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8/2008-39615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08-04-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卫〔2006〕31号 |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秩序,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及区委、区政府的部署,结合卫生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了《鹿城区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府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市卫生局办公室 鹿城区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 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建立防控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同时要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二、工作目标 1、坚决抵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案件明显减少; 2、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医的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 3、建立抵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治理重点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有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有财物的行为。 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设备、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和经销人员的行贿线索,要及时报告区卫生局,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检察和工商等有关部门认真查处。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及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加大对行贿企业的打击力度,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设备、耗材招投标的资格,任何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四、实施步骤 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各有关单位要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开展清理整治工作。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和依法查处、巩固提高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3月至4月中旬) 4月初,召开全区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要求,落实任务。同时,各医疗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治理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抓好落实。同时,要深入开展思想动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医务人员自查自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和依法查处阶段(2006年4月中旬至9月) 1、自查自纠。 从4月份开始,组织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及工作人员,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全面进行自查自纠,摸清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的表现形式及主要手段,掌握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研究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及发生原因。重点是对药品购销和使用环节、医用耗材的购销和使用环节、仪器设备的购置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等方面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不走过场,同时要把握政策,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原则上自查从轻,被查从严。具体按照中央规定执行。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问题较大、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免或免予处分;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分;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纪违法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卫生行政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事实真相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2、依法查处。 在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坚决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畅通信访举报的渠道,设立并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确定专人受理反映和举报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做到接待有登记,处理有凭证,反馈有记录,查询有档案,鼓励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内部人员或当事人、知情人举报投诉。要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防止打击报复。要认真筛选排查、分析研究线索,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加强对纪检监察、检察、工商、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合作。 对涉案金额高、范围大、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必须从严查处。 各单位针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研究,找出薄弱环节和漏洞,切实提出整改措施,各单位要在8月下旬将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和整改措施等情况书面报鹿城区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06年10月到12月)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要将专项治理与纠风工作紧密结合,与规范医院管理紧密结合、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密结合,重在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要切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教育,使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增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健全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规范医务人员诊疗服务行为。要加强对药品、设备、耗材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要探索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途径。 11月下旬,各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整体情况和工作成效书面报区卫生局。 五、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区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也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二)强化领导责任,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精心安排好各个阶段的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领导是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要严格报告制度,经常向党委、政府汇报,将每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向区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区卫生局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和配合,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 (三)深入研究,强化指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组织人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商业贿赂的特点和规律,分析深层次原因,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要严肃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的部署和卫生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决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政策性问题和工作建议,要及时上报。对不认真贯彻中央部署,不落实治理措施,不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或工作不力,甚至搞部门和单位保护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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