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08-38723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08-04-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06〕128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2006—2010年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6〕128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2006—2010年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6〕128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鹿城区2006—2010年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温州市鹿城区2006—2010年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生活压力的增加,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贯彻落实《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年—2010年)》、《温州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温州市卫生发展规划(2005年-2015年)》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的工作原则,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坚持精神卫生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任务与目标

  遏制精神疾病发病率和降低复发率,提高精神疾病就医率,减轻精神疾病的负担,促进全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

  (一)将精神病防治工作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管理体制和完善的精神卫生工作政策保障体系,逐步加大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完善以社区为中心,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为技术骨干,家庭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现有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机构的功能,提高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要。

  (三)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全民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反对歧视,破除迷信,创造人人关爱精神病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精神病患者康复和回归社会。

  (四)开展重点人群(儿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群和受灾群众等)心理行为问题干预,改善重点精神病患者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遏制精神病负担的上升趋势,降低精神疾病致残率。

  (五)加强科学研究,构建精神疾病信息网络,完成全区精神疾病的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全区重性精神病的检出率达到6‰以上,监护率达到90%,显好率达到65%,社会参与率达到55%,肇事肇祸率下降到3‰。建立全区精神疾病监测系统,基本掌握全区重点精神疾病患病情况。

  三、组织领导

  为综合协调和切实落实全区精神卫生工作,成立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公安、民政、残联、社保、教育、发改、科技、人事劳动、宣传、司法、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会、妇联、共青团、慈善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尽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网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精神卫生办公室,负责全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各街道(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村)为基础,街道(乡镇)为核心,鹿城精神病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为技术依托的三级精神病防治网络。

  四、职责分工

  卫生局职责:一是建立三级精神病防治组织网络,要在卫生院中落实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二是建立精神卫生工作技术指导小组;三是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区域精神病人的调查摸底、建档、治疗、康复和预防工作;四是加强对精神科药品应用的技术管理。

  财政局职责:负责统筹安排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经费。

  公安分局职责:一是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监控和管理,建立制度,专人负责;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精神病人的管理和外地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遣送工作,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病人相应采取定点医疗和强制治疗措施;三是协助社区网络解除关锁病人;四是审批强制性住院病人,并协助做好途中的护送工作。

  民政局职责:一是负责所辖地区符合条件的困难精神病患者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时收治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赡养和抚养的精神病患者;二是协同街道(乡镇)及残联等部门进行社区工疗站试点工作;三是会同税务部门落实福利工厂、工疗站的减免税政策。

  残联职责:大力维护精神残疾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精神残疾认定工作。一是协助卫生部门建立各级组织网络,落实所辖地区困难精神残疾医疗保障,实行分级负担和慈善资助;二是会同街道(乡镇)及民政部门进行社区工疗站试点;三是协助人事劳动部门解决精神病人的生活困难与就业安置工作;四是配合民政部门落实福利工厂和工疗站的有关减免税工作。

  社保分局职责:积极探索农村和个体劳动者精神疾病的医疗保障体制,妥善解决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

  教育局职责:将学生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性教育和精神疾病的预防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积极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卫生知识教育。

  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职责:将精神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合理配置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需求。物价部门要合理确定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支持各类有利提高医疗护理质量的新技术、新疗法的应用。

  科技局职责: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精神疾病、心理行为问题的防治研究和科研攻关,大力促进精神卫生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人事劳动局职责:会同卫生、民政部门建立和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社会工作者专业职称的评定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和改善精神卫生工作者待遇的相关政策,加强在职精神病人的劳动保护和监察,协助做好康复后的精神病人的就业安置工作。

  宣传部职责: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精神卫生保健意识。

  司法局职责:与卫生部门共同完善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政策,要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加强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切实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把精神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社会公共事务来抓,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密切协作,统筹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一是建立组织,协调部门(单位)、指导社区(村)开展工作,宣传并动员全社会参与此项工作;二是制定(社区)村精神卫生工作计划;三是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整个工作的正常运转;四是进行工疗站(康复站)的试点工作。

  工会、妇联、共青团、慈善及其他社会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协助其他各部门大力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工作,鼓励单位、团体、个人对精神卫生工作提供资助和志愿者服务。

  五、工作措施

  (一)宣传普及精神防治康复知识

  要广泛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活动,积极传播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康复知识。各级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相关学术团体,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的歧视与偏见,倡导全社会关心、爱护和帮助精神疾病患者,为精神病人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技术指导和治疗康复体系,健全防治网络。

  成立由区精神病医院技术骨干组成的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小组,承担全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各街道(乡镇)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设专、兼职医生,承担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完善治疗康复体系,将精神病防治康复纳入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建立以专业医疗机构为骨干,街道(乡镇)、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治疗康复体系,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全方位的治疗立体康复服务。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专科特色,根据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对从事防治康复工作的管理人员、精神病防治医生、康复人员、志愿工作者和家属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专业服务能力。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和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等充分发挥现有社区(村)网络的优势和作用,负责做好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家访监护、发药治疗等工作;建立以家庭为核心的精神病人监护小组,负责承担患者的生活服务、家庭康复、观察病情、督促服药、疏导心理、防范自伤、肇事与解决困难等工作。

  (三)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

  遵循尽可能使精神病患者就近治疗、康复的原则,提高精神病人的治疗率。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开放式管理,解除关锁与禁锢。根据不同病情和具体条件,对患者采取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工疗、娱疗、体疗和社会适应技能、职业技能、生活技能训练等综合防治康复措施,帮助精神病患者重返社会,适应社会。针对不同病况分别采用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家庭监护等治疗康复措施。对重度急性期患者采取住院治疗,对病情较重且不稳定、无条件住院的患者设立家庭病床,其他患者由监护小组在家庭监护或门诊定期治疗,落实治疗康复措施,不断提高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质量与治疗效果。

  (四)积极帮助贫困精神病患者,为精神病患者创造劳动条件。

  认真执行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精神卫生治疗机构要集中收治肇事肇祸、关锁及“三无”精神病患者,对就诊贫困精神病患者给予适当减免医药费;农村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将精神残疾者纳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范围,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应将工疗站、康复站的试点建设纳入社区发展建设规划;区人事劳动部门要对已康复的精神病患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机会;鼓励企事业单位接纳已康复的患者,对病前有工作的康复患者,原工作单位不能歧视,应重新安排工作。

  (五)落实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经费

  1.政府投入为主: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的需要,安排必要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主要用于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技术培训、宣传教育、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人员的补贴以及精神卫生机构和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费用补助等。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逐步设立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和救助专项经费,对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和贫困精神病患者给予适当补助。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对就诊贫困精神病患者适当减免医药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及本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农村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应当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2.社会筹款为辅: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和救助专项基金;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鼓励慈善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医疗救助金等资助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六、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

  建立本实施方案目标综合考核评价标准和体系,确定工作和干预效果的评估内容和方式,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各街道(乡镇)卫生院每年要对落实实施方案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自查结果报区精神卫生办公室。区精神卫生办公室每年要对各街道(乡镇)卫生院落实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报告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精神卫生工作考核标准》由区卫生局另行发文。

  

 

主题词:卫生  疾病  防治△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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