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8/2008-3886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08-08-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卫〔2008〕124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小餐饮整治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与《温州市鹿城区小诊所整治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卫生监督所、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鹿城区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现将《温州市鹿城区小餐饮整治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温州市鹿城区小诊所整治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及温州市“农家乐”餐饮卫生许可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1、温州市鹿城区小餐饮整治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2、温州市鹿城区小诊所整治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3、温州市“农家乐”餐饮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附表:

  1、温州市鹿城区“十小”行业质量整治工作(小餐饮)调查表

  2、温州市鹿城区“十小”行业质量整治工作(小餐饮)月报表

  3、温州市鹿城区“十小”行业质量整治工作(小诊所)调查表

  4、温州市鹿城区“十小”行业质量整治工作(小诊所)汇总表

  5、温州市鹿城区无证行医查处情况汇总表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抄  送:市卫生局,区委办,区府办,区“十小”行业整治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附件1:

温州市鹿城区小餐饮整治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区小餐饮行业的整治和规范工作,巩固和扩大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监督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在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市、区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扶优与治劣相结合,消除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隐患,逐步提升餐饮行业整体卫生水平。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乡(镇)为主负责、业主自律诚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块为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快推进食品卫生执法监管向农村延伸,着力改善餐饮消费环境,保障餐饮消费安全。

  (二)目标要求

  以餐饮业实施卫生许可证制度、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为抓手,巩固和扩大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切实解决当前农村餐饮食品卫生方面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小型餐饮行业食品卫生长效监管机制,使全区小型餐饮业达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完善,卫生基本达标”的目标,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具体分三年组织实施,各年度目标任务如下:

  2008年目标:摸清全区小餐饮的基本状况,建立完善监管档案;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各项卫生监管制度;结合实际完善各类小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条件和基本的卫生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查处、取缔卫生问题突出的餐饮单位;在洪殿街道开展“小餐饮”整治试点,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行业性餐饮安全问题。试点区域内达到“5个100%”的目标:即小餐饮建档率100%、小餐饮单位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100%、无证照经营及使用违法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查处率100%、量化分级实施率100%、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台账建立率100%。

  2009年目标:全面开展小餐饮整治行动,组织召开现场会,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典型引路作用,推动小型餐饮行业按照卫生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具体包括:扶植引导基础条件较好的小型餐饮单位上规模、上水平,起到示范作用;改造提升基础条件较差的小型餐饮单位达到基本卫生要求;关停转化达不到基本卫生要求的小型餐饮单位。同时,对故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生产经营条件恶劣、安全隐患严重又不主动整改或屡次整改仍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打击或关停,净化农村餐饮消费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2010年目标: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小餐饮整治成果,基本消除餐饮业存在的突出卫生安全隐患,使小型餐饮业达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完善,卫生基本达标”;农村餐饮食品监管网络基本形成;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健全;农村餐饮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主要内容为开展小型餐馆、小农家乐和小食堂三类餐饮经营单位整治活动,使餐饮业全面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制度、餐饮业卫生监督信息公示三项制度,餐饮卫生监督管理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促使小餐饮店、小农家乐和小食堂等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环境整洁卫生;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明示并有效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进货台账并试行进货验收,餐具消毒、保洁;有专用的垃圾桶;餐饮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一)重点对象:200㎡以下餐饮店、家庭式农家乐、政府统一规划区饮食小摊点、中小学学校食堂、民工食堂,通称“小餐饮”(下同)。

  (二)重点区域:各街道、南郊乡、双屿镇、藤桥镇、七都镇和西片山区小农家乐,以及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

  (三)重点问题:生产经营中无证经营及“脏、乱、差”等卫生问题,具体包括:无证照或不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从事餐饮经营的行为;加工供应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餐饮食品。

  三、职责分工

  小餐饮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工商、建设、经贸、城管、环保、教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

  卫生部门:负责小餐饮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由区卫生监督所指导各街道、乡镇对辖区内小餐饮单位的分类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计报告,并完成建档工作,依法对小餐饮单位实施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对卫生设施达不到领证条件的无证餐饮单位的集中整治。

  工商、建设、经贸、行政执法、环保、教育、旅游、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职责及街道、乡镇依照温鹿政办〔2008〕111号文件执行。

  四、工作内容

  根据区政府对“十小”行业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小餐饮整治分三年组织实施,其中2009年、2010年整治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今年的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摸清情况,建立档案

  1、调查建档: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街道)为主,充分发挥村(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城乡社区责任医生和乡镇公共卫生管理员的作用,对整治范围内的小餐饮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包括证照、业主基本情况、加工供应的食品类别及卫生设施条件等,交给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监管档案。

(1)摸清辖区内各类无证小餐饮的基本卫生情况(附表1)。

  对无证经营的小餐饮店、农家乐、农村学校食堂、民工食堂等小餐饮,应分别按相应的卫生许可条件的规定,对被整治的单位进行逐一核审,要把各类无证小餐饮分为经整改后即可发证的;短期整改仍达不到许可条件,但通过管帮结合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限内做出食品安全承诺的;整改仍达不到要求,予以取缔的。做到统筹安排,分批分步落实整治工作。

  (2)摸清辖区内各类有证小餐饮的基本卫生情况。对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各类小型餐饮单位,按《浙江省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浙江省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实行拉网式检查,评定其等级。根据评定结果,制定具体整治规划,逐步消除D级单位,增加A、B级的比例。

  (二)制定标准,组织培训

  1、卫生许可整治标准要求:原则上按照《浙江省小型餐饮业卫生许可条件》、《浙江省“农家乐”餐饮卫生许可条件》、《浙江省小型幼托机构食堂卫生许可条件》、《浙江省小学食堂卫生许可条件》、《浙江省小型职工食堂卫生许可条件》,分别对各类小型餐饮单位实施卫生许可的整治工作。根据温州市卫生局文件精神,结合鹿城区根据实际情况,对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条件中的“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和“食品处理区和辅助用房与餐厅面积的比例”作适当调整,切配烹饪场所面积标准定为不小于5㎡,比例在1:4之内;“功能间”可以适当合并,“卫生组织”可作适当简化。农家乐许可执行温州市“农家乐”餐饮卫生许可(试行)。民工食堂按《浙江省小型职工食堂卫生许可条件》调整执行。以上调整已经过区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并报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备案。

   2、组织开展小餐饮业主及从业人员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及有关餐饮卫生整治的标准要求的专题培训。

  (三)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1、全面完成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建设,规范工作运行机制。到年底,我区完成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将成立西片和东片卫生监督分所。大力推进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卫生监督进驻社区,派驻农村。

  2、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执法协管网络。应利用城乡社区责任医生和公共卫生联络员和公共卫生管理员等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队伍,充分发挥其卫生监督协管的职能,完善卫生监督协管的工作职责和考评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网络。

  3、落实食品卫生执法责任制。建立并完善划片包干为主要形式的片“巡警制”,落实辖区内条和块的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监督员和责任医生,在责任区内实行网格化的监管模式。开展卫生监督内部、本级、层级稽查,依法落实卫生监督执法责任。

  (四)开展整治试点,注重典型示范

  鹿城区选择洪殿街道开展小饮食店、农家乐、小饮食摊群、农村学校食堂、民工食堂等行业的整治试点,规范、提高小餐饮的卫生条件和管理水平。对一些基本条件不具备,卫生设施极差的小餐饮店应予以取缔,解决一批食品安全隐患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行业性餐饮卫生问题。注重典型示范,总结小餐饮整治工作规律,开展创建“一条餐饮卫生示范街”、“一所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示范单位”、“一个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示范单位”活动,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为2009年全面开展整治工作打下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卫生相关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并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保障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区卫生局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具体的整治与规范行动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与规范具体标准,落实各项整治与规范任务。要将“小餐饮”整治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整治与规范任务和工作目标顺利完成。

  (三)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把整治工作与创建文明(卫生)城市、

  “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平安温州”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围绕群众的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坚持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好二个关系:一是整治与创业就业的关系。既要整治问题严重的餐饮单位,更要注重规范、服务、提升,做到宽严相济,让更多的群众成为创业者。二是整治与便民利民的关系。既要关停取缔一批无证照的餐饮单位;又要整改帮扶一批“小餐饮”单位达到规范要求,方便群众生活。要全面排查摸清“十小”行业底数,掌握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制定整治标准,打扶结合、疏堵并举。

  (四)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在整治与规范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严格依照国务院和有关法律的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围绕工作目标,根据整治工作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主动联合农业、质监、工商、公安、教育、商贸、建设和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调动和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业管理。

  (五)强化宣传,正确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舆论引导。要深入农村、社区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宣传开展“小餐饮”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消费安全意识。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发布“小餐饮”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先进经验,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要对公民的监督权实施有效保护,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方便群众举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消费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及时总结,畅通信息:为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全区小餐饮行业的整治和规范采取月报告制度。具体报送要求如下:(1)各乡镇街道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小餐饮行业的整治和规范工作联系及信息报送工作。联络员的姓名与联系方式,8月15日前报区卫生监督所(电话、传真:88272307)。(2)从8月份开始,乡镇街道(卫生院)每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向区卫生监督所报送一次本地区的工作动态及汇总一次专项行动工作情况(附表2)。

  附件2:

温州市鹿城区小诊所整治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8]78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卫健委、省卫生厅《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求真务实,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坚决取缔非法行医,认真纠正不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努力为广大群众创造优质安全的医疗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使全区诊所类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小诊所”)房屋面积不足、布局不合理、环境脏乱差、内部管理不规范、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医护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无证行医、非法行医等突出问题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严格“小诊所”准入和校验管理,加强“小诊所”行政监管的规范化建设,对“小诊所”的法定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标准的“小诊所”依法调整有关登记审批事项,凡是整治的重点问题经过检查验收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取消执业资格,不再校验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此基础上逐步按照小型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加强管理和规范,用三年的时间使全区的小型医疗机构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的标准。

  2008年目标:摸清全区小诊所的基本状况,建立完善小诊所监管档案;建立健全小诊所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各项监管制度;结合实际完善小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规范和基本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查处、取缔问题突出的小诊所,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在重点乡镇(街道)开展“小诊所”整治试点,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行业性医疗安全问题。

  2009年目标:全面开展小诊所整治行动,组织召开现场会,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典型引路作用,小诊所按照医疗机构规范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具体包括:扶植引导基础条件较好的小诊所上规模、上水平,起到示范作用;改造提升基础条件较差的小诊所达到基本要求;关停转化达不到基本卫生要求的小诊所。同时,以及条件恶劣、安全隐患严重又不主动整改或屡次整改仍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打击或关停,规范农村医疗市场秩序。

  2010年目标: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小诊所整治成果,基本消除小诊所存在的突出安全隐患,使小诊所达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完善”;小诊所食品卫生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健全;农村医疗监管网络基本形成,使农村医疗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整治重点

  重点对象:这次整治的对象是个体诊所

  重点区域:城乡接合部、中心镇和小诊所行业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无证照

  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等。

  重点工作: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区属各医疗机构对照整治方案中提出的重点整治问题和相关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标准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三、职责分工

  根据区政府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要求,对小诊所的整治由卫生部门牵头,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

  1、卫生局医政科

  (1)负责打击非法根据区政府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的要求,小诊所质量行医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具体指导、督办、协调;

  (2)对持证小诊所的法定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调整有关登记许可事项。

  (3)加强小诊所规范化建设,逐步使全区的小型医疗机构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的标准。

  (4)按照医师及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加强小型医疗机构的人员准入管理。

  (5)建立完善小诊所监管档案及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各项监管制度;

  (6)加强广告出证管理,对要求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严格审查。

  (7)定期向区卫生监督所通报小诊所审批、停业、注销、登记许可事项变更及医师、护士注册变更等情况。

  2、区卫生监督所

  (1)负责组织实施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2)打击通过买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执业行为及使用过期、失效、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执业行为。

  (3)负责小诊所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超范围、异地诊疗行为及无资质人员从业现象。

  (4)负责查处其他一切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诊疗行为。

  (5)定期向局医政科汇报小诊所监督执法检查情况。

  3、区属医疗卫生单位

  (1)自查自纠,杜绝非法行医行为。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做到卫技人员持证上岗,杜绝非卫技人员或未经注册人员从事卫技工作的现象;立即停止将科室或诊疗项目以出租或承包方式的经营行为。

  (2)各乡镇街道卫生院要掌握本辖区非法行医的情况并及时向区卫生监督所汇报;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在本辖区的执法监督检查。

  四、整治内容

  (一)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2、通过买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

  3、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

  4、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

  (二)房屋面积不达标、布局不合理、内外环境脏乱差、门头及户外广告虚假宣传

  1、房屋面积不达标。现有诊所(包括普通诊所、中医诊所、口腔诊所等)使用面积低于40平方米,新建、改建或重新租赁的诊所使用面积低于80平方米。

  2、缺乏相应的功能间或布局不合理。普通诊所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不分或功能间满足不了相应工作的需要,治疗室不符合要求(治疗室的基本标准为: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地面贴地砖、墙壁瓷瓦或扣板到顶、顶棚贴扣板,分清洁区和污染区,有上下水设施和紫外线消毒灯,有专用的污物桶和消毒桶等);中医诊所诊断室、中药房、中药库不分,从事针灸、理疗的无观察室和消毒室;口腔诊所各牙科治疗椅、技工室、治疗室、消毒室不分;门诊部、医院缺乏相应的科室或功能间。

  3、室内外环境脏乱差。门窗陈旧破烂,地面未硬化,墙壁、顶棚不洁或霉变,室内物品摆放杂乱无章,室外门前环境脏乱。

  4、门头及户外广告牌不规范。门头、灯箱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名称不一致,户外广告牌宣传的诊疗科目超出执业登记的范围。有包治各种疑难杂病、祖传秘方、专家坐诊等虚假宣传内容。

  (三)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1、诊所负责人未取得有效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从事医疗活动的医护人员未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或虽然取得了上述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4、从事医疗活动的外地医务人员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

  5、医护人员工作期间不穿戴工作服帽,不统一佩戴工作证。

  (四)基本设备缺乏、滥用检查设备、办公和诊疗用具陈旧

  1、缺乏必要的高压消毒设备、消毒桶、紫外线消毒灯等。

  2、诊查床、观察床、诊查桌、诊查凳、药品柜等基本用具缺乏或陈旧。

  3、不具备使用条件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擅自购买使用辅助检查和检验仪器设备。

  4、利用B超违法鉴定胎儿性别。

  (五)消毒隔离制度不落实

  1、医护人员院感知识缺乏、无菌操作和消毒隔离意识不强,存在院内交叉感染。

  2、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不及时毁形、消毒;毁形、消毒未使用统一标准器具或未存放在专门的场所;不按规定定期送交所在街道卫生院集中处理。

  3、压舌板、牙科器械、针灸器械等反复使用的非一次性医疗器械,消毒措施不落实或达不到消毒要求。

  4、治疗室装修或配置不符合要求,治疗室设置诊查床、存放杂物或挪作他用。

  (六)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不规范

  1、采购药品不使用统一格式的登记簿登记或登记不规范,采购药品无发票。

  2、设置对外敞开式药房,在医疗机构内设药店。

  3、药房(库)、药品柜与用药规模不相适应,药品陈列、储存混乱无序;中、西药房不分;药品直接落地靠墙。

  4、使用过期、变质、不合格的药品;使用毒麻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其它药品;采购、销售疫苗类生物制品。

  (七)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文书管理不规范

  1、未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或有规章制度但未上墙。

  2、不使用统一格式的门诊登记簿、病历、处方、药品采购登记簿等。

  3、诊病无登记,观察病人无病历,采购药品不登记,用药无处方。各种文书填写不完整、书写不规范。

  4、各种文书、有关文件、检测报告书、购药发票等有关资料不按要求及时分类、整理归档。

  5、未将本单位医护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个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统一存放在医疗机构内。

  (八)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对外承包或出租内部科室

  1、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医疗机构随意加挂牌子、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变更负责人、变更名称未作变更登记,不按期校验,非法设立分支机构。

  2、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

  五、工作要求

  1、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搞好整治工作:当前我区小诊所普遍存在房屋面积不足、布局不合理、环境脏乱差、消毒隔离制度不落实、一次性医疗器械处理不当、药品采购渠道混乱等问题,有些问题还被新闻媒体曝光,已引起了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广泛关注。因此,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治理整顿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等综合整治活动非常重要,是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年国家、省、市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次综合整治活动,要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加强基层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医疗机构校验换证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综合整治,把一些条件差、层次低、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小诊所彻底清除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希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立即行动起来,结合自身实际,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执法:为加强全区小诊所整治工作的领导,区卫生局成立专门机构,全面负责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大案要案的查处督办工作。区卫生局医政科具体负责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工作;区卫生监督所负责执法检查工作。

  3、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为了使这次小诊所整治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尤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对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医疗机构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正确引导广大群众合理选择医疗服务机构;对典型案例、大案要案和各种违法行为要予以曝光,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4、加强督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加强一线监管工作,实现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要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指导整治工作开展。并加大暗访力度,准确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对整治工作的各项措施,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增强行动方案的执行力,提高有效性。同时,加强督查和指导工作,对各县(市、区)的专项行动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5、及时总结,保证信息畅通:为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全区小诊所的整治和规范工作采取月报告制度。卫生监督所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小诊所的整治和规范工作联系及信息报送工作。从9月份开始,区、属卫生监督所每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向区卫生局报送一次本月工作动态及汇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附表2)。

  附件3:

温州市“农家乐”餐饮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2008年07月22日)

  1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以居民家庭为基本接待单位,以供应农家菜为主要特色的,非专业提供餐饮服务的就餐场所。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不在居民家庭内的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要求按《浙江省大、中型餐饮业卫生许可条件》或《浙江省小型餐饮业卫生许可条件》执行。

  2 环境

  2.1“农家乐”餐饮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建筑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物;距离开放式粪池、垃圾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2庭院干净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堆放现象。

  2.3室内自然通风条件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

  3 工艺布局

  3.1有独立的食品处理区,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总面积≥8平方米。

  3.2食品处理区的布局应遵循由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清洁操作区的原则。原料粗加工、切配烹饪、就餐场所分别独立设置,有相对独立的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供应冷菜的,应设置冷菜间。各功能区域有明显标志。

  3.3在合理位置设置食品库房(或相对独立的食品储存场所)等辅助用房,根据需要设置其他操作场所。

  4 卫生设施

  4.1地面、墙壁卫生要求

  4.1.1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平整、硬化、不易积水。

  4.1.2切配烹饪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的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产生油烟、蒸汽的场所和冷菜间等应铺设到墙顶。

  4.2设备与工用具卫生要求

  4.2.1冷藏设施:配置足够数量的冷藏设施。

  4.2.2食品加工用设备、工用具应由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易清洗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4.2.3用于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4.3功能场所卫生要求

  4.3.1粗加工:分别设置与原料清洗数量相适应的动物性和植物性清洗池,并有明显标志;经粗加工后的原料应分架存放;有相应数量的可以密闭的垃圾存放容器。

  4.3.2切配烹饪:配置适应的配菜桌;宜设置若干只清洗水池;有排烟、排气装置。

  4.3.3餐用具清洗消毒:设置与餐用具数量相适应的餐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餐用具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4.3.4冷菜间:供应冷菜的,应设置独立的冷菜间。冷菜间内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非手动式洗手设施;相应容积的凉菜专用冰箱;配有空调;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饮用水,应设净水设施。不得设置明沟,排水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的形式(如带水封的地漏)。

  4.4库房卫生要求

  4.4.1有专用食品库房或相对独立的食品储存场所。

  4.4.2库房应有良好的防潮设施,并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

  4.5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4.5.1食品处理区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均应设置有效的防尘、防虫害设施。

  4.5.2库房有防鼠设施。

  4.6加工用水卫生要求

  4.6.1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4.6.2设二次供水或自备水的,应有完善的卫生防护设施。

  4.7 废弃物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配有盖子的废弃物容器。

  5 从业人员

  5.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2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6卫生管理

  6.1卫生管理:应有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6.2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台账、餐具清洗消毒、加工过程卫生、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农药化肥管理等。

  7 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温州市“农家乐”餐饮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单位负责人:               结  论:           

审查评分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和  评  分  方  法

得分

扣 分

说 明

环境

*

  周围无危及餐饮的污染源



*

  直线距离25米内无开放式粪池、垃圾场等



4

  庭院干净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堆放现象



3

  室内自然通风条件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



工艺布局

*

  有独立的食品处理区;原料粗加工、切配烹饪、冷菜间、就餐场所分别独立设置



*

  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总面积≥8平方米



5

  食品处理区按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清洁操作区合理布局



*

  功能场所齐全,并有明显标志



  卫

  生

  设

  施

地面、

墙面

4

  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平整、硬化、不易积水



4

  切配烹饪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的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设备及

工用具

3

  食品加工用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3

  有足够数量的餐用具



4

  有足够数量的冷藏设施设备



4

  用于代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粗加工

3

  分别设置动物性、植物性专用清洗池并有明显标示



切配烹饪

3

  配备相应的操作台、搁架、水池



2

  有排烟、排气装置



4

  有相应数量餐用具保洁设施



餐用具

清洗消毒

4

  场所相对独立,并有专用清洗水池



*

  有效消毒设施和足够数量的餐用具保洁设施



冷菜间

*

  应为独立隔间



4

  有专用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



3

  有空气消毒设施



2

  配置非手动式洗手设施;



2

  地面应采用带水封的地漏排水(不得设置明沟)



4

  冷菜间墙面使用符合要求的材料铺设到顶



*

  有相应容量的冷菜专用冰箱



4

  配有空调



2

  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饮用水,应设净水设施



库房

4

  有专用食品库房或相对独立的食品储存场所



3

  有足够数量的物品存放架



2

  有良好的防潮设施



防尘防鼠

防虫害设施

4

  食品处理区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均设置有效的防尘、防虫害设施 (每缺一处扣1分)



2

  库房有防鼠设施



加工用水

4

  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设二次供水或自备水的,应有完善的卫生防护设施



废弃物设施

2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配备有可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从业人员

3

  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



*

  从业人员均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卫生管理

2

  应有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

  制订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明示



  监督员:                                陪同检查人:             联系电话:          

  得  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审查说明:

  1、审查内容和评分方法中有一项/处不合格则不得分,特别说明的除外;

  2、*表示关键项,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不予许可;

  3、不供应冷菜的,冷菜间不作要求;

  4、有合理缺项,分值需标化。标化公式:标化分=所得分值÷(总分-缺项分)×100;

  5、关键项均符合且标化后达到70分及以上,为符合卫生许可条件,予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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