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8-36986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08-08-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08〕80号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农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将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活动范畴。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努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建立以专(兼)职消防队为主力,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切实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农民安全用电、用火、用油、用气,提高农民群众的识灾防灾能力。 二、工作任务 (一)街道、乡镇 1.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内容,统一组织辖区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 2.制定农村消防工作方案,确定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试点村; 3.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对各行政村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4.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违章建筑,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拆除。 (二)村民委员会 1.制定本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计划,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每年与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出租房用户等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常识、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在村内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或消防警示牌,制订《村民防火公约》并印发给每家每户。定期举行消防安全演练; 3.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建立防火安全检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灭火训练等消防工作台 账; 4.合理规划村庄消防安全布局,已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应在规划中明确消防内容,并组织实施。结合本村的供水能力,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设立消防取水口。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等较集中的村,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配置消防手抬泵等装备及其运载车辆。 (三)国土、规划、建设部门 1.在审核村建设规划时,应将消防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无消防内容或专篇的不得予以审核; 2.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参与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设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农村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 3.配合街道、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依法拆除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违章建筑; 4.将农村建筑防火设计纳入建筑设计安全管理范围,切实加强农村建筑防火设计管理; 5.做好农村房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现有房屋,特别是“农家乐”、“三合一”等集生产、生活于一体的农村房屋消防安全改造的指导。 (四)区委农办、千百办 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内容,与新农村建设工作同步推进。 (五)公安消防部门 1.对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服务指导; 2.向各行政村提供消防责任书、村民防火公约、消防台账等样本及消防宣传资料; 3.编印《农村消防知识读本》; 4.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进行业务指导。 (六)供电部门 1.加快农村电网改造; 2.为农村户内电气线路更换、用电安全保护装置安装等提供技术支持。 三、工作步骤 (一)区级试点推广(2008年8月上旬前)。完成区级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并召开现场会,在全区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二)各地摸底和试点(2008年10月前)。各街道、乡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召开农村消防工作座谈会,掌握农村消防工作情况,并根据农村的经济条件、地理环境、村庄规模等实际,选择1-2个行政村开展试点。 (三)全面展开阶段(2009年6月前)。各街道、乡镇通过试点,在农村消防组织建设、职责制度建设、日常消防工作开展等方面,探索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并在本辖区内推广经验,全面部署、实施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 (四)考核验收阶段(2009年7月)。区政府对各地开展的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验收。各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对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切实巩固工作成效。 四、指导和考核 加强对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考核,由区防火委办公室牵头负责,区委农办、千百办、公安、建设、国土、规划、供电等部门参与,确保每个阶段至少检查1次工作开展情况,考核验收阶段组织开展1次全面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检查街道、乡镇及行政村是否按照《浙江省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和本意见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各街道、乡镇分别要在2008年10月30日和2009年6月30日前,将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报区委农办和鹿城消防大队。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安全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尽快建立健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消防工作管理机制。要明确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责任,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该级组织的工作目标。 (二)积极协作,形成农村消防建设的工作合力。为加强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区政府成立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贾焕翔为组长,副区长伍挺为副组长,区委农办、千百办、公安分局、建设局、规划鹿城分局、国土鹿城分局、供电分局、消防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分析本区域农村消防工作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办法,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紧紧依靠街道、乡镇,相互支持,紧密协作,形成合力,全面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筹措资金,为新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经费以当地政府和村集体经济保障为主,区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扶持。 附件:鹿城区农村消防建设标准(试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鹿城区农村消防建设标准(试行) 为推进我区农村消防建设,强化农村消防安全基础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农村消防组织 (一)街道、乡镇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建立由主任担任组长,其他村干部担任成员的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筹划、落实经费和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在各村逐步建立集治安联防、巡逻等功能于一体的消防队伍,有产业功能区的地方可以通过企业联办、集资等形式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伍。各类消防队伍要坚持定期训练,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和初期火灾的扑救等工作。各街道、乡镇要制定政策措施,给予兼职消防人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二、农村消防宣传教育 (一)制定符合本村实际、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村民防火公约》。《村民防火公约》应以增强村民消防法制意识和消防安全观念为主旨,力求通俗易懂,言简意赅,语句顺畅,操作性强。《村民防火公约》应采用防雨防晒型材料制作,固定悬挂在本村室外显要位置和村民日常活动的室内场所,每村一般不得少于5处。 (二)利用当地文化站、活动室、宣传栏、文化橱窗等设施进行消防安全宣传,使村民普遍掌握防火公约、消防警示等内容。 (三)村民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消防宣传活动,努力提高村民、个体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时节、重大民族(民俗)活动和节假日期间,街道、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要适时对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适时向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农村中小学校要切实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充分发挥中小学生在农村防火工作中的宣传作用,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村庄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 (五)农村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要经常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农村消防规划和设施器材 (一)有条件的村要设立报警电话、消防器材箱,并根据实际配置灭火器。要配备1台10马力的消防手抬机动泵及相应的水带、水枪等器材装备,其中水带不低于400米,水枪不少于2支。 (二)应有确保消防车顺利通行的交通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三)无给水管网的村,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四)距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点3公里以上的自然村,如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设置消防水池,并配置手抬式消防机动泵及配套的消防水带和水枪。 (五)有条件的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要沿村庄主干道设置,间距为120米。 四、农村消防安全检查 (一)各街道、乡镇应当每年与村民委员会签订1次消防安全责任书。要将农村消防建设管理纳入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与农村其他工作统筹安排,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评比,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检查、考核评比至少每年1次,检查、考核评比工作情况要有记录。 (二)村民委员会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经营场所、村民住宅、学校及公用建筑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要确保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火灾多发季节,要适时开展检查。 (三)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农村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对村民委员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定期进行教育培训,指导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各项规定制度,并监督落实。 五、农村消防业务建设 村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村民防火公约,制订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义务消防队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制度、防火检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制作消防工作档案。消防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村消防基本情况示意图、村消防组织网络示意图及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义务消防队工作职责、消防宣传教育制度、防火检查制度、农村消防工作记录、村民防火公约、灭火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工作的其他资料。
主题词:公安 消防 农村 意见 主送:各街道、乡镇、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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