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08-38550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08-04-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07〕81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鹿政发〔2007〕81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鹿政发〔2007〕81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温州市鹿城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事项的批复》(温政函〔2007〕7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鹿城区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各类非法经营活动事故和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其中,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报告。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通知区公安分局、人事劳动局、总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二)火灾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火灾),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消防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其中,工矿商贸企业火灾事故和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火灾事故,消防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其中,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和交通运输企业交通事故,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交通局。

  (四)水上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其中,水上交通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和交通运输企业水上交通事故,海事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交通局。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除上述事故快报等有关要求外,有关部门应将每月的事故发生情况进行汇总,按时上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事故快报单(首先可用电话报告,随后采用事故快报单书面报告)实行全区统一样式,事故快报单必须写明该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及身份情况和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的简要过程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八条  区公安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派人前往事故现场,并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或重伤9人以下(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不包括本数)的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市政府另有规定需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事故除外。

  第十条  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或重伤9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不包括本数)的火灾事故,由区公安消防大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至5人或重伤10至15人,或者死亡、重伤10至15人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责任倒查。

  第十二条  负责事故调查单位或牵头单位为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并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如有必要,区政府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公安、总工会、检察等部门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指派专人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成员单位因故不能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不影响事故调查组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过程中若发现重大情况,组长应及时向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循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经区人民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调查报告以正式行文的方式送交相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事故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市人民政府出台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后,按其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综合  安全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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