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8/2008-4111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08-04-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卫〔2006〕27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预防接种安全注射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

  免疫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加强我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行为,确保安全注射,我局依据免疫预防接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了《温州市鹿城区预防接种安全注射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预防接种安全注射管理方案》

                                二OO六年四月六日     

附件   

温州市鹿城区预防接种安全注射管理方案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预防接种门诊管理,提高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加强预防接种医护人员(以下简称接种人员)安全注射意识,让每一位受种者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得到有效的免疫保护。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

  三、责任单位与职责

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一)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具有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4、符合《关于下发浙江省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卫发[1998]498号)提出的合格门诊以上接种门诊要求。

5、预防接种单位必须经局发文指定确认,并报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备案;今后新指定预防接种单位按此办理。

  (二)接种单位的职责:

  必须承担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和预防接种工作。

四、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预防接种门诊用房要求

  1、接种门诊要满足预检、登记、接种、留观的要求;面积要求50平方米及以上,至少达到25平方米以上,能较宽敞地容纳预防接种门诊接种人员和前来接种的儿童及家长。有条件单位可采用一苗一室。条件暂不具备的,要设专门工作台,并有醒目标志。承担卡介苗接种的单位必须有卡介苗接种专室。

  2、接种门诊环境整洁、光线明亮、空气流通,并与医院的病房、门诊分开,建立相对独立的健康区,避免交叉感染。

如儿童健康体检与预防接种工作同时进行,接种室必须单独设置,专房专用。

(二)接种器材与物品要求

1、接种人员办公室中办公桌要1人1张,接种室中应配有足够桌椅,常规接种用苗应标有明显标志。资料档案室要有足够档案资料柜。

  2、接种门诊保证有1台及1台以上正常运转的冰箱,装置要符合要求,并放置于干燥、通风的房间。

  3、每张接种桌上都有1只冷藏包或保温瓶(盒),并有足够的冰排。做到一苗一只冷藏包(冰瓶)。

  4、配备足够的接种器材及肾上腺素等急救物品,注射器配备量应是一次门诊人次量的1.2倍以上。所有注射都用一次性注射器,有条件的地区用自毁型注射器。

  5、接种门诊室要定期采用消毒剂或紫外线进行消毒并有记录。

  6、接种人员办公室上墙资料为:接种人员职责、辖区示意图、冷链管理制度、历年预防接种工作情况一览表。

  接种室上墙资料:免疫规划程序、消灭脊灰、控制麻疹有关宣传画;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和第二类疫苗的品种、价格;接种禁忌症。有条件地区可在候诊、观察室配备电化教育设备。并在醒目位置标示接种流程图、接种用房示意图。

  7、今年开始全区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但原始资料也需留底备查)。

  8、接种室有降温和保暖设备。

  (三)接种人员要求

  1、具有经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并持证上岗。上岗的预防接种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接种人员必须责任明确,严格履行卫生部颁发的《预防接种规范》,熟悉各类疫苗的免疫程序、接种方法、部位、剂量及一般反应的处理方法。

  3、从事接种工作时,接种人员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戴上岗合格标志上岗,每名接种人员接种疫苗不超过2种。接种人员应相对稳定,如要调动须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四)预防用生物制品流通及管理要求

1、接种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2、接种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索取疫苗生产企业资质、所购疫苗批准证书及该批疫苗的检验合格文件等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4、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5、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

  (五)接种工作流程

  1、预检、告知

  收回儿童预防接种通知单,核实接种对象、接种证,核对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本次应种疫苗,确认是否为本次接种对象,接种何种疫苗。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接种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2、登记

  预检后在儿童预防接种证、门诊登记册上当场记录本次所种疫苗的名称、针次、正确记载接种年、月、日(接种疫苗的批号和接种人员签名由接种人员完成)。

  3、接种

  查阅儿童预防接种证上已经登记的当天接种日期,核实接种对象及预检情况后,由接种人员在儿童预防接种证上登记批号及接种者的签名。按无菌原则、冷链规程和业务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接种。注意:活疫苗开启半小时,死疫苗开启1小时未用完应废弃。

  4、留观

  接种后接种对象应在接种现场观察15-30分钟,观察有无反应,以便应急处理异常反应,并及时作好副反应登记报告工作。

  五、培训

  卫生局每年应对辖区接种人员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培训1次以上。

  六、督导检查

  卫生局每年应对辖区每个预防接种门诊组织督导检查2次以上,卫生局每年开展抽查复核。对不符合相应级别规范化标准的接种门诊给予降级处理,对未达到《条例》要求及合格标准的接种门诊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因违反安全接种操作规范而发生重大接种事故的接种单位,卫生局将取消其接种单位资格。

  七、考核指标

   参见《浙江省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评审标准(试行)》(浙卫发[2002]44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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