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7/2009-24352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09-05-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各福利企业: 根据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展2009年全市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温民工办〔2009〕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于3月1日至6月底对全区福利企业开展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为确保全区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温州市鹿城区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区民政局局长潘明勋任组长,区民政局副局长陈杰、市国税局鹿城分局副局长金国珍、市地税局鹿城分局副局长张波任副组长,成员:由汪海婴、李南湖、戴盛松、柳丹、郑亮、卓超贤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陈杰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区福利工业办公室(联系电话:88369907)。 二、年检年审资格认定范围 领有浙江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鹿城区各类福利企业。 三、年检年审资格认定时间与要求 (一)今年年检年审资格认定时间从3月1日开始到6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3月1日至3月20日),企业自查阶段。第二阶段(3月21日至4月20日),对企业进行普查阶段。第三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上报年检材料(总结材料、各类年检表格)阶段。第四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省、市抽查与汇总阶段。 (二)年检年审实行三级审核、逐级负责制。福利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报区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初审,并由区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小组组织普查,普查率必须达到100%;市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对各县(市、区)《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表》进行复审,并组织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省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对全省参检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三)对不同时符合本通知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六条标准的福利企业,取消其退、减税资格,并抄告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其2009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经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意,可保留其福利企业资格。 四、年检年审资格认定标准 (一)安置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 (三)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市、县(市、区)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六)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附件:1.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表 2.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汇总表 3.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填表说明 鹿城区民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鹿城分局 市地方税务局鹿城分局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