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09-24331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09-05-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一、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收费减免规定 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企业变更注册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只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 二、下网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为(包括建设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 三、涉农收费减免规定 1、乡以下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业登记及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收费由20元/户减按18元/户。对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暂不发照,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 2、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44号) 3、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免收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第14号) 四、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设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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