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9-01007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09-0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09〕52号 | 有效性 | 无效 |
统一编号 | CLCD00-2009-0001 |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个别地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展较慢,流转行为不够规范,土地的分散经营与农业产业化、市场化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为此,全区上下要进一步增强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深化统筹理念,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加大扶持,形成合力,努力使我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取得更大的突破。 二、明确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确保农民掌握土地承包权、流转决定权和增进农民利益为前提,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培育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行为,着力健全农民流转土地保障措施,着力培育土地规模经营主体队伍,鼓励引导农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现代农业主体发展规模经营,不断完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规模经营的制度保障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到2011年,力争全区耕地流转率达50%以上。 (二)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承包农户自主、自愿决定流转方式,流转收益要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过程要遵循法定程序。 2.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土地流转应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政府通过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引导土地流转。 3.集中连片、集约经营的原则。土地流转要与农业区域布局、农业基地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相结合,与培育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相结合,实现土地集中连片经营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4.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进行分类指导,采取多种形式逐步推进。 三、切实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扶持力度 (一)大力支持各类主体发展规模经营 鼓励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种养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建立农产品基地,开展规模经营。耕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经营面积蔬菜在10亩以上、粮食和其它作物在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予以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 1.区财政给予规模经营主体每年每亩60元的资金补助。 2.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的比例,建造简易仓(机)库、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符合规范要求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视作农业生产需要的临时用地,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土部门备案,按临时用地管理,但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 3.对符合农业产业化导向的经营主体,按照农业产业化政策,给予优先立项、优先扶持,统筹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工项目用地。 4.鼓励探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养殖业等农业企业,区财政将给予适当的补助。 5.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助。 6.各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要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二)支持组建土地流转服务站 1.耕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乡镇均要逐步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与相应内设机构合署办公。新建立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区财政给予补助2万元。 2.各行政村原则上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不能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的,至少要落实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员1名。有条件的乡镇要对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予以扶持。 (三)促进抛荒耕地流转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且不愿流转的,发包方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耕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对弃耕抛荒的耕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为耕作,耕作收益归代耕者。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还承包方经营。鼓励农户季节性流转土地,区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出台临时扶持政策。 (四)逐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关的农村土地流转支持政策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逐步建立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信息平台,各乡镇、有关街道和行政村的土地流转服务站和土地流转信息员要依法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收集发布、对外招商引资、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建立流转台账和档案、提供土地评估和政策咨询、调解流转矛盾纠纷等工作。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制订的书面流转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统一流转的,必须签订书面委托流转协议。 (三)建立健全备案登记制度。发包方对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乡镇、有关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流转情况的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并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农业经营主体且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须经由乡镇(街道)、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核查。 (五)妥善处置土地流转纠纷。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各乡镇和有关街道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的,要通过说服教育、利益平衡等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归档工作。建立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依法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纠纷事宜。 五、切实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 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乡镇、有关街道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加快推进。 (一)各乡镇、有关街道和相关部门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典型示范,做好检查指导。区农林、国土、财政等部门要从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出发,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二)各乡镇、有关街道要加强协调和指导,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当地土地流转工作的政策研究、方案制定、信息汇总等工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制度,探索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各种方法和途径。 (三)区政府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每年对各乡镇、有关街道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各乡镇、有关街道也应对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主体给予适当奖励。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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