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48/2008-3895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08-09-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工商〔2008〕116号

关于印发《鹿城工商分局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鹿城工商分局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试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说理性处罚决定书范文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O八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法制  文书  规则  印发  通知
报:温州市工商局法规处、鹿城区司法局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2008年9月4日印发
 
 
 
鹿城工商分局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试行)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性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应依法制作,充分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平、公开、公正,具有说理性、针对性、逻辑性、规范性。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行政处罚文书,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记载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当符合主题明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叙事完整、说理充分、语句流畅、逻辑严密、用字准确的要求。应当讲清认定的事实依据、讲准适用法律的法理、讲明处罚裁量的情理。
  第四条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当体现行政效率原则。针对不同的案件,要注意说理方式的多样化,做到繁简分流。对案情复杂,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争议较大的案件,要充分说理;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简单的一般程序案件,可以简明扼要地说理。
  第五条  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应当遵循公文格式的相关规定。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使用法定国家计量单位;使用简称的,第一次应写明全称,并在括号内注明简称;使用外文,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含义;数字,除决定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或法律原本使用汉字的法条必须使用汉字外,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其中五位以上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为单位。
  第六条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包括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正文包括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认定的事实、证据表述、法律适用和定性、告知程序及当事人意见情况、裁量说明和处罚内容。尾部包括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和期限、机关印章和日期、主送人和抄送人。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标题使用“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格式为“温鹿工商处字[200×]第××号”。标题与文号格式作为预设栏出现在处罚决定书的抬头,文号顺序由法规科统一编制。
  第八条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现住址与身份证住址不一致的,可再加上“现住”一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增加字号名称(有核准字号名称的)、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执照有效期。
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按违法主体的不同类型,根据注册登记事项,应分别包括名称、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成立日期、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当事人为两个以上违法主体的可依责任主次依次排列分别表述。
  第九条  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应交代案件来源(如检查发现、举报、移送等),写明当事人所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表述立案程序、强制措施、抽样、委托鉴定、先行处理等案件查办经过。
  第十条  认定的事实:在陈述违法事实时,要求对当事人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叙述清楚;同时,对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此外,对当事人的悔改表现等可以影响量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也应当写明。
  对于当事人具有二种以上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时(不便采用择重处罚的),应按照不同的法律责任,分别表述其违法事实,以体现其实施数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证据表述:列举主要证据,并指出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说明事实和证据的关联性。如果相关证据材料较多,可在将重要证据表述后,以“其他证据材料若干”的形式省略。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定性:分析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的具体内容,构成什么行为。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写明该法规的全称,具体的条、款、项必须引用正确、齐全、完整。对较为复杂的违法行为的认定,还要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着手阐明理由。
对当事人具有二种以上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时(不便采用择重处罚的),应分别阐明其分别适用的法规。
  第十三条  告知程序及当事人意见:要写明向当事人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时间;当事人有无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情况;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写明陈述、申辩的复核情况或听证情况。
  第十四条  裁量说明和处罚内容:对当事人通过陈述(听证)等,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当作出明确的回答,说明采信与否的理由;对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必要的说明,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表述应当规范、准确无歧义,避免表述不清而导致进入执行程序时引起歧义或无法执行。
  第十五条  履行处罚的方式:对有罚没款需执行的案件应写明“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温州市建设银行(账户: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D?D行政罚没收入;帐号:1013306235352410350090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账号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救济途径:载明“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应根据所适用的具体法规规定,分别表述不同期限)内依法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写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的规则。
  第十八条  注明制作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十九条  写明主送(案件当事人),抄送(温州市工商局、本局经检科、业务科室、办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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