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8/2009-24407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09-06-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解决边远乡镇卫生技术人员短缺的实际困难,提高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经局党组研究,现就鼓励我区卫生技术人员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鹿城区范围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规定中所称的边远乡镇是指岙底乡、双潮乡、临江镇和七都镇(交通改善后除外)。 二、适用对象 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正式在职在编人员。 三、鼓励政策 (一)根据浙人薪﹝2007﹞169号文件精神,到乡镇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工资实行提前转正定级,并在此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 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浮动1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浮动。对退休时浮动工资时间未满8年,但在符合享受浮动工资条件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满20年的,可将浮动的薪级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从2009年起,对在边远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在编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区卫生局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职工调离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从次月起以上优惠待遇自动取消。 (二)到边远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居住地与单位距离 (三)在乡镇连续工作7年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在边远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申请调动时间可以缩短到5年。连续3年年度考核优秀者,申请调动年限可相应缩短2年。 从乡镇调入街道,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根据工作岗位要求,申请调动者必须通过岗位专业理论和技能考核。 乡镇连续工作年限,可以作为调动附加分依据。在边远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在附加分上适当体现优势。 (四)从2010年起,县级医疗机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晋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必须服从区卫生局统一安排到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医。到边远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医的,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中级及以上职称,较其他区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优先获得聘任资格(有关聘任规定详见相关具体文件)。 (五)在边远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工作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明显的医务人员经区卫生局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在原报销规定基础上,凭大专毕业证书区卫生局给予奖励1000元,凭本科毕业证书奖励3000元,凭硕士学位证书奖励5000元。同时优先安排到上级医院进修。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九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 鼓励 乡镇工作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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