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8/2009-24405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09-06-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卫〔2009〕76号 |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的“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 一、支医对象和支医去向 (一)鹿城区县级医疗机构、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式在编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中级及以上职称,必须要到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医。 (二)支医去向为鹿城区属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郊乡因在市区内原则上控制)。 二、支医岗位及时间要求 从2010年起,鹿城区县级医疗机构、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中级及以上职称,必须自愿报名参加由区卫生局统一安排的支医活动,方能获得聘任资格。 拟聘任中级职称的医生,到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医累计时间须满1年,到边远乡镇(岙底乡、双潮乡、临江镇和七都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医的,时间可缩短到8个月;拟聘任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临床医生到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医累计时间须满6个月,到边远乡镇(岙底乡、双潮乡、临江镇和七都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医的,时间可缩短到4个月。 护理、检验、影像、药剂、预防保健等卫生序列技术岗位人员聘任中级及以上职称,到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医累计时间须满6个月,到边远乡镇(岙底乡、双潮乡、临江镇和七都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医的,时间可缩短到4个月;拟聘任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生到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医累计时间须满3个月,到边远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医的,时间可缩短到2个月。 下派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要求: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者; (二)已援疆、援藏、援外和下派基层锻炼半年以上者; (三)已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满1年者。 三、支医工作要求 (一)下派支医人员除发挥好自己的专业技术特长和做好业务工作外,还需做好以下工作: 1、向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传党和政府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基层卫生工作中; 2、向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传播卫生改革与发展的信息和经验; 3、帮助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医疗工作的规程和规范; 4、做好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和培训工作; 5、根据本人专长,指导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 6、擅长的其他工作。 (二)下派支医人员承担下列突击性、临时性工作任务,视作为到乡镇服务时间: 1、参加烈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工作(包括路途时间。下同); 2、参加救灾防病医疗队; 3、参加“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 4、接受组织指派到本单位以外的会诊、手术、体检等医疗工作; 5、接受组织的教学、授课等教育和科研工作; 6、组织指派到外地或乡镇及以下地方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四、组织和管理 鹿城区卫生局负责支医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考核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局政工科和相关科室安排实施。 派遣单位与接收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为防止增加接收单位的经济负担。下派人员支医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原单位支付,享受派出单位原科室同类人员的平均奖金,不计入所在科室的奖金额度。 接收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接收工作,在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下派支医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下派支医人员在乡镇服务期间,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下派支医人员要遵守所在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接收单位的管理。派出单位应对下派支医人员认真做好申报、记录、考核等具体工作。 附件1:鹿城区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支医报名统计表 附件2:鹿城区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支医工作考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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