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8-04272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08-08-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08〕146号 | 有效性 | 无效 |
统一编号 | CLCD01-2008-0003 |
统一编号:CLCD01-2008-0003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期间经营户回迁及临时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期间经营户回迁及 临时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市场临时安置工作,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鹿城区范围内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经营户回迁及临时安置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市场举办单位在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过程中,必须体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对原有的市场设施及经营环境进行改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期间的经营户临时安置、回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场举办单位,辖区所在地的工商、公安、行政执法、交警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处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期间的经营户临时安置及回迁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贸市场提升办)要根据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各阶段进程情况,对有关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布置,并牵头组织协调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工商、公安、行政执法、交警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农贸市场临时搬迁、安置、回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市场举办单位要科学制定农贸市场临时安置有关工作方案,包括临时摊位分配、临时安置市场管理、临时垃圾清理、临时污水排放、水电安装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改造提升期间,市场平稳过渡。 第九条 市场举办单位、有关部门要深入市场宣传、发动、调查,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向广大经营户宣传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工程,引导广大经营户关心、支持和理解此项工作。 第十条 市场举办单位、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经营户之间的沟通交流,广泛征求经营户对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并调查市场改造提升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掌握经营户的经营动态,最大限度化解改造提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条 市场举办单位要积极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农贸市场提升办及有关部门及时汇报改造提升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各类问题,以确保改造提升工作顺利推进。 第四章 临时安置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户临时安置场地要就近安排,以方便周边居民买菜。 第十三条 市场临时安置前,市场举办单位要及时公开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并报区农贸市场提升办备案。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改造提升所需时间; (二)临时安置时间; (三)市场改造提升后总摊位情况; (四)市场改造提升后摊位分类情况(包括行业分类、摊位档次等); (五)市场改造提升后各类摊位的押金设置情况; (六)市场改造提升后摊位租金设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市场搬迁通告由市场举办单位拟写制作,经区农贸市场提升办、辖区街道(乡镇)及相关部门同意盖章后,在农贸市场张贴通告;搬迁通告原则上要提前一周予以发布,以便经营户及时调整经营计划和商品采购。 第五章 摊位安排 第十五条 市场改造提升后的摊位押金和租金设置,原则上要参照原有的市场押金和租金的平均值,并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指数予以适当调整,稍作上浮。市场改造提升后的押金和租金发生变化,市场举办单位要先征求市场内经营户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区农贸市场提升办和辖区街道(乡镇)提交书面材料,由区农贸市场提升办和辖区街道(乡镇)结合市场内经营户的反馈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后予以公示,经市场经营户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完成后,经营户回迁的摊位分配工作原则上按摸文的形式执行,采取2次摸文,第1次摸顺序号,第2次依据顺序号摸摊位号。参与摸文的经营户必须是该农贸市场的经营户,并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户临时安置参照经营户回迁摊位分配执行。 第六章 临时市场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安置市场搬入后,市场举办单位必须组织人员,加强对临时安置场所的日常管理、秩序维护等工作。 (一)加派保安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以强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经营户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二)切实做好临时安置场所的垃圾清理、污水排放及水电等有关设施的维护工作,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外周边环境整洁; (三)坚决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 (四)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五)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由辖区街道(乡镇)牵头,协调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做好临时安置场所周边环境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回迁后,市场举办单位要做好临时场所的清理工作,切实减少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农贸市场提升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并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贸市场提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商业 市场 安置 办法 通知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2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