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8-37542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08-04-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04〕141号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区乡镇、农村火灾频发,村镇消防安全工作已成为建设“平安鹿城”的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为了切实加强村镇消防安全工作,增强村镇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区政府在年初就对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立做出具体部署,拟在仰义乡、七都镇、临江镇、江心屿各建立1支义务消防队,并要求建队工作必须在年内完成,区领导也曾多次在涉及消防安全的会议上对该项工作做出强调。年终将至,为确保该项工作的圆满完成,根据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04〕23号)精神,区政府就义务消防队的建队工作再行通知如下: 一、除江心屿景区管理处已完成建队工作外,仰义乡、七都镇、临江镇必须在今年11月9日前完成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自身实际,抓紧组织筹建,争取尽早建成。 二、上述乡镇须按照“配泵建队”的要求,遵循既能确保“拉得出,打得响”,又有效控制经费的原则,落实建队所需资金、装备、人员,并投入使用。 三、义务消防队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消防业务技能、消防业务理论,具备一定的体能素质,定期开展训练、学习和考核,区消防大队给予业务指导。 四、义务消防队须建立值班制度,可以同协警、派出所等其它机构合署办公,遇有火警,及时到场扑救。 五、设立专用的器材库,按照分工每周定期对器材装备进行检查保养,参加火灾扑救后必须对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更新器材。
附件:乡镇义务消防队所需配备器材列表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乡镇义务消防队所需配备器材列表
主题词:公安 消防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0月2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