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9-23806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09-1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09〕145号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社区工作正常有序运转,保障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权益,稳定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鹿委办〔2009〕43号),现就加强社区经费管理和调整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经费构成和管理 (一)社区经费构成及来源 1.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工作经费拨款额度采取基数加户数的方法:即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个社区拨款基数为6万元,按社区户数给予每户拨款50元(社区户数计算方法:常住户数×70%+户籍户数×30%)。 2.社区各项奖励经费。包括社区各项评先评优获得的奖励经费。 3.社区其他经费收入。包括社区卫生费、治安巡逻费、政府部门及企事业等单位进入社区临时工作提供的“费随事转”经费、赞助经费、车棚场地租用收费等。 (二)社区经费管理及使用 1.各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的社区经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并健全社区经费管理使用机制。 2.各街道办事处对财政下拨的社区工作经费专款用于发放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社区办公经费、学历补贴等。 3.社区获得的各项奖励经费,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纳入社区工作经费专户代为管理。除按规定比例提取发放奖金外,所剩部分用于社区办公开支。 4.各社区对财政拨款、街道办事处安排的经费和各项奖励经费以外的其他收入,必须管好、用好,专款专用,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对这部分资金,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纳入社区专项资金管理,全部用于居民公益性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不得移为他用。 5.各社区实行财务公开,一般每季度向社区居民公示1次,自觉接受社区居民和有关政府部门、群体团体的监督。 6.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审计部门适时组织人员对社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配备要求 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以及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党务工作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包括选举产生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个社区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应不少于5人(含高校毕业生),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400户配备1人,分工负责社区党务、社会保障、治安调解、妇女儿童保护、教育、文体卫生等工作;暂住人口较多的应按暂住人口每2000人增配1人。 (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 1.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 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工资分社区正职、社区副职、社区委员三档,被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执行社区正职的相应标准;被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被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区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社区居委会委员执行社区委员的相应标准;大学生被聘用为主任助理,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向社会招聘的社区一般专职工作人员按照社区委员标准执行。 (1)社区正职月工资不低于1060元,连续聘用的从第二年起每年按第一年工资标准递增5%; (2)社区副职月工资不低于1010元,连续聘用的从第二年起每年按第一年工资标准递增5%; (3)社区委员月工资不低于960元,连续聘用的从第二年起每年按第一年工资标准递增5%; (4)社区专职工作者试用期内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和学历补贴)按80%发放。 2.社区专职工作者学历补贴。 凡取得各层次学历的相应给予学历补贴。 (1)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每月学历补贴400元; (2)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月学历补贴200元; (3)全日制大专毕业生每月学历补贴100元; (4)通过函授等途径取得的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社区干部按同等的全日制学历层次补贴的60%发给。 3.社区专职工作者奖金、补贴标准及发放。 (1)社区被评为各项先进获得的奖励经费,居委会应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奖金发放; (2)各类补贴应按有关规定发放,其经费由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财政部门予以审核把关; (3)各类奖金发放标准由街道办事处自行规定。 4.社区专职工作者年收入要求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 5.社区专职工作者享受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待遇。 (1)社区专职工作者参照企业有关标准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 (2)离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于次月停止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 (3)已享受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再重复享受。 三、各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管理和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区直各有关单位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此之前作出的类似规定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民政 社区 意见 主送: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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