法所或通知司法所人员索取。本区法院宣判的罪犯,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由法院同时送达公安分局户政科和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再由公安分局户政科和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转送所属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2、区人民法院对鹿城籍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进行接受社区矫正相关教育,并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同时应当在刑事判决书生效或暂予监外执行宣告之日起7日内,将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执行地的社区矫正组织。其中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分别抄送鹿城公安分局和区司法局,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保证书抄送鹿城公安分局。 3、鹿城区人民法院收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做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抄送提请机关。对社区矫正组织提请的延长矫正对象监外执行期限的建议书后,也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提请机关。 4、对于人民法院单独抄送鹿城公安分局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鹿城公安分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复印件抄送区司法局。 5、区司法局、鹿城公安分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6、对户籍地与居住地(一年以上)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由居住地社区矫正组织为主对其进行矫正,户籍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及时将该社区矫正对象的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副本(或复印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执行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接受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并在三天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到执行地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7、社区矫正对象回社会报到时,应当先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并持司法所出具的报到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立即对回社区报到的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对于首次到公安派出所报到的5类罪犯,派出所应书面告知(一式两份)5类罪犯在7日内到街道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关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社区)或愿意承当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会公益劳动的形式可采用自助式、特长式、承包式等,社会公益劳动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具体采用哪种劳动形式则由司法所和矫正对象商定,并建立完善的监督考评机制,由指定的监督员对矫正对象公益劳动的时间和质量进行检查登记。 4、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教育可采取街道集中组织或以社区为单位分片集中组织两种形式,每月组织1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街道每季组织不少于1次。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乡镇(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 5、矫正对象的集中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由司法所或社区矫正工作站组织,相关民警协助召集组织和监督实施。 6、公安派出所每月向司法所通报重点关注的盗、抢、诈等侵财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及有重新犯罪倾向的社区矫正对象名单,对重点关注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按工作需要共同进行管理。除此之外,其余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只到司法所报到和汇报思想,并上交书面汇报材料,司法所每月汇总后复印一份交派出所。 7、司法助理员或辅助矫正工作者每季对辖区内所有矫正对象面谈1次,社区矫正工作站每月对本社区的所有矫正对象上门走访1次,其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适时上门走访。 8、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司法所应落实外出期间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由司法所审核,派出所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批准。 9、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由司法所建立和管理,落实一人一档制度,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登记本,登记由社区层面组织的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等,矫正期满后汇总上报司法所入档。 10、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呈报和实施奖惩,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 12、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里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1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并督促未成年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为该社区矫正对象安排适当的学校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内容。 14、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每半年对社区矫正工作检查1次,年终对各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考评,实施奖惩,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会议。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1、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考评记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考评情况,分别给予严管、普管、二级宽管和一级宽管处遇。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宽管处遇的,事先应征求公安派出所意见。 2、给予社区矫正对象一级宽管(不含)以上奖励的,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经街道司法所与派出所审查,由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向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申报,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3、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无故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和汇报思想,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无故不参加思想教育和其他社区矫正活动的,违反1次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违反2次以通知书形式批评教育,并分别在月考评时给予扣分。 4、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发给书面告知书: (1)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不服从劳动分配,扰乱课堂秩序,情节较严重的; (2)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累计超过三次无故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累计超过三次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累计超过三次无故不参加思想教育和其他社区矫正活动的; (3)社区矫正对象首次到派出所被告知应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后,超过15天无故不到司法所报到,或经司法所通知后,仍不在7日内报到的; (4)未经批准离开规定范围(指本市区范围)两次或累计15日以上的; (5)未经批准私自迁居,情节较轻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5、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改正,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相关部门决定,给予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7、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处分,由司法所提出意见,报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公安派出所和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备案。 8、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行政拘留的,由司法所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由派出所报区公安分局决定,并交区检察院、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备案。 9、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需要收监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有收监必要的,由司法所商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审查,报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同意后,由区公安分局依法定程序办理,并报区检察院备案。 lO、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有必要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司法所商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区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审查,报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同意后,由区公安分局提请原判人民法院裁定。 (四)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30日前,司法所应督促其作出面总结,并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其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书面鉴定,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审核。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审核无误,由公安机关签发《缓刑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解除管制通知书》并通报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布,并发给《缓刑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解除管制通知书》。同时,向其所在地的村(社区)组织和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批准(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及时通报原批准(执行)机关,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刑期未满的,按规定予以收监。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1、建立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和区司法局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召集人和联络员,各单位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各职能科科长为联络员。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参加成员为四部门分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制定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措施,探索社区矫正新路子、新方法,向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2、建立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加强沟通协调。由司法所长和派出所分管社区矫正的副所长担任共同召集人,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助理员或社区矫正辅助工作者和派出所的内勤为社区矫正联络员,会议成员为召集人、联络员、社区民警,必要时也可请社区干部参加。会议主要协调解辖区内社区矫正衔接、日常管理、奖惩考核等相关工作。3、乡镇(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信息通报与反馈制度。区司法局与区法院每月就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有关法律文书接收及矫正对象表现情况进行通报反馈。 (三)督查制度。区检察院每半年至少召集公安分局、司法局等成员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1次联合检查,全面了解本辖区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四)联合培训制度。区司法局每半年组织1次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根据培训需要派人授课。 (五)请示报告制度。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六)建档统计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七)情况通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及时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台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应当随时通报。 (八)走访制度。司法所应当建立走访制度,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村(社区)组织等,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近期情况。 (九)奖惩考核制度。区政府要把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政府对各社区矫正组织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和相互配合。 (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也可以建议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人民群众发现有关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四)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主题词:社区矫正△ 试点 方案 通知 抄送:温州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区委办,区府办,区委政法委。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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