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08-38607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8-04-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06〕63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制革行业安全隐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6〕63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城区制革行业安全隐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6〕63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制革行业安全隐患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鹿城区制革行业安全隐患整治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区制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制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全区事故死亡总人数中比例不断上升,严重影响到我区生产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同时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了认真吸取教训,有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制革安全生产规程》(LD35~92)的有关规定,参照市政府《小型企业安全生产六项规定》与《民居企业安全生产五项规定》标准,决定在鹿城区范围内开展制革行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以整治促提高,以整改促规范,以规范促效益,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安监局、公安、消防、质监、规划、国土、供电、工商、环保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制革行业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

  相关街道、乡镇相应设立由分管安全的副主任、副乡长为组长的整治协调小组。

  三、整治范围及要求

  (一)整治范围。全区范围内制革加工、成皮生产、移膜革生产企业和人造革生产企业(含个私、无证加工生产户)。

  (二)整治要求。

  1.企业建筑。厂房建筑必须坚固;生产车间应采用不燃材料。湿作业车间厂房应优先选用单层建筑;干作业车间可根据生产工艺和规模选用多层建筑,厂房应具备良好的采光设施;高温、高湿和散发有害气体的厂房应适当加高,留足开窗面积,以利于通风散热;湿作业车间的地面应符合耐腐蚀和导热性小的要求,根据水和其它液体的用量,地面应设计相应的排水设施,留足排水坡度并做防滑处理;车间必须为皮革、化工材料的贮放留出一定位置,并安排适当的安全通道;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员工宿舍不得与生产厂房和危化品仓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

  2.机器、电气设备。机器设备中的传动皮带、齿轮、转轴等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零部件,必须设置防护罩;带电的机械设备必须按规范要求安装,其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地并按规定加装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线路必须使用PVC套管或采用墙装支架(带瓶瓶的支架)铺设,必须定期测定其绝缘电阻,耐压强度等参数,保证良好的电气绝缘性能;开关必须使用空气开关。

  转鼓离地面高度应不低于35cm,鼓体周围应设防护栏。转鼓边的台阶宽度不少于25cm,高度不大于17cm,长度应大于1m。台面要做好防滑处理。制革机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必须定期检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锅炉房原则上以基地为单位,实行集中统一供气;个别必须保留的,要单独设置锅炉房。锅炉、起重设备、厂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必须取得使用许可证,设备必须定期检验。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使用。

  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应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品进行分类、分区、分库贮存和使用,配有“周知卡”和使用说明书,仓库不能设在木结构房内,并应设有防盗设施;车间的甲苯、丙酮、丁酮、DMF等危险化学品储存用量不得超过一日生产所需用量。

  易燃易爆品库房和使用车间,电气设备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型电器,有隔热、降温、通风等设施且有效,消防设施齐全、有效,通道畅通;

  腐蚀品库房和使用车间设有相应的喷淋冲洗设施;

  毒害品库房和使用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其中剧毒品库房应铁甲化,做到双门双锁。使用重铬酸钠(红矾钠)等剧毒品必须报安监部门登记备案。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各企业要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用品,同时所配劳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要定期更换,企业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5.安全管理机构与制度。

  每个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为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300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有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各生产岗位都应当有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健全,检查应有内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有整改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和验收,并做好记录。危化品储存使用单位必须经过安全评价,危化品管理制度健全,人员持证上岗。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制度,特别是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与身份登记管理并建档。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并建档,对有毒有害作业现场要定期检测,超标作业场所要有防护措施。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管理,防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坚决取缔无照生产经营户。

  四、整治步骤和措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5月10日~5月30日)

  有关街道、乡镇要对本辖区内的制革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其生产流程与作业特点、企业性质、地址、生产规模等,并找出生产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统一上报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6月10日)

  一是通过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大力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正确认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做到识大体,顾大局。二是召开动员大会,宣传此次整治的具体标准、要求。三是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营造浓厚的氛围。

  (三)自查自纠阶段(6月10日~10月31日)

  各制革生产企业要针对本企业规模和安全生产状况,严格对照整治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根据各企业厂房情况,可分类进行整治。一是厂房建筑已符合安全要求,本身不需要整改的,其整治工作需在8 月底之前完成;二是厂房建筑不符合安全要求需进行改建的,由企业提出整改方案,报所在地乡镇和整治领导小组审核,规划、土地部门备案后再行组织整改,整改于今年10月底完成。有关乡镇和行业协会,要督促和协助企业组织整改,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保证全面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四)组织验收阶段(10月31日~12月31日)

  整治领导小组要会同当地乡镇组成验收工作组,逐家对制革企业进行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报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有关部门、乡镇和行业协会要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认真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制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集中力量,狠下决心,扎扎实实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标准,全面排查

  整治工作要结合“铁网三号行动”和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整治要求和《民居企业安全生产五项基本条件》、《小型企业安全生产六项基本条件》,严格把关。排查工作要细,做到不留死角;隐患整治要实,确保整改到位。

  (三)通力协作,齐抓共管

  整治工作实行当地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以基地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联系,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采取强制措施,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取缔的取缔,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主题词:工业 安全生产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 区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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