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5/2008-40033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08-07-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机制,有效落实防疫措施,保护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促进旅游业、对外贸易业等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范畴界定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流行的、可对全区畜牧业生产安全、人的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外来的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国、我省、我市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 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由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病分类目录以及疫情通报的动态情况定期发布。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鹿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与扑灭,均须遵照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 防治方针 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注重防治实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 第五条 防治机制 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由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总责,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区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遵循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调配合,尽快控制与扑灭疫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指挥体系的组成 区人民政府成立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区府办分管领导和农业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农业、卫生、财政、计划、公安、工商、经贸(交通)、监察、外经贸、质监、环保、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七条 指挥部办事机构组成 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协调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日常事务的管理,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 第八条 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抽调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人员充实,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做好调查研究,掌握工作动态,制定工作计划; 3.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批示和工作指示; 4.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所需的防疫物资储备工作; 5.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宣传活动。 第九条 协调督查组 组长由区府办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农业、卫生、财政、监察、工商、环保、外经贸、市政园林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督促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工作落实情况; 2.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3.督查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技术专家组 组长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3人以上)。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技术支撑组织,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委托,实施以下主要职责: 1.对疑难疫情的会诊; 2.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实施方案的制订; 3.为指挥部领导提供重大防治技术决策咨询和参谋; 4.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技术攻关。 第十一条 物资保障组 组长由区财政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计划、农业等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经费; 2.审核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3.协调、监管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使用; 4.必要时负责建设应急扑疫设施。 第十二条 扑疫预备队 队长由区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公安、工商、经贸(交通)、农业、卫生、环保、市政园林等部门及扑疫具体人员组成。发生动物疫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为扑疫预备队临时成员,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扑疫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疫点、疫区的封锁; 2.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 3.病害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4.疫点、疫区的消毒; 5.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第十三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1.农业部门: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调查、诊断、监测、预报和疫情上报工作,发布疫情通报,并制定防治措施及实施方案;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监督和管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动物及其产品中违禁药物的检查和监测工作;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活动;协助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场(厂、点)的管理工作。协助食品药监部门、卫生部门抓好畜产品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的防治工作;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卫生部门: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他畜产品使用、加工单位畜产品采购、储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和畜产品中毒病人的动态监测与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及畜产品中毒事件的发生。协助农业部门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经营活动。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工商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查处动物及其产品非法交易活动;负责查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流通领域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品等违法活动;协助农业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协助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场(厂、点)的管理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4.经贸(交通)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协助做好动物定点屠宰选址工作和疫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5.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有关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刑事与治安案件工作。负责查处妨碍农业、工商、卫生、商品流通、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案件;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6.质监部门:组织制定有关畜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及与畜产品卫生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开展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和检验。协助农业部门开展动物及其产品质量的检测和化验,查处有害有毒动物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7.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防疫、扑疫补助经费、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动物防疫体系项目建设的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8.计划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9.外贸部门:督促指导外贸企业和本系统各单位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农业部门。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0.监察部门:监督各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市政园林部门:在发生疫情时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后动物尸体的深埋销毁处理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2.环保部门:负责对各乡镇设立的无害化处理深埋场地的选址进行现场环保评估;负责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和排污处理设施及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长期监控,防止养殖场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从而引发疫情;在发生疫情时,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的环境监测工作,确保扑疫时各种病害物质和废弃物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第三章 疫情的确认、分级与报告 第十四条 疫情确认的主体、依据、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及其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以下原则诊断疫病、确认疫情: 1.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做出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且非辖区内新发生的动物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但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进行进一步技术分析备用; 3.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4.B级疫情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A级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我区共同确认;特别重大的A级疫情由省、市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我区共同确认; 5.人畜共患病的疫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确认; 6.对疑为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疫病,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 第十五条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对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A、B、C三级,采取不同等级的应急控制措施。 (一)A级疫情(高度危害疫情):下列疫情列为A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猪水泡病、新城疫、羊痘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2个以上县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特别庞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疫情; 2.温州市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菌毒株引起的动物疫病,在本辖区呈流行态势的; 3.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疫病; 4.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生产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5.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A级疫情管理的。 (二)B级疫情(中度危害疫情):下列疫情列为B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羊痘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一个县(市、区)3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以上); 2.本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菌毒株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 4.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5.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B级疫情管理的。 (三)C级疫情(一般危害疫情):下列疫情列为C级疫情: 1.在A、B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呈散发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A、B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对本区已经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列入C级疫情管理的。 第十六条 疫情报告的要求 接到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后,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确认后2小时内报告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人畜共患病疫情要同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小时内报告到同级人民政府,并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实验室诊断结果;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输入性疫情要报告调出地、调出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姓名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传真件);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四章 疫情应急反应 第十七条 对C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区人民政府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疫情控制扑灭,具体应急程序如下: (一)疫情确认前的应急反应: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派出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及其技术专家组赶到现场调查、取样、诊断。同时,通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督促畜主对牲畜、动物产品等采取临时性控制隔离措施。 (二)疫情确认后的应急反应: 1、疫情确认后,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对疫情程度、态势、规模等作出评估。 2、区指挥部办公室责成疫情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组织处理,在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到场指挥,落实疫情控制和扑灭人员、请求区指挥部的防疫物资供应和扑疫经费保障等,投入扑疫工作,在12小时内拔除疫点,并清场消毒。具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疫情确认后4小时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由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封锁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方法按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2)发布封锁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后4小时内对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 (3)落实封锁措施:封锁令发布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扑疫队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期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疫点所在的饲养场(户)、屠宰场(点)、牲畜交易市场等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服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严格执行封锁措施。 (4)实施强制扑疫措施:在疫情确认后12小时内,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派员对应当扑杀的染疫动物、同群动物作出勘查和标识。 勘查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指导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扑杀染疫动物、同群动物,并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规定进行销毁、深埋、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并清场消毒。 在治安秩序复杂时,公安部门派驻基层的单位要派出警力维护治安。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疫情处理全过程,要派员到场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完毕后,做好详细记录,建立疫情处理档案。 (5)通报疫情与防范: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疫情确认后24小时内向辖区内各个乡镇政府和周边县(市、区)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疫情,促使做好防范工作。 对受威胁区,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责成动物防疫部门组织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消毒、隔离等相关防疫工作。 (6)紧急监测疫情: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态势以及控制进展情况每隔24小时逐级上报。 发现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时,要立即报请区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 (7)疫源分析与追踪:在疫点基本拔除后,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出售的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迅速开展调查,一经查获立即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作销毁等无害化处理。 (8)解除封锁: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经严格消毒后,由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通知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解除封锁。 第十八条 对B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实施控制和扑灭工作,在C级疫情应急反应的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措施: 1.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6小时内组织技术专家,奔赴疫区乡镇(街道)协助做好疫病诊断和疫情确认工作,并对疫情态势作出分析评估。 2.根据疫情发展态势,由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区,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实施封锁。 3.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在疫情确认后8小时内,对扑疫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并亲自到场指挥有关部门落实控制和扑灭措施。 4.区指挥部应当调动防疫资金、扑疫预备队、防疫物资,及时支援疫区扑疫工作。 5.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疫情确认后24小时内向全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疫情通报,部署督促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防范措施。 6.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密切监测疫情态势,疫情动态以及处理、控制情况每隔24小时向指挥部报告;如有扩大或蔓延趋势,对周边地区造成威胁的,要立即报请上一级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 7.疫情封锁的解除需经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第十九条 对A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发生疫情后要迅速上报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区人民政府负责控制扑灭,特别重大的疫情要报请省指挥部督促指导扑疫。在C、B两级疫情的应急反应的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上报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并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派出技术专家组协助我区开展疫病诊断和疫情调查确认,并对疫情态势作出评估。 2.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必要时,报请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区,并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实施封锁。 3.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疫情确认后8小时内对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作出部署。 4.区人民政府实施扑疫有困难的,由区指挥部提请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调动扑疫力量、防疫物资、扑疫经费支援我区的扑疫工作。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支援。 5.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疫情确认后48小时内向全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疫情通报,督促相关地区部署落实防范措施。必要时,报请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全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疫情通报。 6.市、区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全面监测疫情态势发展,每隔24小时逐级上报处理进展情况,发现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时,要及时报请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支援。 7.疫情的封锁解除需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发布封锁令的机关解除封锁。 第五章 生产恢复与善后措施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扑疫补助政策,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对畜主因扑杀染疫动物、同群动物所造成的损失实行适当财政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按省农业和省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扑疫工作完成后,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疫点、疫区的疫情监测,督促指导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为努力减少因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给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影响,区人民政府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扑疫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上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及时向农业部申请解除疫病流行区的相关限制措施,为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我区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章 疫情监测预警与防范 第二十四条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承担辖区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和封锁解除的风险评估,负责动物疫情分析和预警工作,并承担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分析和重点疫病的监测、培训、技术指导工作、疑难疫情的确认。 第二十五条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测以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的监测。疫情监测的病种、对象、项目应当根据当地及周边的疫情动态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将监测结果进行整理分析,监测时发现的疫情及隐患要及时向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定期向有关防治对象发布预警公告,督促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农业部和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通报疫情,同时根据周边疫情发生的情况以及本地区动物、动物产品流动情况,对疫情发展态势作出评估,提出预警公告和对策措施。遇A级、B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报请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全市发布疫情通报。必要时,由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全省发布疫情通报。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未经农业部授权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第二十九条 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一般预防为常规性预防和疫情预警时预防;紧急预防在C级以上疫情时开展。 第三十条 一般预防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以及本地区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疫病预防措施,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督促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全面实施免疫标识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的稳定提高。 2.督促指导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工作,落实规模饲养场(户)联场带户责任制,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建立全过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促进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全面实施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提高规模场防疫管理水平。 3.全面改善检疫设施和手段,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到场到厂到户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有外源性动物、动物产品输入的地方,严格实施准调制度,督促屠宰场(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要完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网络,加大检查力度,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 5.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内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配合支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上市交易和经营、使用,规范动物、动物产品的饲养、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 6.加强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围。 第三十一条 紧急预防措施包括几方面: 1.在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2.在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牲畜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动。 4.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第七章 保 障 第三十二条 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防治工作做出部署,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第三十三条 体系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动物疫病区域化控制规划》的要求,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流通环节动物防疫屏障、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报告传送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加强和整合区动物防疫监督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的力量,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第三十四条 业务培训和演练 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并定期举行演练,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处置能力。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经费与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并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项经费专户。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包括:发病动物的扑杀补助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消毒药物及防护物资储备经费、防疫监督工作经费、畜禽及其产品检疫工作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疫情处理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金,所需经费由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动物饲养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具体操作按《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储备和管理方案》执行。 第三十六条 无害化处理设施 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加强规划,加大投入,积极配合市政府建立区域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根据区域布局,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规划,建立若干个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建设投资由市、区财政共同投入,具体规划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市、区有关部门列项建设,维持费用列入区财政预算。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能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时、有效、规范地处理,防止疫源的扩散。 第三十七条 防疫人员的保护和关心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动物防疫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条件和保健政策,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抚恤。对从事防扑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操作规定或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等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预案由鹿城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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