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9-23808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09-1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09〕142号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公共场所开展控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单位要制订相关控烟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单位会议室、会场等场所应设有禁烟标识,且不得摆放烟灰缸等烟具。 二、车站旅客等候室、商场、超市等各类公共场所必须设立禁烟标识,电子屏幕应播出控烟标语;要主动劝阻一切吸烟行为,及时处理场地内的烟蒂、空烟盒等与吸烟有关的物品,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有条件的场所应设立专门的吸烟区,引导有吸烟行为的顾客前往。 三、全区各中小学校教室、会场,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医疗卫生单位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内均不得吸烟。 四、各街道、乡镇、村(居)和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控烟,并积极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途径,广泛开展控烟宣传,营造良好的控烟环境。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卫生 防控△ 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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