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09-24418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09-06-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及温州市工商局《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各类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力争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当中,我局决定在全局推行行政调解工作。现将《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行政调解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调解 工作意见 通知 报: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区法制办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2009年5月31日印发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精神和市局《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各类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力争把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过程中,现结合我局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矛盾多发现象并存的特殊时期,包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纠纷在内的各类矛盾呈现数量增多、复杂性增强、处理难度加大的趋势。切实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科学有效地运用调解的方法解决工商行政管理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工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资源多、调解范围广的优势,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各类工商行政管理纠纷,树立工商机关良好的工作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指导方针 (一)原则 行政调解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序良俗,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调停、斡旋,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要坚持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为依据,坚持合法原则,不得片面追求调解率,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合理原则。调解活动要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善良习俗,并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调解的内容合乎法理、情理,努力做到公平、公正。 (4)效率原则。调解在程序上具有灵活性、效益性等优点,只有确立、注重效率原则才能使行政管理职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才能使行政调解机制在实践运用中得以畅通进行和获得有力保障。因此,行政调解必须把握合理的时限,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案件纠纷。 (二)指导方针 (1)优先适用调解。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工商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要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调解无望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 (2)努力创造条件。在争议双方有调解愿望的基础上,工商行政机关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充分协商,为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3)积极化解矛盾。工商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中,要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平台,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彻底化解矛盾。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消费申诉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对消费者直接向工商机关申诉的消费纠纷实行调解制度。 (二)商标侵权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在依法给予侵权人行政处罚的同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三)公司股权、名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对公司在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公司股权、名称争议,就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调解,并要求相关当事人补正有关材料。 (四)民事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规定,对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进行调解。 (五)行政复议调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涉及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当事人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进行调解。 (六)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政处罚幅度的规范。对提起行政复议以外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处罚幅度,可以以调解的形式予以调整与规范。主要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后的听证、复核程序中开展。 (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它争议。 四、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行政调解的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工商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建议。工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符合法定条件可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 调解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行政机关应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起止时间,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60天。 (二)案件调查。行政调解办公室要根据当事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三)实施调解。在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行政调解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正确途径,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各单位应当指派公职律师或者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门人员主持调解工作,调解主持人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当面协商。调解的方式、方法可灵活多样,既可邀请行政机关的经办人员、主管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处理有关的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处理。涉及第三人切身利益的纠纷可邀请第三人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行政纠纷,还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主持人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据此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以引导双方达成谅解。对重大、复杂以及群众关注的行政调解案件,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地记录调解的过程、内容。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四)签订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内容和调解结果;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制作行政调解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要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除外。 (六)调解未达成协议纠纷的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当事一方反悔的,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当终结调解。 (七)调解结果的回访。行政调解办公室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就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结果及时进行回访,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 五、行政调解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分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行政调解办公室,与法规科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分局消保科、市规二科、经检科、企业一科、企业二科、市规一科等业务科室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调解处理消费申诉、商标侵权赔偿、公司名称及股权、合同等争议;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包括行政复议调解和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政处罚幅度的规范,并为相关职能科室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二)确定专人,注重实效。行政调解办公室要安排公职律师、法规干部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作为调解人员,并结合案情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全程参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调解人员要切实增强行政调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积极探索和改进行政调解的方式方法,努力增强和提高行政调解的能力和水平,注重调解质量和调解效果。 (三)健全机制,加强衔接。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充分注重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行政调解办公室依法对属于调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当矛盾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依法向司法机关表达自身诉求。此外,行政调解办公室还要积极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动调解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 (四)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必须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行政调解人员务必做到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调解工作,不徇私舞弊,不接受请吃和礼品。对因调解工作失误或者不当引起矛盾纠纷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将依法追究负责人及调解人员的相应责任。 (五)收集信息,建立台账。行政调解办公室要注重收集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相关信息,建立台账,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执法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与新闻媒介的联系和沟通,全程、多角度、多层次地反映分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及时宣传行政调解工作中的典型案件,宣传行政调解工作的好方法、好经验和成效,引导人民群众了解、认同和接受行政调解,为顺利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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