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8/2009-24172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09-03-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卫〔2009〕20号 |
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省卫生厅《浙 一、2008年、2009年是我区医师定期考核的第一周期,该周期的考核工作要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 二、初定市第八人民医院、区人民医院、市红旗医院、区精神病医院为我区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上单位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应在2009年2月底以前送我局,我局审核合格后,发文公布。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将由我局委托其它单位进行考核(具体委托单位另行公布)。 三、本 四、具有5年以上12年以下执业经 五、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须将本机构 六、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尽早布置参加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着手书写个人述职报告,对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及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本周期业务水平免试的医师,进行工作质量评价和职业道德评定。 七、从2009年10月开始,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时应携带个人考核档案办理变更事宜。 八、医师定期考核专用章由我局统一刻制,由考核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考核结果栏中签署考核结论并盖章。根据考核机构结论,卫生行政部门在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上签署考核结论,内容分别为合格、不合格、补考合格、补考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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