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到人的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补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次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三条  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由区移民安置办公室和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直补资金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年度的预算、决算的编报按照《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区移民安置办公室建立健全直补资金发放对象(以下简称直补对象)档案资料和直补资金发放记录。包括:直补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所属水库名称、搬迁入住时间、迁出地、迁入地所属乡(镇)和村组、银行账号、直补资金的发放时间、金额等。

  第六条  由区移民安置办公室和区财政部门共同委托鹿城农村合作银行统一负责直补资金的发放工作,并与之签订直补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责任书,具体落实责任,规范发放办法、程序和行为等。

  第七条  鹿城农村合作银行应根据区移民安置办公室提供的直补对象资料,为直补对象开设储蓄账户,办理专用的银行活期存折。专用银行活期存折由鹿城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发放给直补对象。

  第八条  区移民安置办公室应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年的直补对象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凡不符合直补条件的,必须取消其直补资格,及时调整年度直补对象及其相应的资料,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调整后的直补对象资料报送区财政部门,同时告知鹿城农村合作银行作相应调整,确保直补资金发放准确无误。

  核减的直补对象从次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直补资金。

  核减的直补资金实行项目扶持,核减的直补资金额度纳入该移民社区(村、组)的项目扶持预算,编制项目扶持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将直补资金拨付给鹿城农村合作银行,鹿城农村合作银行在收到直补资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直补资金足额打入直补对象专用的储蓄存折内。

  第十条  直补资金年度发放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底前由区移民安置办公室和区财政部门共同进行公示,接受移民和社会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年度直补资金发放清单、直补资金发放标准、时间、金额等。公示方式可采取网上公示或在区政务、村(社区)务公开栏上公示等。

  第十一条  区移民安置办公室和区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以及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非法冒领直补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如数扣回或追回直补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直补资金使用范围、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直补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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