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9-23831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09-1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09〕172号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重点工程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重点工程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9月2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鹿城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精神,为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鹿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省、市重点工程),均属于本办法考核范围。 第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安全、质量、投资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及工程的各项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向区重点办上报工程进度。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区领导挂钩联系制度,挂钩联系的区领导负责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每年两次以上到挂钩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了解情况,解决有关问题。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也应及时把工程进度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向挂钩领导汇报。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书分项目总责任书和项目年度责任书,项目总责任书每个项目签订一次;项目年度责任书,在实施期间,每年签订一次。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考核由区发改局(重点办)牵头,会同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建设局、人事劳动局等职能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区发改局(重点办)每年根据重点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子项目概算及建设周期等计划指标,结合项目实施实际情况,确定各项目年度工作任务和投资计划,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和考核依据。各项目责任单位可按市政设施、园林景观、房建工程、农林水利等不同性质项目分别单独立项,合并考核。 第八条 项目责任制总考核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后3个月内进行(附决算初审意见);综合性项目的总考核以单项主项目及相关子项目共同组成的区块为单位进行考核,包含单项主项目的区块范围由项目责任单位报区重点办审核后,由区政府确定。项目实施期限在24个月以内的不进行总考核。项目年度责任制考核工作于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项目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领导重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项目管理、政策处理、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完成情况。 第十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并以此作为权数计算奖、罚额。年度考核参照鹿城区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年度考核评分标准(附表二)组织进行;总考核参照鹿城区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总考核评分标准(附表三)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对完成重点建设项目各项责任目标的予以奖励;奖金分年度考核奖和总考核奖(计算办法详见考核标准),其资金由区财政拨付,不计入工程总概算。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完成的投资额属政府性投资的,以财政实际拨付为准,在考核时全额计算;非政府性投资的,以区重点办统计数据为准,在考核时按30%计算。 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拆迁安置过渡费、项目建设期利息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扣减奖金额: (一)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20%以上的或经批准投资超概(预)算10%以上的或投资超概(预)算500万元以上的,扣减奖金50%; (二)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引起的,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过渡费合计超概(预)算中核定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扣减奖金30%。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考核奖: (一)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拆迁安置、征地政策的,未经开工审查擅自开工的; (三)建设期内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有重大工程变更和超概算因素(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变化),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扩大投资规模的; (六)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引起的,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过渡费合计超概(预)算中核定费用30%以上的; (七)年度计划完成不到90%,取消项目年度奖;总工期超过30%的,取消项目总考核奖。 第十五条 在考核中,发现项目责任单位存在重大责任事故、违反政策、没有贯彻执行区政府有关批复、会议纪要的情形的,将由区发改局(重点办)上报区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期拖延、超概(预)算等非常情况的,如何奖惩由考核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分管区长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随文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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