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9-01012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09-10-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09〕131号 | 有效性 | 无效 |
统一编号 | CLCD01-2009-0005 |
统一编号:CLCD01-2009-0005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定向合作协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9月17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定向合作协议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鹿城都市经济发展,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缓解区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困难,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与兴业银行温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合作设立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信用贷款项目,并根据双方协议内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扶持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专项信用贷款),是指区财政局调度财政资金1亿元,专储于兴业银行,兴业银行按1:1配套,共同组成专项用于鹿城区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资金2亿元,并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信用贷款是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升级为前提,以择优扶持中小企业为服务方向,以政府投向引导、配套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为管理模式,由兴业银行主导决策、控制风险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专项信用贷款面向鹿城区各类中小企业,主要用于解决企业小额、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扶持产业配套、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以及商贸服务、信息技术、中介服务等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第五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已在鹿城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税收入库在鹿城; (二)总资产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亿元以下; (三)企业运转正常,产品市场前景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企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拥有持证的专职会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 (六)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0%; (七)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 兴业银行对贷款企业实行授信管理,每年授信一次,单个企业专项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 专项信用贷款期限视企业资金周转情况确定,首笔贷款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贷款利率 专项信用贷款按央行公布的利率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信用贷款采用信用贷款管理模式,由企业业主(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为贷款提供必要的保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般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作保证,提供财产清单,但无须另行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 第十条 贷款操作程序 (一)办理机构 设立鹿城区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推介服务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以下简称推介办),推介办由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和区金融办有关人员组成。 推介办负责企业贷款申请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兴业银行为专项信用贷款发放的承办机构,根据推介办的推荐,经复查审核后择优自主放贷,并负责贷款后的监督管理和到期贷款本息回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条件企业可通过街道(乡镇)、行业协会或直接向区推介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本资料,包括:(1)贷款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理由、用途、贷款额及期限等);(2)《鹿城区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申请表》;(3)企业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贷款卡复印件;(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上年度财务报表及申请贷款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报税务部门财务报表为准。如为定额纳税小企业,须提供工资册、电费单、购销合同等区推荐办和兴业银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材料);(8)纳税情况证明。 2.初审和推荐。推介办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后,从企业的基本情况、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评价、每亩产出率、单位能耗以及是否符合中小企业培育扶持条件、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等方面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筛选,并及时向兴业银行推荐。(具体推荐条件和流程由推介办另行细化制定) 3.复审。兴业银行对经推介办推荐的企业按照贷款要求进行调查复核,兴业银行收到推介办初审意见,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反馈给推介办,推介办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企业。复审合格的企业,由兴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贷款。 (三)贷后管理。由兴业银行负责发放贷款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并建立专门台账,按月将放贷情况报送推介办,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风险责任 兴业银行按照自身相关制度对专项信用贷款实行严格的审贷及贷款期间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承担贷款风险。如所发放贷款的不良率超过5个百分点,兴业银行有权拒绝办理新增贷款,同时,在推介办推介且银行审查合格的前提下,若兴业银行在半年时间内未发放贷款,区政府有权撤回财政投入资金。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信用贷款损账补偿制度。兴业银行按本细则向中小企业提供专项信用贷款,若发生坏账风险,首先由兴业银行追讨,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温州仲裁委或法院裁定后,由区财政按超率累进给予分档补偿。 第十三条 损账补偿标准 (一)当年补偿金额=当年损账金额×补偿比例 (二)分档补偿比例
损账比例超过5%时,按照5%计算。 (三)损账比例=(当年损账金额÷当年累计贷款金额)×100% 。 第十四条 损账补偿的申请与拨付 (一)承办银行每年2月底前向区财政局、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财政局和区经贸局联合对承办银行的损账比例、补偿比例及补偿金额进行审核确认,报经批准后安排补偿资金(同时下达文件),补偿资金在各专项发展资金中列支。 (三)兴业银行收到损账补偿文件后,到区财政局领取“财政资金拨款申请书”,填妥后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核对后拨付。 第十五条 兴业银行应积极追索债权,对追索后实现的债权按损帐补偿的相应比例及时划郊区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拟定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考核办法,对兴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由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区经贸局负责解释,并接受咨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鹿城区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申请表 附件 鹿城区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申请表 编号: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注:(1)“企业当前资产状况”、“企业当前经营状况”栏目,请填写申请贷款时上个月止的经济指标;(2)本表一式三份,送鹿城区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推荐服务办公室;(3)兴业银行审核意见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表反馈给鹿城区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推荐服务办公室。附以下资料各两份:①企业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③贷款卡复印件④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⑤上年度财务报表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报税务部门财务报表为准)⑥纳税情况证明;(4)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题词:金融 贷款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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