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8-38478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08-04-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07〕14号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处理机关公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现对区政府和区政府系统现行公文处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文种类 现行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共13种。 (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既可作上行文,也可作下行文或平行文使用。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发文机关应当明确下级机关是否照此执行或参照执行;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时,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二)“命令”、“决定”、“通报”3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三)“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四)“请示”和“报告”属于上行文,“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没有请示事项。 二、关于区政府及办公室文件分类 (一)区政府温鹿政字号文件,用于上行文。 (二)区政府温鹿政发字号文件,用于下行文。 (三)区政府温鹿政函字号文件和区政府办公室温鹿政办函字号文件,用于部分或个别单位受文的平行文。 (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令》,用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发第1号令起,按自然顺序编号,不受年度限制。 (五)区政府温鹿政告字号文件,用于发布通告。 (六)区政府温鹿政干字号文件,用于任免干部通知。 (七)区政府温鹿政人字号文件,用于干部退休通知。 (八)区政府办公室温鹿政办字号文件,用于上行文和下行文。 (九)区政府会议纪要,分为《区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区政府协调会议纪要》,分别单独编号。 (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主要用于简要答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或不宜复印的区政府领导指示的事项和根据有关会议精神,向相关单位补充传达会议纪要未明确的会议有关精神。 (十一)《温鹿政办通报》,主要用于摘要印发区政府领导在全区性重要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其他需要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周知的文稿。 (十二)区政府令和区政府及办公室温鹿政、温鹿政发、温鹿政办、温鹿政函、温鹿政干、温鹿政人字号文件,落款处加盖印章(区政府令和区政府议案盖区长签名章),不再印注发文机关名称,并按行文关系标注主题词(区政府令和区政府议案不标注主题词)。抄告单、温鹿政办通报、会议纪要不盖印章,也不标注主题词。 (十三)区政府令和温鹿政干、温鹿政人、温鹿政办通报为普发文件,温鹿政发、温鹿政办一般为普发文件。普发文件的主送机关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区政府或办公室与区人武部联合发文的,主送机关为“各街道办事处、人武部,乡镇人民政府、人武部,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普发文件的抄送机关为“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三、关于公文格式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标注为“×密★×年”;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标注为“×密×个月”;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标注为“×密★长期”;保密期限未作规定的,标注为“×密★”,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二)“绝密”、“机密”级的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位数根据公文的份数确定,一般编6位数,从“000001”号起编。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公文已标明紧急程度的,标题中不再标注“紧急”字样;标题中出现“紧急”字样的,则不再标注紧急程度。 (四)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五)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六)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号、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加“第”字。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标注排列在前,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行政机关与同级和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七)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请示”、“意见”还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其中,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八)公文标题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九)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如领导人签批后,因故不能及时行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 (十一)“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空一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标注。“请示”类公文应当在附注位置标注联系人及电话。 (十二)印发机关为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文秘部门。如发文机关未设办公室或文秘部门,也可标识发文机关。 (十三)公文的抄送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顺序排列。 (十四)公文一般双面印刷,版记应标注在公文的最后一页,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四、关于行文规则 (一)区政府办公室转给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 (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主送区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必须由发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指各有关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如遇主要负责人离职或外出学习、考察等特殊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发文单位须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三)公文中请示区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上报区政府。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需要区政府协调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理由和依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上报区政府。 (四)办理公文,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需要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五)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需要请示区政府或需要区政府转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区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六)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区政府批转或由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区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区政府同意。 (七)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以外,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信函的形式行文。 (八)主送区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一般报送2份,需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报送40份。 (九)不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差错较多的上报公文,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并告发文单位按规定重新上报。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机关 公文 意见 主送: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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