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61/2008-3998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滨江街道
生成日期 2008-07-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洪办〔2008〕24号

温州市鹿城区洪殿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孕环情监测工作的意见


各社区(村)委会:

  孕环情监测是计划生育工作中一项基础工作,是了解掌握育龄妇女孕情、节育情况和生殖健康信息的有效方式,是控制违法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关键环节,更是对育龄群众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的有利时机。根据《关于加强孕环情监测工作的意见》(温计生〔2005〕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孕环情监测工作意见》(温鹿人口计生〔2008〕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街道孕环情监测工作,确保孕环情监测和生殖健康检查质量,提高计生工作水平,现结合街道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孕环情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孕环情监测服务工作是实现管理服务关口前移,掌握婚、孕、育情的一项有效措施,在新时期只能完善加强不能削弱。

  (二)孕环情监测服务工作要核准基数、突出重点、统一政策、科学检查、讲究质量。

  (三)孕环情监测工作必须与其他工作载体、流口管理、基础信息等工作相结合。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政策,统一范围

  1、统一检查次数,把握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二次,第一次为3月份,第二次为9月份,每次检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2、统一对象范围,核准基数。孕环情监测对象为45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和服务办法。

  3、统一统计制度,保障工作。孕环情监测结果的综合分析是提高生孕信息掌握率的重要措施。对每一次孕环情监测情况进行全面统计,统计内容应包括:应检数、已检数、随访数、证明数、遗留数、指纹采集数等,并对寄回证明参检对象地区分布、遗留未参检对象的情况进行分析,以全面掌握孕环情监测的基本情况。

  (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

  孕环情监测对象分为一般对象和重点对象,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育龄女职工,一般不进行指纹采集,其孕环情监测工作由单位负责;男职工家属,其孕环情监测工作可以由男职工单位负责,也可以由户籍所在社区(村)负责。一般定为每年一次,时间定为3月份。同时务必把握好职工进出口关。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已婚妇女(剔除已结扎、离婚、丧偶、绝经、不孕症,女方出国等)纳入一年两次的生殖健康检查,并采用指纹认证。此外,基层认为是重点管理对象的育龄妇女也应列入检查。

  3、对两女未结扎和已生一孩有违法生育倾向的对象,应列为重点管理。

  4、鹿城区外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则由现居住地社区(村)负责,一般定为每年检查一次。

  5、对合法怀孕再生育对象,应加强全程管理,建立电话联系和随访制度,防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而导致选择性终止妊娠。

  6、为确保指纹采集的准确性,生殖健康检查对象的指纹采集工作均由户籍地负责。

  (三)科学检查,保证质量

  1、更新设备,规范检查。对现有陈旧的检查仪器(如B超图象不清晰),要努力更换。要积极推广优质服务信息指纹系统,代替人工识别身份;检查人员要培训、凭证上岗;启动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系统软件,实现资源共享;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检查质量。

  2、严格程序,简化手续。制定科学的操作程序和有效的规章制度,从宣传发动、通知受检、到站服务、检查身份、检查操作、出具证明等,使各环节层层把关,真实、有效。

  3、落实制度,严格检查。对长期外出的对象,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每年回家检查一次;对一年内不能回家而在外地检查的,要求乡级以上计生技术部门出具有效的证明;要建立内、外联系制度,核实真伪,建立跟踪服务档案。

  三、工作要求

  孕环情监测服务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针对当前通知对象到检的难度增大、孕环情监测测量大面广等实际困难,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能切实扭转被动局面,有效推进违法生育控制从侧重补救措施落实等滞后性工作,向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孕前型管理服务模式的转变。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制

  1、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真正将其列入社区(村)委会议事范畴,做到上下联动、形成声势,组织好、落实好、督查好孕环情监测工作,并将结果运用好。

  2、社区(村)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孕环情监测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辖区实际,出台规范孕环情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

  3、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将查环、查孕与查病相结合,与深入细致的随访服务相结合,与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大型民营医院的计生技术服务相结合,与其它各种服务于育龄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或载体相结合。

  (二)强化管理,建立责任机制

  1、为完成任务数而弄虚作假,到检率数字虚高,已检对象出现违法生育等违规手法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违法生育个案倒查追究机制,全面进行违法生育个案原因分析。分清组织者、工作者责任界限。

  2、强化市内流动人口指纹信息在孕环情监测工作中的应用,杜绝书面证明,并鼓励就近孕检,以此方便育龄妇女。对市外寄回的证明,要明确核实工作职责。

  3、加强技术操作人员责任制,如因责任心不强,敷衍了事而造成违法生育的,要按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4、加强驻居村干部、村级服务员的责任制,实行跟踪考核,奖优劣罚。

  (三)依法行政,建立奖罚机制

  1、对为完成孕环情监测任务而弄虚作假,到检率数字虚高,已检对象出现违法生育,服务流程不便民,指纹采集工作不到位等予以相应处罚。以孕环情监测进度、孕环检完成率和工作质量作为奖励标准。

  2、严肃孕环情监测工作纪律,在检查点要悬挂警示牌,写明“禁止替代他人参检,违者依法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二条处以500—3000元罚款”字样,说明孕环情监测的有关事项和作假的责任,发现代检者要及时从严从重处罚,震慑违法违规者,保证检查质量。

  3、有条件的社区(村),可对自觉主动按时参加检查的对象,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连续5年都按时参检,无非意愿妊娠的对象,可列入放心户管理;把孕环情监测纳入“一票否决”的内容,凡是不守信承诺,不履行义务的对象,应否决奖励扶助、社会养老保障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强化力度,建立监督机制

  1、要成立孕环情监测工作督查小组,对孕环情监测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指导,以保证孕环情监测工作相关制度的执行。

  2、各社区(村)在孕环情监测中要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及时公布应检人员、到检人员、未检人员名单,同时社区(村)还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

  3、加快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步伐。对不生也不检的对象和外出流向不明的对象,及法律政策无法溯及的对象,通过村民自治章程的约束,签订协议,发挥村民自治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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