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8/2008-3889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08-09-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关于印发《鹿城区公安分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规则》的通知


温鹿公[2008]43号

各科、所、队:

为进一步加强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确保公安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针对我区公安机关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现将《鹿城区公安分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鹿城公安分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规则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总体部署和一抓三年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厅下发《全省公安机关“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三年规划》第一项第六条第八小点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规划,切实保护我局民警执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为民警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特制订本规则。

一、机构设置

设立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及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工作委员会(简称“维权委”)主任由党委副书记、政委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担任,纪委、政治处、办公室、警务督察大队、指挥中心、治安一大队、刑事侦查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执法监督大队、预审大队、后勤科、信访科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委员。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维权办”),是“维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维权办”设在分局警务督察大队,目前,有专、兼职维权人员17名,其中,专职人员1名。

二、职责分工

(一)“维权委”主要职责

1、审定分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的部署。

2、审议和批准分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年度计划和维权基金,监督执行情况。

3、审议分局 “维权委”成员或“维权办”提交的有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的重要事项。

4、对严重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案(事)件,责成“维权办”组织调查和复查后,做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

5、完成市局“维权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维权办”主要职责

1、承担分局“维权办”日常工作。

2、负责24 小时值班备勤,受理或按照市局、分局“维权委”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发生在本辖区侵害民警执法权益重大案(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3、负责与鹿城区各级政府、党政机关及政法部门沟通联系,协调和妥善处置民警维权事宜。

4、受理民警维权请求,协调执法监督大队等部门,组织参与法律诉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恢复名誉。

5、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起草有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落实和督办市局“维权委”和分局“维权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6、会同分局宣传部门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做好对民警维权工作的内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7、组织、指导局属各单位开展维权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协调、督促分局有关部门落实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相关职责任务。

8、完成市局“维权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各部门业务分工

“维权办”是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认真受理民警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事项,及时向“维权委”报告办理情况。政工、纪检、监察、督察、治安、法制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承担民警执法权益维护工作的责任。具体分工是:

1、督察大队及“维权办”按上述职责,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各项维权工作事宜。

2、政治处和工会负责对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侵害的民警进行探望、补助、慰问,对其中事迹突出的应予记功表彰,对符合评残、评烈和其他抚恤条件的,应积极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3、政治处负责宣传维权工作,对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损害民警名誉的,应主动协助“维权办”积极协调,消除负面影响。

4、指挥中心负责对发现的执法现场中需予以维权事件,向“维权办”、治安一大队等业务职能部门发出出警、处置等警令。

5、后勤科负责落实维权工作各项经费。

6、执法监督大队负责对保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对维权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予以研究提出意见,对在司法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对民警投诉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解答。

7、治安一大队负责对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作出相应的治安或刑事处罚,并协调赔偿民警必要的损失和医疗费用。

(五)相关部门联系。“维权办”与区人大、政协、工会、检察院等外部监督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并加强联系,适时通报分局维权工作情况,争取工作支持;“维权办”要与分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监督员来自政府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优势,通过提案议案等参政议政方式,积极主动地为民警维权工作创造条件,营造环境。

三、受理范围

(一)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人身受到伤害的案(事)件;

(二)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无端阻扰、围攻情节比较严重的案(事)件;

(三)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诬陷、诬告或民警本人家庭、家属受到寻衅报复、骚扰的案(事)件;

(四)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侵害的案(事)件;

(五)当事人以来信、来访等形式恶意举报或拨打110投诉电话进行诬告的案(事)件;

(六)公安民警因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起诉,公安民警本人及所在单位有异议的案(事)件;

(七)公安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新闻媒体失实报道或者恶意炒作,公安民警本人及所在公安机关认为自己的执法权益被侵害的案(事)件;

(八)被盘查、审查、讯问对象中有精神不正常、酒后闹事、自杀自残、无理取闹人员有可能形成恶意投诉的案(事)件;

(九)遇有特殊执法现场,如敏感人物、敏感案(事)件,可能带来投诉的案(事)件;

(十)民警执法过当、意外事故等造成致伤、物品损坏,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事)件;

(十一)民警的执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民警的执法权益未受到保护的其他案(事)件;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

1、一般情况下,民警所在单位或民警本人认为自身的执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认为其执法权益未受到有效保护的,由各执法单位带班领导向“维权办”报告需要维权的具体事项。民警本人可以电话、书面或来访形式向分局“维权办”求助或投诉。

2、在执法现场紧急情况下,执法民警可直接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由指挥中心向分局“维权办”及主办单位下达出警指令。

3、遇有危险、多人围攻、对民警致伤、致残的,分局值班领导及“维权办”主任要到现场组织、指挥开展紧急处置、调查取证、事后处置等项工作。

4、各业务科队根据日常执法工作,可形成需要处置维权事项的书面报告,提供分局“维权委”研究。

5、纪委在查处信访举报中,发现有诬告、陷害等情况的拟专报,在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维权委”研究处置。

6、重大事项,”维权办”形成工作意见后报“维权委”主任审批或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出警

1、分局“维权办”接报正在发生的对民警一般性侵权行为,“维权办”及主办单位要立即派员出警开展工作。

2、分局“维权办”接报正在发生的对民警重大、紧急性的侵权行为,或事态严重的,在“维权办”及主办单位出警的同时,指挥中心要立即指派就近警力采取果断措施,保护控制现场,提取现场证据。

3、对已经发生的行为,分局“维权办”要组织相关警种和部门调查核实,获取证据,依法严肃处理。

(三)现场处置

主办单位或其它部门出警后现场处置工作包括:

1、制作询问笔录等文字材料。

2、使用照相、录像、录音等技术设备进行现场取证,必要时可同时由刑事、治安等业务职能部门负责进行。

3、配合维权单位视情况分别做好教育、审查、疏导、约束、控制等工作。

4、向侵害对象说明其违法行为,对执法人正当执法过程和行为给予认定。

(四)管辖

1、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分局治安一大队负责查处,并严格执行办案回避制度。分局“维权办”要加强指导,积极提供法律帮助。

2、民警执法权益被侵害的案(事)件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分局“维权办”应及时协调并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3、对于民警因执法办案或者履行职责行为被检察机关追究,涉案单位认为属于不当追究的,分局“维权办”要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并与检察机关进行协调沟通;需要市局“维权办”沟通协调的,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市局“维权办”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

4、对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诉讼或民警委托诉讼的案(事)件,分局“维权办”应及时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

(五)后期处置

1、对尚未作出结论的,“维权办”负责具体督办。

2、对核查不属实的诬告、误告案件,除对侵权者进行相应处理外,分局“维权办”开具《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正名通知书》,在一定场合召开会议,以此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挽回影响。

3、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追究诬告、陷害人法律责任的,分局“维权办”督促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4、对严重违法抗法、聚众闹事的少数不法分子,分局“维权办”要协调刑侦、治安、预审、法制等有关部门给予严厉打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处理,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民警形象。

5、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从民警互助基金中支付相关费用的,分局“维权办”按照分局民警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分局“维权委”主任审批。对被殴打致伤、致残的,民警所在单位要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帮助民警解决实际问题。政治处要探望被殴打致伤、致残的民警,解决民警实际问题。

6、遇有群体性或群众有误会的事件,由分局“维权办”负责向群众解释原因、讲明情况、消除误会,让群众进一步理解、支持工作。

(六)反馈

维权案件主办单位要及时将调查核实及处置结果向“维权办”及当事民警反馈或答复。一般情况下,处置现场发生侵害民警权益的案(事)件,在当日内进行反馈或答复;处置非现场侵害民警权益的案(事)件,在受理之日起7 至15 日内进行反馈或答复;处置重大、疑难侵害案(事)件,在受理之日起15 至30 日内进行反馈或答复。

五、工作制度

(一)审批制度。分局“维权委”会议纪要,由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审批签发;对“维权委”全体会议做出的正式决定或需要传达的事项,以分局“维权委”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印发;对民警维权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议。

(二)报告制度。分局“维权办”每月向分局“维权委”、市局“维权委”汇报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的情况,重大情况及时请示汇报;对于涉及公安民警被逮捕、判刑、开除、辞退或者引起赔偿数额在5000 元以上的案件,向市局“维权委”报告备案。

(三)诉讼制度。分局“维权办”依托分局执法监督大队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协助调查,必要时由执法监督大队指派民警进行相关诉讼工作。

(四)正名制度。对民警受到错告、误告、诬告等投诉,经核查反映问题失实,需要澄清消除影响的,由分局“维权办”向受害民警本人及所在单位等在一定范围内出具《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正名通知书》予以正名,并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对外(社会面)消除影响。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追究诬告、陷害人法律责任的,分局“维权办”督促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五)抚慰制度。1、民警受到不法侵害致轻伤以下的,由分局“维权办”与政工、工会等部门进行抚慰,并实行领导慰问制度;民警身体受到伤害致轻伤以上或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侵权案件由市局“维权办”进行抚慰;其他由分局“维权办”抚慰,经费可在分局民警互助协会支出。2、对民警在正当执法过程中精神遭受侵害的,“维权办”应组织慰问。精神创伤严重的,由分局“维权委”或市局“维权办”组织心理医生进行辅导治疗。3、对民警在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为顾全大局牺牲个人利益、表现突出的,“维权办”可以建议分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六)分析制度。“维权办”定期对维权工作情况、维权案例进行汇总分析,通过分析找出侵害对象的规律、特点,提出民警维护执法合法权益的方法和措施,对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出指导性意见。

(七)联席会议制度。在“维权委”领导下,由“维权办”牵头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维权工作,通报相关情况。遇有“维权委”决定的事项,即时召开上述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共同研究工作意见。

本规则由分局“维权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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