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08-38594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08-04-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06〕38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6〕38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6〕38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保证我区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重要设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温州市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及《温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新制订的《温州市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照发生地震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强烈有感地震、一般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一)强烈有感地震是指震级小于5.0级,较大范围公众强烈有感、产生社会恐慌,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二)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临震预报、强烈有感地震、一般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以及地震谣传(误传)等事件的应急响应。

  四、地震应急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减少人员伤亡为基本原则,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二)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落实准备,紧急处置,分级、分部门负责并协调一致,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般地震灾害或强烈有感地震(包括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较大地震以上等级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三)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同行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四)鼓励社区和乡镇成立志愿者队伍,在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发挥作用。

  五、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地震应急指挥机构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和9个应急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总指挥: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副总指挥: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成员: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根据震情及其趋势确定地震应急方案;部署和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组成前方指挥部直接指挥震区应急工作;决定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二)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区科技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及时传达贯彻指挥部各项指令;汇集和上报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各工作组之间的应急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指挥部下设9个应急工作组

  1.震情监视组

  区科技局牵头,邀请市地震局、温州地震台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震情监测,及时与市地震局联系,确定破坏最严重的位置及范围,协同市地震局做好现场工作;组织人员调查灾情,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并报指挥部和市地震局。

  2.抢险救灾组

  区人武部牵头,驻区部队、区建设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发生破坏性地震后,迅速派遣抢险救灾、消防队伍进入震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确保抢险安全、快速、有效;预防和扑救火灾。

  3.公共设施保障组

  区发改局牵头,区农林水利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交通局、教育局、供电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铁路、通讯、学校校舍等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确保抢险救援人员、灾民疏散、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运送所需的交通工具;确保指挥部与各应急工作组的通讯畅通,确保地震监测台网数据传输线路畅通。

  4.灾民安置组

  区民政局牵头,受灾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根据灾情迅速调整或增设简易居住场所;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发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配合地震部门做好灾情调查、统计、上报工作。

  5.医疗防疫组

  区卫生局牵头,区环保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队伍进入震区,迅速在安全地带建立临时救治点,全力救治伤员;及时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进入震区的饮用水、食品及环境污染的检测,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6.治安保卫组

  区公安分局牵头,驻区武警部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消防器材和救灾人员。

  7.物资保障组

  区经贸局牵头,区民政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震区物资供应,优先保证灾民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紧急调用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和有关器械设备。

  8.资金保障组

  区财政局牵头,有关金融、保险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区应急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向上级争取紧急救灾资金;开展震区保险和理赔工作。

  9.宣传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区新闻单位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地震应急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震情和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有关震情、灾情的询问。震情、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预测和预防

  (一)根据省、市的要求,尽快完成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任务,加强地震监测预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二)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地震局《关于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程序的通知》(浙震发〔2004〕28号)的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对应评价而未评的,或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予以批准立项。

  (三)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各类建筑物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要加大对城乡危房检查鉴定的力度,发现隐患及时纠正。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使其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

  (四)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全市地震信息系统鹿城信息节点,确保及时、快捷传递信息,并配备适应野外工作的信息、交通工具和仪器装备。

  七、应急响应

  (一)地震应急分类

  地震应急分为:临震预报、一般地震灾害或强烈有感地震、较大地震灾害和重特大地震灾害以及地震谣传事件5类,并分别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

  (二)地震应急响应

  1.临震预报应急响应

  (1)区政府接到省、市政府临震预报后,总指挥命令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并根据预报震级的大小,决定相应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

  预报为一般地震灾害或强烈有感地震时,总指挥命令指挥部办公室、震情监视组、治安保卫组和宣传报道组进入应急状态;预报为较大或重特大地震灾害时,总指挥命令指挥部办公室和所有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

  (2)如果预报期内地震发生,根据震级的大小和破坏程度,总指挥决定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响应程序。

  (3)省、市政府撤消临震预报后,总指挥可以决定本次临震预报应急响应结束。

  2.一般地震灾害或强烈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1)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强烈有感地震信息后,立即报告总指挥。

  (2)总指挥接到报告后,命令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全体人员召开紧急会议,并决定立即启动一般地震灾害或强烈有感地震应急响应程序。

  (3)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会议的决定,及时向各工作组传达总指挥的指令,做好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保持与市地震局和各工作组的联系,及时将震情和地震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向总指挥报告。

  (4)各工作组根据指挥部会议决定,依据各自的职责,立即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5)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地震局本次地震序列趋于平静的意见后,立即报告总指挥,总指挥视情决定本次地震应急响应结束。

  3.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报告后,立即报告总指挥,总指挥命令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全体成员召开紧急会议。

  (2)总指挥立即决定启动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命令指挥部办公室和所有工作组立即投入应急行动。

  (3)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紧急会议决定内容,负责与市政府、市地震局及下属各工作组的联系,及时将市政府领导指示和有关震情、灾情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向总指挥报告。

  (4)各工作组根据指挥部会议决定,依据各自的职责,立即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5)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地震局本次地震序列趋于平静的意见后,立即报告总指挥,总指挥视情决定本次地震应急响应结束。

  4.重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重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按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同时,要及时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市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指挥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5.地震谣传(误传)应急响应

  (1)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发生后,对于影响范围不大,未引起群众恐慌的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由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就地及时解决,妥善做好平息工作,迅速安定民心,稳定当地社会秩序,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对于影响范围较大,引起群众恐慌并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地震谣传(误传)事件,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总指挥接到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后,命令启动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相应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

  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地震局报告,并派出人员赴地震谣传(误传)发生地,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协助调查,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宣传报道组按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报道,安定人心,保持社会稳定。

  治安保卫组要维护好社会秩序,并追查地震谣传(误传)发生源,对造谣惑众者要依法惩处。

  (3)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平息后,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八、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以保证信息共享、通讯畅通。在指挥部办公室设立专线宽带,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2.要协助市科技局建立通信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制度,切实做好通信保障检查工作,对基站、机房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3.地震发生后,有关通信公司要尽快组织力量恢复震区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尽快恢复民用通信。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确定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地点,确保地震应急调用。

  (三)交通运输保障

  1.确保地震应急所需交通工具,指挥部根据需要可以征集和调用有关部门的交通工具。

  2.地震发生后,要尽快恢复震区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畅通和灾民的疏散。

  (四)应急队伍保障

  要设立区地震紧急救援队,并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援装备,救援队员要经过专业培训,作为震区先期处置队伍;驻鹿城武警部队、消防大队及民兵预备役等抢险救灾队伍要加强地震知识和地震抢险救灾知识的学习,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演练。

  (五)经费保障

  根据震中位置及地震造成的损失和破坏程度,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拨应急资金,确保地震应急设备购置和运行所需的经费。

  (六)紧急避险场所保障

  在规划和建设中,应明确一至二处能基本满足地震灾害发生时所需的紧急避险场所,如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

  (七)安全防护保障

  1.要本着对从事危险、抢险作业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发放必要的防护装备,以保证安全。

  2.在应急情况下的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由相关工作组负责;禁止非抢险人员进入危险区域;震区政府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按照本地预案设定的范围、方式、程序、路线,引导群众有组织地沿安全线路,向紧急避险场所疏散撤离。

  (八)基础数据储备与保障

  区科技局要做好地震基础资料和震情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工作。

  (九)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

  宣传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和有关地震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救灾等常识,不断提高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适时组织有关地震应急的演练。

  六、附则

  (一)震中位于邻县(市)、区或者海域等波及我区的地震,参照本预案实施。

  (二)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预案由鹿城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鹿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附件

鹿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区人武部、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公安分局、农林水利局、建设局、教育局、环保局、交通局、市政园林局、供电分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主题词:预案  地震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9日印发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