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8-38117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08-04-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07〕59号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码头吊和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八日
鹿城区码头吊和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区已多次发生码头吊和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到我区生产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为了认真吸取教训,有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决定在鹿城区范围内开展码头吊和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安全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以整治促提高,以整改促规范,以规范促效益,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区安监、公安、质监、供电、工商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码头吊和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监鹿城分局。相关街道、乡镇相应建立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为组长的整治协调小组。 三、整治范围及要求 (一)整治范围:全区范围内在用的码头吊和固定式简易升降机。 1.码头吊(又称简易臂架型起重机或港口台架式起重机),是指在内河港口或道路施工场所工作的,具有起升机构、变幅机构与回转机构的固定式或电动轮胎式简易臂架型起重机。 2.固定式简易升降机,是指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500kg,具有载货吊笼(或箱体),且吊笼(或箱体)运行于固定的平行刚性导轨之间垂直运输货物、不载人运行的载货升降设备。 (二)整治要求: 1.“二有证、一检验”。码头吊和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必须有检验合格标志,作业人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申报检验,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三落实、一预案”。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营业执照、港口作业许可证。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及港口经营许可证。 四、整治步骤和措施 (一) 调查摸底阶段(4月底~5月20日) 有关街道、乡镇要对本辖区内的码头吊和固定式简易升降机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各使用单位是否有工商营业执照、码头吊的使用单位是否有港口经营许可证、码头吊和固定式简易升降机是否有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标志、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使用单位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等后,统一上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发动阶段(5月21日~5月31日) 通过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途径,利用召开动员大会、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和印发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此次整治的具体标准、要求,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营造浓厚的氛围。 (三)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8月31日)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营业执照、港口作业许可证、在用的码头吊和固定式简易升降机检验合格标志、作业人员操作证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操作规程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凡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码头吊的使用单位还没有领取港口作业许可证应及时报市港航管理部门;凡未经检测的设备应及时上报温州市特检中心检验;凡经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应委托依法取得维修、改造许可的单位进行整改并由其告知质监部门,再报特检中心复检;凡未经培训取得作业人员证书的应报质监部门待培训;凡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操作规程应及时制定并悬挂于操作室明显位置。 (四)组织验收阶段(9月1日~10月20日) 整治领导小组要会同当地街道、乡镇组成验收工作组,对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认真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码头吊和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力量,狠下决心,扎扎实实地开展这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标准,全面排查 排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做到不留死角;整治工作要严格把关,确保取得实效。 (三)通力协作,齐抓共管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采取强制措施,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取缔的取缔。
主题词:工业 设备 安全 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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