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8-38230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08-04-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07〕71号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几起重大事故,造成了生命财产重大损失。4月30日,乐清市北白象镇印屿石虎岙采石场发生一起重大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5月3日,56省道瑞安市垟坑村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4死4伤;5月14日,瑞安市塘下镇埔桥村一民房发生重大火灾,造成6死1伤。这些重大安全事故,虽然发生在周边地区,但我区类似此类事故的隐患也很多。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07〕86号)和5月24日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现就立即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当前,即将进入夏季高温期,这一时期历来是我区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高发期,安全生产形势日趋严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极端重要的位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个环节、各项工作的责任制,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强化领导,落实措施,严防死守,全力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确保今年全区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个“零增长”目标的实现。 二、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街道、乡镇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印发鹿城区2007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鹿政办〔2007〕36号)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织精干力量,对本辖区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重点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检查的重点领域是:道路交通隐患、消防火灾隐患、危化、矿山等行业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对一些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落实专人负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限期整改。对一些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该停产的要停产,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公安、消防、交警、安监、交通、建设、市政园林和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 三、要切实做好高温季节安全防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分析高温季节安全生产特点,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对露天作业、高温作业人员要提供必要的降温设施,严格控制高温时期的加班加点,科学安排作息时间。要教育督促广大员工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同时还要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我市各类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防范知识缺乏,安全操作水平和逃生技能较为低下。各街道、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区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的工作部署,突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精心设计培训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要加强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宣传贯彻。 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要认真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政策规定,加大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力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原因查明以后,不管是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还是企业负责人和员工,都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应的责任。
附件:鹿城区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鹿城区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07〕86号)精神,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火灾形势稳定,结合鹿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开展居住出租房专项整治,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推进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整改,着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三)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其更换成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五)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1.深入开展居住出租房排查工作,逐户摸清房屋出租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出租房花名册和台账,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2.严格按照《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整治的“八字方针”积极落实整改。 3.在整治过程中,对存在较大隐患即整即改有困难的出租房,应限定时间完成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难以整改的或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出租房,应责令其停止租赁。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07年5月15日至9月15日,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排查阶段(5月15日至6月15日) 各街道、乡镇开展全面深入的排查工作。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广电、卫生、工商、旅游、质监、房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在前一阶段火灾隐患集中排查的基础上,再次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报送区消防大队。 (二)核查阶段(6月16日至8月31日)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各街道、乡镇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较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解决,并及时报告区政府。 (三)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前,各街道、乡镇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7年9月10日前报区消防大队。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乡镇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此次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既要坚持依法办事,也要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存在的困难,避免矛盾激化。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建立完善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机制,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各街道、乡镇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操作性强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切实增强专项整治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指导帮助社会单位制订火灾隐患整改计划,优化整改措施。尤其要加大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按照“谁立案、谁办案,谁复查、谁销案”的原则,一抓到底,确保安全。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要严把复查验收关,对于确认已整改的,要及时予以销案;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要依法处罚;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 (三)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街道、乡镇和各部门要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题宣传,形成强大声势,为排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要研究制定宣传方案,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宣传排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主题词:公安 安全 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29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