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8/2009-24173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09-03-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农村婚、丧、乔迁等红白喜事举办宴席及寺院、庙会的集体性聚餐已成为民间一大习俗。由于举办地的环境、卫生条件等因素的限制,给群体性聚餐存在很大的卫生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暴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我区群体性聚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浙江省卫生监督所编发的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申报制度、制作卫生、登记备案等管理要求,加强对农村群体性聚餐的卫生管理工作。 (一)大力宣传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加强群体性聚餐卫生管理的重要性,宣传预防群体性聚餐引发食物中毒的知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二)根据“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申报制度”的申报程序及内容要求,落实群体性聚餐的卫生管理和报告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群体性聚餐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三)提前介入,加强卫生监督的业务指导,严把群体性聚餐的各环节卫生关。要求申报主体按照食品加工制作卫生要求,选用卫生合格厨师(持有效健康证),搞好厨房和聚餐场地的卫生,严格把好食品原材料的采购、贮存关。严防交叉污染,认真做好餐具的消毒和餐具的保洁工作等。要确保用餐群众的卫生安全。 (四)根据申报规定要求,加强安全报告工作。区卫生监督所要按就餐人数的规定做好《浙江省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管理登记备案表》登记工作,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落实责任管理和卫生专管制度等工作,责任到人,确保安全。 二、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预案要求,加大相关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村广播站等宣传阵地,把卫生知识宣传到位,提高群众卫生知识水平和自防能力。要做好突发食品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措施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各基层卫生单位应根据社区(村)卫生服务三大类十二项的工作要求,密切注意群体性聚餐的动态,主动配合乡镇政府和区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群体性聚餐的有关工作,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2009年3月3日 抄 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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