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7/2008-3972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08-04-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关于依法提高村民自治中妇女参与比例 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权益的议案


        农村妇女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是村民自治的实践者、参与者和推动者。动员和组织农村妇女实践村民自治、参与村民自治,在实践中提高,在参与中受益,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这既对农村妇女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也是推进妇女参与,发挥妇女作用,提高妇女地位的良好机遇。因此,鼓励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并担当起重任,是民主的基本要求,是法制健全的要求,也是我们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面临的重大任务。  
 一、村民自治的确切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2004年我国出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是十六大以来第一部专题指导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文献。文件明确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选举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农村妇女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村民自治的实践者、参与者和推动者。动员和组织农村妇女实践村民自治、参与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水平提高的重要体现。  
二、我区农村妇女参加村民自治活动的现状 
       农村妇女担任村民代表是农村基层妇女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平台和渠道。目前,全区143 个村村民代表共4657人,女代表147人,仅占3.1%。而且上戍乡19个村、南浦街道3个村,绣山街道6个村全部没有女村民代表。这直接影响妇女政治经济等方面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和我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水平大相径庭。妇女在村民自治中处于政治上的弱者地位,体现在其他方面表现为妇女的合法权益不被尊重,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村集体收益分配权常因婚嫁而得不到保障,现实表明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要实现男女平等还要走很多的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保障村级妇女参政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即第九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但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因缺乏应有的“硬性”而很难落实。在“海选”的大背景下,每个村民都有其心目中的“应当”的标准,当今农村社会环境下,大多数村的妇女当选村委会组成人员的可能性极小,也有许多村甚至于根本就不会产生女性候选人。 
三、对策建议 
        1、强化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强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在制定村规民约时要合法、合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的广大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高妇女的社会性别意识,创造有利于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
        2、强化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民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加以正确引导,树立男女性别意识;各级人大组织要加强人大执法督查力度,保证女村民代表比例;各个村民代表大会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履行职能,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3、强化措施。本级人大要建议上级人大在制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明确量化女村民比例,有力于基层部门执行;各级党委政府有利于我区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制定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中,女性代表比例达到20%以上。”
        促进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不断提高参与的质量和水平,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工作。我们真切地希望各级党委政府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进一步拓宽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水平,使广大妇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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