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09-23834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09-12-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09〕175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已经11月4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鹿城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市场,改善城市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发〔2009〕13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温州、建设文明城市的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根据“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实行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联动,以重点整治带动全面整治,以突击整治促进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着力解决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运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整合提升。

  二、整治范围和整治对象

  整治范围为市区12个街道及双屿镇和南郊乡所辖区域。整治对象为市属和区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再生资源回收流动收购人员。整治重点区域是“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重点对象是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

  三、整治内容

  (一)持照经营的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场地的隔离设施要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围墙外要保持整洁,不乱堆废旧物资。要保持墙面整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包括刷写广告用语)。不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不占用道路、绿地以及其它公共场地收购、晾晒、整理废旧物资。

  3.场地内废旧物资要堆放整齐有序,保持场地整洁,通道畅通。生产和生活污水按环保要求予以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4.张贴消防安全标志牌。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每15平方米经营场地必须配置2公斤灭火器一只,悬挂在明显的位置。堆放废纸、废塑料等易燃物的,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严格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经营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营业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6.废旧物资实行定点收购。市区31条主要街道两旁正面不准设点;在市区31条主要街道以外的街、巷、社区和城郊结合部约1000户住户左右,原则上可设立1个回收网点;回收网点房屋原则上要求为砖混结构(非易燃),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对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网点,由区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再生办)协调有关部门确定,要做到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

  7.经整治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再生办发给统一的再生资源回收标识。统一标识要悬挂在收购站(点)门口醒目的位置,标识规格由区再生办统一确定。

  (二)无照回收站(点)。对现有的无照经营再生资源的收购站(点),按照有照回收站(点)标准对其用地、房产、卫生、消防、环境等基本条件进行整治。达到整治标准的,经区再生办核实后,给予登记注册;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的,由经办人(产权人)限期自行撤销(拆除),对拒不撤销(拆除)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三)流动收购人员。按照统一着装、统一上岗证的办法,对我区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的人员进行管理。

  1.流动收购人员实行总量控制。由各街道(乡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流动收购人员合理配置需求确定控制总量(原则上每1000-1500户或每个社区安排1-3名流动收购人员)。

  2.区再生办根据市再生办的设计,统一制作流动收购人员的服装和上岗证并负责将其发放到各街道(乡镇)。

  3.各街道(乡镇)在核定控制范围内开展人员登记,并将登记名单报区再生办。区再生办审查、核实、汇总后,及时上报市再生办备案。

  4.流动收购人员岗前培训。区再生办根据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拟定的培训、考试内容,负责组织流动收购人员岗前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授予合格证书。各街道(乡镇)根据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服装、上岗服务证。

  5.流动收购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开展收购业务时应统一着装,佩带上岗证,举止文明,诚信收购,不得以各种形式扰民;收购的废旧物资应投售给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回收企业,并做到当天收购当天投售;不得在居住地、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乱堆、乱放、乱晒和分拣收购来的废旧物资;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6.各街道(乡镇)和村(居)委会,应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流动收购人员的管理,与流动收购人员签订管理协议,落实管理措施,明确相关责任和要求。

  7.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发展回收网络,收编流动收购人员。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调查及试点阶段(2009年10月1日—12月中旬)。在各辖区进行动员部署,加大对再生资源利用的重要性及特殊性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和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等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使全社会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营造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在历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整治对象进一步开展全面调查、核实,摸清辖区内回收企业的数量,有照、无照情况,经营规模及环境卫生状况等,为开展整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摸清占(租)用闲置地、空置厂房和居住房的无照收购站(点)情况。在条件较为成熟的街道开展整治试点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12月下旬—2010年2月)。各责任单位分别按照整治工作标准、要求和部署,做到“五到位”:即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制度到位、措施到位、整治到位,全面改善我区再生资源市场经营秩序。

  (三)规范提高阶段(2010年3月—2010年11月30日)。继续巩固、完善、提高整治工作,城市规划区内回收网点和从业人员基本做到“六统一”、“四规范”,即统一培训、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计量器具、统一收购车辆、统一收购范围和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用语、规范服务地点。基本消除废旧物资流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环境优美、经营有序、方便群众、利于治安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同时,根据整治工作经验,搞好完善提高环节,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和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五、职责分工

  本次整治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街道(乡镇)和区属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切实抓好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各街道(乡镇)任务和职责

  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的同时,重点牵头负责对占(租)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居住房等进行无照收购再生资源的回收店(点)的整治工作,对辖区范围内的流动人员加强监管。

  (二)部门任务和职责。

  区文明办: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整治的宣传指导,协调与城市文明创建的相关事宜。

  区发改局、区经贸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区公安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整治活动的治安管理,并依法查处整治过程中阻碍公务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清查处理违法、违规收购和收赃、销赃行为。

  规划鹿城分局、规划城市中心区分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项目的规划选址,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区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执法鹿城一分局、二分局:负责查处非法占道等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加强对回收网点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工商鹿城分局:牵头取缔无照回收网点,对统一设立的回收店及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经营户登记注册或变更,并加强市场监管。

  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负责按规划功能做好再生资源市场用地的供地落实工作,查处非法占用土地从事废旧物资收购活动的行为。

  区财政局、国税鹿城分局、地税鹿城分局:负责落实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整治经费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及地方税费减免税优惠政策,积极向上级单位争取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资金支持。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绿化建设、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区供销合作社:负责区再生办的日常工作。协助做好有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整治管理工作,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的发展和培育,负责回收网络体系建设的有关业务指导。

  (三)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执法处罚由公安、工商、经贸、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区政府决定成立鹿城区再生资源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责任单位都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推进。各街道(乡镇)要切实抓好调查摸底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落实相关责任,在辖区内进行地毯式调查,提高相关数据和情况收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确保调查摸底的质量。

  (二)协调配合。各责任单位要确定职能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联络员。区再生办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形成协调配合的工作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和联络员会议,研究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做好沟通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并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各街道(乡镇)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每月报送整治情况给区再生办。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整治合力。

  (三)制度保障。对照区里的“月通报点评”制度,区再生办要建立相应的点评制度,向街道(乡镇)、社区(村)等通报在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经费保障。各街道(乡镇)和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落实好经费、人员和其他工作条件。财政将安排一定的专项整治经费,及时为整治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五)监督检查。区政府督查室将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列入重点督查内容,对有关单位履行职责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对不按整治工作要求行动或行动不力的单位,由区再生办向该单位下发《督办通知书》,以全面推进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

  本方案由区再生资源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源  方案  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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