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8-38004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08-04-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08〕24号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区从2005年起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几年来,在各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的努力下,该项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全区农民的参合率从2005年的80.11%上升到2007年的96.96%,农民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所减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为切实做好2008年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温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7〕190号)及浙江省爱国卫生暨卫生强市强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各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正确把握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继续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利用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和参合农民受益的典型事例,增强农民健康意识、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努力提高参合率。 二、增加财政投入,提高筹资水平 2008年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由2007年的人均85元提高到112元,提高的27元系国家财政增加2元、省财政增加10元、市财政增加5元、区财政增加10元。乡镇、村集体及农民的筹资标准不变,即乡镇财政按本乡镇农业户籍人口总数提供每人5元的补助,9个乡镇的村集体资金按本村农业户籍人口总数提供每人5元的补助,街道城中村的集体资金按本村农业户籍人口总数提供每人10元的补助,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0元。 三、调整报销标准与报销范围 由于筹资标准的提高,2008年度农民医疗费用的报销待遇也相应调高,调整后的报销标准与报销范围如下: (一)住院报销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封顶线仍为3万元(即每人全年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3万元)。 (二)门诊报销标准由2007年的20%提高到30%。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及身份证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对其门诊医疗费用中符合报销范围的部分直接报销30%,即只收该部分门诊医疗费用的70%,不再另行办理报销手续。 (三)药品的报销范围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其中甲类药品按照100%的标准计入报销基数,乙类药品按照90%的标准计入报销基数,《目录》外的药品费用全部自负。诊疗项目的报销范围按照《鹿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范围》及温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定点医疗机构 (一)目前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 1.区属医疗机构:各乡镇卫生院、莲池街道松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鹿城区人民医院、鹿城精神病医院、瓯海区人民医院。 2.省、市级医疗机构:温医附一院、温医附二院、温医附属眼视光医院、市二医、市三医、市中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八医院、温州市民康医院、温州康宁医院。 参合对象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目前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区属各乡镇卫生院、莲池街道松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蒲鞋市卫生院锦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蒲鞋市卫生院下垟头社区卫生服务站、黎明卫生院涂田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实行实时结报 信息化管理系统(计算机实时结报系统)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起到方便农民、提高效率、资源共享、减少误差、杜绝漏洞、加快信息汇总、进一步提高卫生服务水平的作用,因此,加快信息化建设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市区各大医院计算机联网系统已投入使用,农民的就诊医疗卡已经下发,我区农民在市区医院即可持卡住院实时结报医疗费用(在出院时直接结算,不必再办理报销手续)。2008年要在完善住院计算机联网实时结报系统的基础上尽快实现门诊费用的实时结报。 六、健全运行管理制度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浙财社字〔2004〕33号)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浙财会字〔2004〕33号),做到专款专用。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合对象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和年度专项审计,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必须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强化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农民健康的促进作用。加快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积极试行“社区首诊制”,引导参合农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积极支持中医药服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报销范围。 八、做好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 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落实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等保障措施,完成两年一次的参合农民健康体检任务。各乡镇(街道)、村(居)要做好参检农民的组织发动工作,做到发动到户,宣传到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切实承担健康体检任务,通过多种形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体检工作质量,严禁虚报体检数量和冒领体检资金。对体检中发出的疾病和异常情况,要提出医学建议并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充分与社区卫生服务结合起来,利用社区责任医生对患有慢性疾病等重点对象实行上门跟踪服务,并要建立完整的农民健康档案,做好服务对象的健康管理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用活用好健康档案,真正造福农民。
二○○八年二月四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 农村 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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