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8/2008-40015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08-07-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深化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及《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施行细则》,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全面落实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加强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使用,请下属各单位根据要求对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在编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续签工作。 在2000年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中,本系统下属大多数卫生事业单位已根据要求与在编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目前发现多数单位第二次续签合同有效期已过,有少数人员(包括新增人员)还没有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书》是事业单位依法管理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请各单位切实开展自查自纠,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要求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已到期没有续签的务必要续签。聘用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也可经双方协商后,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规定变更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应使用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印发的新版《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应在2008年7月10日前完成签订定工作。目前,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将进入转型阶段,对已实行聘用制的,续签仍以卫生院名义签订。对未实行聘用制的,待转为社区服务中心后,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一律签订《聘用合同书》。做到社区服务中心建立一个,聘用制度落实一个。《聘用合同书》需报人事部门备案后,归入个人档案。 二、加强临时用工人员的规范管理。 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深入实施,劳动者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过去一些因用人不规范导致的劳动纠纷不断出现。新《劳动合同法》强化保护劳动者利益,用人单位劳动成本大幅提高。各单位应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本着“减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指导思想,合理调整在编人员岗位结构,充分运用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奖勤罚懒制度,最大限度发挥现有在编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工作范围需要严格把关、严格控制聘用人员(包括借用人员,以下“临时人员”均包括借用人员)。认真执行温鹿卫(2008)12号文件要求,通过岗位调整,精简清理富余的临时人员,对解聘的临时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妥善处理。留用和新招录的临时人员要严格审核,根据《鹿城区卫生系统临时用工管理实施意见》,按程序审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书》或《劳务协议书》。特别是各街道、乡镇卫生院,对社区服务站点临时人员招用要及时掌握情况,一并纳入规范管理。临时人员招用、解聘应及时报局政工科备案。 从发文之日起,下属各单位未经局党委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借用或外借单位工作人员。对已借用确须留用的人员报局政工科备案,借用人员也要按照临时用工人员管理严格审核,依法签订《劳务协议书》。对已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借用人员仍按劳动合同条款执行,续签时改签《劳务协议书》。 附件:1.《聘用合同备案申请》 2.《温州市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名单》 3.《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4.《续订(变更)聘用合同书》 5.《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6.《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鹿城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温政发 [2000] 96号、温市人 [1999] 14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本单位与 等 位正式在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名单附后)。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浙江省人事厅制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书 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上级主管部门: 地 址: 乙方(受聘人员):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 聘用合同期限 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约定试用期(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决定聘用乙方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重新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也可选择其他岗位。双方就岗位变更事宜作如下约定:
三、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四、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一)甲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及本单位内部分配办法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并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二)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未归的; 4.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 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在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前,医疗期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本款第1、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的,解除行为无效,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款规订单方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除本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 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 甲方被撤销、解散的; 4. 乙方退休、退职; 5. 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本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十)甲方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乙方。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 (十一)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在解除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经协商,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5.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7.甲方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乙方就业的。 经济补偿金应以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甲方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乙方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二)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服务期约定和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具体标准为:
(三)甲方未按照规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乙双方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后解除本合同,甲方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超过为乙方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乙方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另附纸)
八、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人事档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续订(变更)聘用合同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变更) 年 月 日签订的聘用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原聘用合同未尽事宜或变更原聘用合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 〕 号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 〔2004〕117号)第( )条( )款,本单位于 年 月 日与 解除聘用合同(合同编号: ),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 〕 号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 〔2004〕117号)第( )条( )款,本单位于 年 月 日与 终止聘用合同(合同编号: ),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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