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5/2008-40160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08-08-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水事纠纷事件,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水事纠纷的分类和分级 (一)水事纠纷的分类。 水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以及其他水事活动中,因权益争端引起的行政争端和民事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兴建水工程或者涉水工程影响到相邻地区的权益引起的纠纷; 2.因防洪排涝、河道整治引起的纠纷; 3.因取用江河、湖库和地下水资源引起的纠纷; 4.因其他涉水活动引起的纠纷。 (二)水事纠纷的分级。 水事纠纷分为一般性水事纠纷、重大水事纠纷和特大水事纠纷。 1.发生以下情况的,属于一般性水事纠纷: (1)因水事纠纷发生20人以下群体性械斗事件; (2)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性水事纠纷的。 2.发生以下情况的,属于重大水事纠纷: (1)因水事纠纷发生20至50人群体性械斗事件; (2)因水事纠纷出现危及重要水工程安全的; (3)严重危及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 (4)出现其他情况影响社会稳定的;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水事纠纷的。 3.发生以下情况的,属特大水事纠纷: (1)因水事纠纷发生5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事件; (2)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 (3)发生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水事纠纷的; (4)出现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大水事纠纷的。 二、水事纠纷处置原则及依据 (一)处置原则。 处理水事纠纷,必须坚持局部服从全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作为水事纠纷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涉及饮用水安全水事纠纷的,在纠纷得到解决前,要确保当地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2.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一旦有可能出现重大水事纠纷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快速反应。及时、充分和准确获取有关水事矛盾的信息,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果断决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水事纠纷冲突导致的危害和影响。 4.责权一致。实行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本预案规定行使权力。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处置依据。 处理水事纠纷,必须依法依规依政策进行,具体按以下依据办理: 1.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流域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3.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4.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 5.上级政府及部门和区政府文件、命令等。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鹿城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区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信息发布组、治安保卫组、纠纷调处组、医疗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和专家组。 (一)区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体系。 1.指挥部:区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联系办公室副主任任常务副指挥,区农林水利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区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农林水利局、区公安分局,区武警中队、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区委宣传部、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卫生局、区电力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决定启动本预案和宣布解除本预案; (3)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研究决定水事纠纷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指导、监督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5)负责研究决定水事纠纷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负责向区政府汇报水事纠纷发生、进展及应急处置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7)研究解决水事纠纷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利局,由区农林水利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区农林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组织开展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纠纷所在地人民政府有效应对水事纠纷; (2)及时传达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决策; (3)督促、检查应急处置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4)汇集上报水事纠纷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配合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5)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区应急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提出建议; (6)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负责事故的发生、发展、调处、善后等环节的信息发布工作。 4.治安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武警中队、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及纠纷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维持纠纷发生地现场秩序,防止矛盾和冲突进一步激化,确保社会稳定。 5.纠纷调处组:由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电力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及纠纷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水事纠纷双方的协调工作,确保水工程安全,在充分协调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6.医疗保障组: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根据需要向纠纷所在地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7.后勤保障组:由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及纠纷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应急物资调配、人员运输和资金保证等后勤保障工作。 8.专家组:由区农林水利局牵头,组织政策法规、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卫生、公共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专家,为重大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四、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 (一)监测预警。 区农林水利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要针对水事纠纷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掌握,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信息报送。 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事纠纷,区农林水利局、纠纷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区委、区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水事纠纷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涉及区(县)级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区农林水利局还应当及时向市水利局报告。 五、水事纠纷应急处理运行机制 (一)预案的启动。 一般性水事纠纷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区政府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发生重大水事纠纷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上报区政府,区应急处置结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预案。 当发生特大水事纠纷时,由区政府向温州市政府上报,启动温州市级水行政应急处置预案,区应急处置结构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二)先期处置。 1.重大水事纠纷发生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保障人员安全,了解纠纷的起因和有关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将纠纷的先期情况和处置进展及时上报市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 2.区农林水利局(必要时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支持、配合纠纷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稳定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三)应急措施。 1.重大水事纠纷发生后,区应急处置小组应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联合纠纷所在地人民政府,研究纠纷情况,提出紧急处置意见和措施,并为当地政府贯彻实施紧急处置意见提供技术和政策上的支持。 2.在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期间,未经纠纷各方达成协议或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3.对在水事纠纷中发生的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损坏公共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由应急处置小组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纠纷处理。 在重特大水事纠纷突发性事件得到平息后,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分工解决: 1.在同一镇(街道)境内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区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区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同镇(街道)之间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由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政府裁决,纠纷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3.跨区际的重大水事纠纷,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纠纷处理工作。 (五)应急结束。 当水事纠纷群体性械斗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械斗停止,纠纷参与者经教育已解散,矛盾纠纷已趋缓和,相关的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建议由纠纷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水利局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宣布实施。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因水事纠纷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调查评估。 区农林水利局会同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纠纷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重大水事纠纷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报告。 七、责任追究 (一)水事纠纷未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对于单方面改变现状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对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拒不服从水量同一调度的或拒不执行裁决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预案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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