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08-38244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08-04-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07〕86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办法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7〕86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城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办法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7〕86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鹿城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办法》已经5月25日的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鹿城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社区专职工作者,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城市社区建设指导纲要(2003年—2010年)(试行)》(浙委办〔2003〕80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温委办发〔2006〕7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管理的意见》(温政办〔200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含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成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符合条件被聘用的人员,以及向社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2.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3.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4.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5.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保障、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  每个社区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应不少于5人,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400户配备1人。提倡社区党组织成员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建立精干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

  第五条  对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聘用制,采取选聘和招聘两种方式。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符合条件的一般选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根据社区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为了有利于工作,应优先招聘本街道辖区人员。

  1.选聘。按照有关法规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担任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及按照有关法规参加选举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办理选聘手续。对其中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

  2.招聘。根据政府部门工作需要在社区配设的专职工作人员,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录用人员,办理招聘手续,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其聘用期限为1年,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

  3.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聘情况,应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聘工作统一由街道(乡镇)负责组织,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共同参与。街道(乡镇)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与聘用对象签订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协议书(劳动合同)。

  第七条  聘用对象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事业心强、责任心重,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3.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满18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55周岁。在社区建设中工作特别优秀、在居民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特别是社区工作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优先聘用为专职人员。

  第九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2.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

  4.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5.集体讨论决定录用人员;

  6.签订聘用协议(劳动合同)。

  第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关系终止和解除。

  一、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

  1.年度考核不合格;

  2.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利益造成损害;

  3.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4.被依法罢免或解除任命;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聘方因患病、年龄等其他原因,不宜从事社区工作的,聘用方可以解除聘用关系。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第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在聘用期间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区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此之前作出的类似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民政  社区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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