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85/2008-39462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蒲鞋市街道 |
生成日期 | 2008-04-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温鹿蒲鞋市党工委〔2004〕43号 关于认真做好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鹿委办〔2004〕46号)和《关于认真做好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鹿委办〔2004〕47号)的文件精神,蒲鞋市街道各社区居委会任期届满,应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全面完成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任务,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高社区干部素质为核心,以增强社区居民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和扩大居民民主参与为重点,紧紧围绕数字鹿城、信用鹿城、平安鹿城、文明鹿城、现代化鹿城的发展战略,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努力建设一支与时俱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拥护的社区干部队伍,推进城市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和巩固党在城市工作的基础和执政基础。 二、基本原则 各社区要把握好选举进程,及时研究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要坚持发扬民主和规范程序的原则,依法、有序地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一) 坚持发扬民主的原则就是要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实行民主选举,要广泛地动员社区居民参与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一般应在本居住地产生,由居民和居民代表联名提名或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名。从初步候选人的提出到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反复酝酿协商,要实行差额选举,严禁包办代管。 (二) 坚持规范程序的原则就是要在整个选举过程中,认真把握好居民登记、居民小组代表选举、确定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等环节,要完备相关措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选举时,要设立秘密写票处,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三、选举方法 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一般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直接选举方式,即由本居住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参与选举。直接选举采取两种形式:一是无候选人的选举(即“海选”);二是有候选人的选举。间接选举方式,即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对于党组织战斗力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居民参与热情高、管理比较完善的社区,提倡通过全体居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 四、主要任务 新的社区组织体系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组织。 (一)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建设的领导核心,各社区要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整体结构合理的原则,推荐提名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切实把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公道正派、能力较强、群众拥护、有奉献精神的党员选进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由3-7人组成,对一时无合适人选的,街道将派党员干部到社区党组织任职。 (二)组织推选产生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实行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权利机构。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住地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全体居民组成。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和社区辖区单位代表组成,社区辖区单位代表一般不超过居民代表总数的1/5,社区居民代表的总数不少于51名(代表总数为单数)。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办事机构,代表社区成员管理社区内公共事务。通过换届选举,以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并积极吸纳社区党组织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使全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整体素质有一个大的提高,战斗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根据《居民组织法》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四)推荐产生新一届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是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常设的议事监督机构,成员可以由社区党组织代表、社区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5至20人组成,行使议事、协商、监督、评议等职能,充分体现共驻共建,广泛动员辖区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 五、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素质要求 为使社区居委会更好地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作用,使选举出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热爱社区居委会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办事公道,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社会工作经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已从事过社区工作的优秀者年龄可适度放宽到60周岁; (五)在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选中要增加中共党员的比例,要不断增加经过专业培训的(或大专院校社工专业毕业)职业社区工作者、失业人员作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选。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社区居委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六、实施步骤 换届选举工作从6月中旬启动,到10月底基本结束。 (一)社区党组织选举的方法和步骤 1、方法:社区党组织选举采用以党员民主推荐、群众推荐测评、党内民主选举为主要内容的换届选举制度。 2、步骤: (1)宣传发动。召开动员大会宣传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做法,公布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职数和任职条件,动员广大党员和居民群众积极支持、参与这项工作。 (2)述职评议。组织全体党员,对上届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先由领导班子述职报告工作;然后由党员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述职评议可以分党支部进行。 (3)民主推荐。由社区党组织组织党员和居民群众代表,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中民主推荐新一届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初步候选人、重点是社区党组织书记初步候选人。要通过民主推荐,把年富力强、文化素质高、能带头奉献和带领党员为居民群众服务、群众公认的优秀党员推荐出来。 (4)审查考察。街道党工委将对民主推荐的过程进行审查,对民主推荐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按照候选人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要求,原则上以推荐票多少为序,取足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5)民主选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街道党工委考察确定的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党员大会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后,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选出新一届党组织领导班子。 (6)结果报批。选举结果报街道党工委审批,经同意后张榜公布。 (二)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方法步骤 1、选举工作机构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建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2、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调查摸底; (2)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提请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5)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6)组织选民登记,审查公布选民名单,颁布选民证,受理并处理对选民名单的申诉和投诉; (7)对社区单位代表参选提出意见; (8)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9)宣传介绍候选人; (10)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11)确定监票人和计票人; (12)主持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13)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4)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其成员为单数)组成,设主任1 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其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名单由街道办事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公布。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的职责,自选举产生之时起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不足5 人的,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补足。 3、选举程序 (1)选民登记。 年满18周岁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鹿城区居民,如持有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证明的,同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试点社区的人户分离者本人要求登记,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即可登记。参选后,社区居委会要函告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以确保每个居民享有一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街道向社区公开招聘在本社区工作1年以上的社区工作者(属鹿城区户籍),如持有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证明的,同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满1年的优秀社区工作者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予以登记。驻社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的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一般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在其居住地的社区进行登记。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和社区工作一年以上的社区工作者,应持不在户籍地参加选举的书面证明进行登记;驻社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负责人,凭单位委托书进行选民登记,其委托的代表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委托书进行选民登记。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视作自动放弃选民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后,社区居民如有异议,应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补正。 (2)候选人的产生 ①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年富力强,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 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可以采取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不含本人)联名、户代表10人以上联名或居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等方式。居民候选人时,只有一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根据社区居民意见,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上届社区居民推荐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如果初步候选人的报告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应继续推荐予以补足。所有初步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10天以前公布。 ③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前5-7天张榜公布。 ④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坚持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发表竞选演讲,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的演讲和回答问题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3)投票选举。 ①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 ②监票人、总监票人、计票人和总计票人须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在投票日3天以前公布监票人、总监票人、计票人和总计票人的名单。 ③正式投票选举应当设立中心投票场和若干投票站投票,必要时可设立流动票箱投票。 中心投票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秘密写票处。设立的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 ④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正式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和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 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⑤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主任、副主任、委员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投票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⑥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或弃权。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废票。选票无法确认的,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⑦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按选民登记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居民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过半数以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4)投票结果。 ①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收回的选票,并于当日集中在中心投票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票数,作出记录,由监人签字后报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布后,当众封存选票。 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 ③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达到5人的,组成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副主任主持工作;若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的票多的当选委员主持工作。当选人数不足5人,不能组成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选举日后的7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的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意见总则第六款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采用全体居民、户代表选举方式当选胡,所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不三分之一一用居民小组代表选举方式当选的,所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二分之一。 ④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依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选举。 ⑤投票选举结束以后,由街道办事处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当选证书。 4、罢免、辞职和补选 严重失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经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居委员会或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出席的人员过半数通过。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履行其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中的职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经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确认。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6个月以上未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并没有说明原因的,可视作自动离职。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提请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补选,补选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特殊情况可由街道办事处主持。 如果上述缺位发生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的上半期,必须要进行补选;如果上述缺位发生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的下半年,不再进行补选。所缺的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成员进行代理,直到本任期届满。 补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5、责任追究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选举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区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居民有权向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七、组织领导和经费 为加强社区换届选举领导,街道成立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温鹿蒲鞋市党工委〔2004〕39号文件已发),具体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办事处将按照区有关文件的要求,安排落实相应经费,以保证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任务的完成。 中共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工作委员会 蒲 鞋 市 街 道 办 事 处 200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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