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09-23663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09-0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09〕8号

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意见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9〕8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意见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9〕8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08〕17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意见
(温政办〔2008〕170号)

  为进一步完善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精神,现就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转换问题

  (一)对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农民,在劳动年龄段以内(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0周岁,下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可全额(含政府补助部分)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对已纳入基本生活补助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以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第三档金额的30%,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最多只能往前推算至16周岁止。如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仍有余的,多余部分按照温政发〔2005〕63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分别退还。折算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办理折算缴费年限手续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

  (二)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被确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按以下办法衔接:

  1.对已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后,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现行标准60元/月),由社保经办机构随养老金按月发放。

  2.对未达到法宝退休年龄的被征农民,由本人选择“先缴费后折算”或“不缴费即折算”进行衔接,折算办法同上。

  选择“先缴费后折算”人员的,根据认定的被征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档次及实际缴费金额,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选择“不缴费即折算”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第三档金额的30%,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村集体同意,根据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档次,办理缴费手续后,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同时终止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与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衔接问题

  对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并已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若村集体和个人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经本人申请,村集体同意,根据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档次,办理缴费手续后,转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同时取消市区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待遇。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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